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厦门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正向激励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时间:2022-06-10 11:37

  

  一、背景和依据

  为促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建立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正向激励机制,做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奖励补助资金申报工作,确保财政资金在申报程序和使用管理上实现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总体要求

  坚持土地经营权流转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和农业用途、不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充分尊重农民意愿,运用法律、政策手段切实保护农民权益,积极引导土地经营权通过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有序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主体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鼓励土地经营权以入股形式流转,实行“保底收益+按股分红”形式,让农户在土地经营权入股中有稳定收益。

  三、申报对象

  1.奖励对象:依法采取租赁、吸股等方式流入农户承包地经营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2.补助对象:依法采取租赁、吸股等方式流入农户承包地经营权的农业经营主体和流出土地经营权的承包农户。

  以上所称“农业经营主体”是指持有营业执照或证书,经营范围涵盖并具体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企业或单位。依法再次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最后流入土地经营权的经营主体拥有申报流转补助的资格。

  四、申报条件

  1.申报对象须签订或补签规范的书面流转合同,并经镇(街)农村土地流转服务机构备案或鉴证;

  2.流转土地属于耕地且实际种植农作物,农业经营主体在流转年限内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

  3.与承包农户的土地流转合同约定流转期限5年及以上;

  4.经营主体流转土地相对集中连片且面积20亩及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流转土地相对集中连片且面积100亩及以上,可以自主经营,或者流转给其它经营主体的期限5年及以上。

  五、奖励补助标准

  鼓励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经营主体流转农户承包地经营权,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给予流转双方补助。在合同有效剩余期内,经营主体每年每亩补助200元;承包农户流转期限5年及以上不满10年的每年每亩补助300元,10年及以上的每年每亩补助400元。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通过租赁或吸股等方式集中流转农户承包地经营权,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每年每亩奖励100元,单个集体经济组织每年最高奖励10万元。奖励资金可作为村集体经济收入,主要用于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流转风险保障金等,也可用于流转工作经费(最高不超过奖励资金的20%且总额不超过5000元)。集体经济组织流转农户土地后自主经营的,还可按照经营主体申报条件和补助标准申请补助。

  六、申报方式

  土地经营权流转奖励补助资金由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申报,承包农户配合。申报对象可常年向所在镇(街)提出申请,每年度申报一次。

  七、申报材料

  1.经营主体首次申报:需向所在镇(街)农村土地流转服务机构申请填报《厦门市农村土地流转奖励补助资金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流转农户身份证复印件;

  (2)经镇(街)农村土地流转服务机构备案或鉴证的土地流转合同;

  (3)下列流转农户承包地的佐证材料之一:农户的土地承包合同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发包方的土地流转情况备案表、村(居)委员会出具的农户承包情况说明、其它能够证明土地承包关系的材料复印件;

  (4)村(居)委员会和发包方对流转土地的经营现状和未改变农业用途的情况说明。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首次申报:需向所在镇(街)农村土地流转服务机构申请填报《厦门市农村土地流转奖励补助资金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书、流转农户身份证复印件;

  (2)经镇(街)农村土地流转服务机构备案或鉴证的土地流转合同(包括集体经济组织分别与农户和经营主体的流转合同);

  (3)下列流转农户承包地的佐证材料之一:农户的土地承包合同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发包方的土地流转情况备案表、村(居)委员会出具的农户承包情况说明、其它能够证明土地承包关系的材料复印件;

  (4)村(居)委员会和发包方对流转土地的经营现状和未改变农业用途的情况说明。

  3.以后年度申报:新增流转面积的,新增部分按照申报材料第1、第2款规定提供材料;已申报成功部分,只需提供《厦门市农村土地流转奖励补助资金申请表》、村(居)委员会和发包方对流转土地当年经营情况和未改变农业用途的情况说明。

  八、审核程序

  (一)镇(街)核查

  各镇(街)农村土地流转服务机构常年接受申报对象的申请,对申报对象提交的各项材料进行核查后,符合奖励补助条件的,于每年6月20日前汇总报送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报对象提交的《厦门市农村土地流转奖励补助资金申请表》;

  2.镇(街)申请土地流转奖励补助资金汇总表,并加盖公章。

  (二)区级审核

  各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镇(街)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奖励补助对象。每年7月20日前,汇总形成区申请土地流转奖励补助资金汇总表,连同各镇(街)申请土地流转奖励补助资金汇总表一起,以正式文件报送市农业农村局。

  九、资金发放

  土地流转奖励补助资金市、区财政按6:4比例分担,市级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下达。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各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资金需求,纳入下年度部门预算,按规定及时下达各区。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相关财务要求,及时将资金发放给申报对象。

  十、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二)严格审核把关

  (三)强化风险防范

  本实施方案自2022年7月10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厦门市农业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补助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厦农〔2019〕26号)同时废止,已申报成功的按本方案执行。

十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付志平 0592-2059819

 

政策原文:《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厦门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厦门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正向激励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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