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农业局关于印发智慧农业发展扶持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时间:2018-04-17 16:36

各区农业与林业(农林水利)局:

为进一步落实厦门市农业局、厦门市财政局《扶持智慧农业发展五条措施》(厦农〔2018〕8号)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智慧农业发展扶持项目申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农业局

                         2018年4月17

 

(此件主动公开)

智慧农业发展扶持项目申报指南

 

为规范厦门市扶持智慧农业发展五条措施的申报工作,切实做好项目申报及管理工作,根据《关于扶持智慧农业发展五条措施》(厦农2018〕8号)有关规定,制订本指南。

一、支持电商平台发展

(一)申报对象:本政策出台后新建的各类电商平台经营主体。

(二)申报条件:

1.带动本地合作社或家庭农场10家(含)以上。

2.10家(含)以上经营主体入驻平台时间达1年以上。

3.带动对象当年度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点考核达合格标准。

(三)申报材料

1.第一阶段(报备阶段)

(1)农业电商平台扶持项目报备表。

(2)10家(含)以上经营主体全部入驻平台起始时间的佐证材料(含相应图像的截屏等)。

注:区级农业主管部门收件后应及时向申报对象签发收件回执单。

2.第二阶段(报备一年之后)

(1)农业电商平台扶持资金申请表。

(2)农业电商平台扶持项目报备表(回执单)。

(3)报备一年后,10家(含)以上带动对象入驻平台的佐证材料(含相应界面的截屏以及入驻合同、协议等)(原件现场核验、原件电子版扫描件以及复印件留存)。

二、减轻物流费用负担

(一)申报对象:

区级(含)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规范社、示范家庭农场、农业龙头企业以及本地种植面积30亩(含)以上的农业企业。     

(二)申报条件:

销售的农产品必须为申报对象在本地生产且当年度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点考核达合格标准。

(三)申报材料:

1.农产品网上销售物流费用补助资金申请表。

2.快递费用的相关凭证(原件现场核验、原件电子版扫描件以及复印件留存)及明细汇总表

三、支持智能化直销设施推广

(一)申报对象:区级(含)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规范社、示范家庭农场、农业龙头企业以及本地种植面积30亩(含)以上的农业企业。

(二)申报条件

1.销售的农产品必须为申报对象在本地生产且当年度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点考核达合格标准。

2.购置或租赁的标的物为具有互联网支付功能的智能化无人销售设施。

3.经营时间必须满1年。

4.设施必须为本政策出台后购置(租赁)的。

(三)申报材料

1.第一阶段(报备阶段)

(1)农产品智能化直销设施购置(租赁)报备表。

(2)设施购置或租赁起始时间的佐证材料(含相应的现场照片等)。

注:区级农业主管部门收件后应及时向申报对象签发收件回执单。

2.第二阶段(报备一年之后)

(1)农产品智能化直销设施购置(租赁)补助资金申请表。

(2)农产品智能化直销设施购置(租赁)报备表(回执单)。

(3)购置合同及发票或租赁合同及发票(原件现场核验、原件电子版扫描件以及复印件留存)。

(4)报备一年后,设施的运行状况描述(含相应的现场照片)。

(5)场地使用证明(协议、合同)。

四、支持网络品牌农产品上网营销

(一)申报对象:我市各类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二)申报条件

1. 销售的农产品必须为申报对象在本地生产且当年度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点考核达合格标准。

2.销售旗舰店必须在天猫、淘宝、京东以及苏宁易购等知名第三方电商平台上开设。

3.旗舰店必须为本政策出台后设立的。

4.经营时间必须满1年。

(三)申报材料:

1.第一阶段(报备阶段)

(1)农产品网上旗舰店经营报备表。

(2)网上旗舰店经营起始时间的佐证材料(含相应图像的截屏等)。

注:区级农业主管部门收件后应及时向申报对象签发收件回执单。

2.第二阶段(报备一年之后)

(1)农产品网上旗舰店经营奖励资金申请表。

(2)农产品网上旗舰店经营报备表(回执单)。

(3)报备一年后,旗舰店经营的经营情况(含相应图像的截屏等)。

五、支持物联网技术应用推广

(一)申报对象:经筛选的具有发展潜力的各类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二)申报条件

1.建设地点必须在我市现代设施农业建设政策允许的范围内。

2.建设项目的物联网技术应用在本区内能起示范带动作用。

(三)申报材料

1.第一阶段(立项申报):经营主体提出立项申请报市、区相关部门审核。

(1)农业物联网项目立项申请表。

(2)项目基本情况。

2.第二阶段(资金申报):市级同意立项且申报项目完成建设后,经营主体提出扶持资金申请。

(1)农业物联网项目扶持资金申请表。

(2)项目完成情况(含相应现场照片等)。

(3)物联网设施及服务采购费等项目采购合同、支出凭证(原件现场核验、原件电子版扫描件以及复印件留存)。

项目涉及的财政资金支持均采取“事后补助”形式,不得重复享受财政扶持。涉及报备环节的,申报对象要及时报备。申报对象应于每年3月30日前向所在区农业主管部门申报上年度扶持资金,各区农业、财政部门完成项目审核后,于每年6月30日前联文报市农业局、市财政局。

本申报指南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附件:智慧农业发展扶持项目《报备表》、《申请表》。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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