厦门市水利局关于做好《厦门市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若干规定》实施前准备工作的通知
时间:2009-11-03 00:00
各区水利(农林水利)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厦门市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已经第8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将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市水利事业发展改革进程中的一件大事。《若干规定》的出台,标志着我市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进一步走向法制化、规范化,必将有力推进我市依法治水进程。各区水利(农林水利)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要以《若干规定》的发布实施为契机,加大宣传力度,熟悉掌握内容,配套完善制度,进一步提高我市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水平。为做好《若干规定》实施前准备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是加大《若干规定》学习宣传力度。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多形式、多渠道,开展对《若干规定》的宣传,扩大社会影响面。市水利局尽快印制《若干规定》单行本发给全市水利系统干部职工和市、区相关单位,全市水利系统各单位要组织所属人员认真学习《若干规定》,熟悉条文内容,领会精神实质,增强贯彻落实的自觉性。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水利工程规划、建设、监理和管理运行等相关单位,了解掌握有关规定,并在实际工作中贯彻落实。各区水利(农林水利)局要参照市水利局宣传活动计划(详见附表),结合本区实际,研究制定各自宣传活动计划,积极开展各具特色的宣传活动,并于10月30日前将本区宣传活动计划报送市水利局办公室。
二是加快建立配套的相关制度。《若干规定》中的内容涉及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建设程序、技术规范、验收标准以及招投标监督管理、建设市场信用管理、水工程的保护和管理范围等水利建设与管理的方方面面,各单位要在认真学习宣传的基础上,开展调查研究,理清工作思路,按照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认真组织开展《若干规定》配套文件清理工作,力争在《若干规定》实施前,配套文件的废、改、立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为《若干规定》顺利实施奠定基础。各区水利(农林水利)局要制订本区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实施细则;水政水资源管理处制订建立水利工程管理机构、落实管理人员和经费、界定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具体实施办法;计划财务处制订水利工程项目审批管理办法、水利工程项目库管理办法、水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水利建设处制订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水利工程建设企业和中介机构备案流程以及水利工程从业主体信用评价、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等项制度;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配合水利建设处制订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通过建立配套的相关制度,确保《若干规定》首先在全市水利系统内部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
三是加强与市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当前,我市一些城市防洪排涝设施、河道治理、供水、农田水利等水利工程,涉及市、区多部门交叉建设管理,存在建设标准、建设程序、技术规范、验收标准不统一等问题,我们要以市政府发布实施《若干规定》为契机,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加强相关条文的宣传解读,在工程建设市场管理、招投标监督管理、建设市场信用管理等方面做好工作衔接,强化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严格水利建设市场准入,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秩序,确保工程建设质量,进一步推进我市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走向法制化、规范化。
四是加强宣贯活动的组织领导。全市水利系统要加强对学习宣传贯彻《若干规定》的组织领导,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作为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的一件大事来抓,做到学习有安排、宣传有计划、贯彻有成效。市、区水利部门的领导和处(科)室负责人要带头系统学习和全面了解《若干规定》的条文内容,带头参加宣贯活动,带头开展调查研究,认真分析并着力解决影响《若干规定》贯彻实施的突出问题,推动《若干规定》的顺利实施。尤其要加快建立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制度,落实监管机构,调整配备人员,确保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运作。
二○○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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