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31号)、《农业农村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银保监会关于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农牧发〔2021〕24号)精神,增强我市畜牧业抵御风险的能力,促进现代畜牧业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
引导和鼓励规模养殖场参加保险,扩大保险覆盖面,提高参保率,增强我市畜牧业抵御风险的能力,促进现代畜牧业可持续发展。
三、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内容涉及能繁母猪和育肥猪,分为保险标的、保险期限、保险责任、免除责任、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费财政补贴、承保公司、赔偿处理、资金申请及审核拨付、其他要求等九部分。
(一)关于保险标的。提出投保能繁母猪需满足在8月龄以上(含)4周岁以下(不含)、存栏量30头以上等六个条件;投保育肥猪需满足每头育肥猪的体重在15公斤(含)以上、投保全生命周期时每头育肥猪无身长体重限制,符合条件的生猪须全部投保等六个条件。
(二)关于保险期限。能繁母猪保期为一年。育肥猪保险期限6个月,地方品种可延长至10个月(全生命周期险的地方品种可根据实际情况与养殖户协商确定,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三)关于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以及疾病等原因直接造成死亡,承保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四)关于免除责任。列出在保险期间,由于投保人及与其相关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管理不善,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造成能繁母猪死亡等两条免除责任;由于战争、军事行动、恐怖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水污染、大气污染、核辐射、核子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造成育肥猪死亡等九条免除责任。
(五)关于保险金额及费率。能繁母猪保额1500元/头、费率6%,财政给予90%保费补贴,被保险人承担10%;育肥猪保险保额800元/头、费率5%(全生命周期5.5%),财政给予80%保费补贴,被保险人承担20%。
(六)关于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为共保保险人。其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为主承保人,联系人:郑颖,联系电话:0592-5315712。
(七)关于赔偿处理。被保险生猪从保险单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为传染病观察期。保险育肥猪按不同尸重范围计算赔偿金额。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对畜禽出险后的标的确认、死因鉴定、无害化处理监督等,应做到业主、保险和当地政府指定无害化处理人员“三方处理、现场确认、三签把关”。一旦确认属于保险责任和损失,保险公司于10个工作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八)关于资金申请及审核拨付。明确财政补贴资金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做好财政补贴资金的审核拨付工作,会同区财政部门做好年度预算编制和安排,并于每年7月底前将下一年度补助资金需求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指导做好理赔相关工作。区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财政补贴资金保障工作,在上级补助资金未到位时应先行安排财政补贴资金。
(九)关于其他要求。对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义务进一步细化。各区、保险机构市级分公司应于次年1月10日前,对生猪保险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报告,分别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
四、实施期限
政策实施期限自2022年7月1日起,有效期3年。期间国家部委和我市保险政策变动,按新的政策执行。
政策原文:《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厦门市财政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能繁母猪和育肥猪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