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农业农村局,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为及时处置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的异常情况,有效防范风险,保障补贴资金安全,根据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厦门市农机购置补贴异常情况报告制度》,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1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农机购置补贴异常情况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处置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的异常情况,有效防范风险,保障补贴资金安全,根据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异常情况,是指全市农业农村部门在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过程中,发现本市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机具核验、违规处理存在违反国家或厦门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的异常情况,需要向上级农机管理部门报告的制度规定。
第三条 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机具核验和违规处理等异常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参与我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的企业,在提供产品信息时,未按要求提交补贴产品资质证书(农机推广鉴定证书、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等纸质材料,或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上传不实信息。
(二)农机产销企业开具补贴机具发票价格与购机户实际支付金额不一致。
(三)销售的补贴产品存在补贴额虚高、套补骗补的情况。
(四)自愿参与补贴政策实施的农机生产企业未落实承诺制。
(五)在机具核验时,发现补贴机具型号、出厂编号、发动机号等实际信息与补贴系统内登记信息不一致。
(六)发现补贴机具存在质量问题或重大安全隐患。
(七)短期内出现大量购置同类机具申请补贴或同人连年购置同类机具申请补贴。
(八)违反农机产品“三包”规定,不积极处理或引起投诉。
(九)在处理违规行为后,发现该违规行为普遍存在或其他省也存在类似违规问题。
(十)其他可能影响补贴政策规范实施的异常情况。
第四条 发现农机购置补贴异常情况后,应按照以下要求启动报告制度。
(一)市、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机构发现或接到异常情况线索报告后,由发生地区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调查核实,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市级将采取相应措施处理。
(二)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对异常情况调查核实后,如涉及违规行为,应按相应的管理权限,依照《厦门市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的行为处理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处理。
(三)出现影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范实施或正常开展的异常情况,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向市级农业农村部门书面申请采取暂停补贴等措施,市级将视情况向农业农村部农机化司报告。
第五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对全市农机购置补贴异常情况报告工作的实施和监管。
第六条 区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重视异常情况报告工作,增强处置异常情况的能力,强化廉政风险防控教育和业务知识培训,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请示报告。
第七条 区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结合辖区实际,细化制定本区农机购置补贴异常情况报告制度,并抄送市级农业农村部门。
第八条 本制度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厦 门 市 农 业 农 村 局 2021年1月6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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