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开展2023年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和增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3-03-23 11:43

区(委)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

根据省农业农村厅通知(具体见附件1)及《福建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具体见附件2企业,按省农业农村厅统一部署,现开展2023年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和增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运行监测

1、监测范围。22家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注明:不含2022年已参加国家监测的11家国家龙头企业其中,集美区4家、海沧区1家、同安区6家、翔安区3家、思明区4家、湖里区2家、自贸委2家。

2、监测材料监测程序监测材料监测程序等要求见省农业农村厅通知。

二、增补申报

增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申报程序具体见省农业农村厅通知,同时强调:

(1)申报企业必须符合《管理办法》中所列标准和条件,特别强调非市、区级龙头企业,经营规模大、成长性好、符合认定条件的,可直接申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

(2)各区(委)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收到企业报送的增补申报材料后,应按《管理办法》要求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对企业带动农户情况进行公示;

3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征求当地发改、财政、商务、林业、海洋、人行、税务、供销等部门意见,报经区(委)级政府同意后,正式行文连同企业申报材料报市农业农村局。

三、工作要求

1、420日前各区(委)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交如下材料:

1)运行监测对象:提交将监测报告1份、企业运行监测材料2(其中1份须为原件);

(2)增补申报对象:如有增补申报对象,需提交申报文件

1份、企业增补材料2(其中1份须为原件)

2、请各企业严格按照省厅通知规定的“监测材料要求”/“增补申报材料要求”与“填写说明”认真填写监测样表。

3、区(委)对企业报送的材料需认真核查,确保材料完整性、系统填报数据与纸质材料一致性

4、企业监测材料与企业增补材料原件需附年度报告原件,其他材料可为复印件。

5、企业监测报告增补申报文件需装订成册,需逐页盖章或装订成册后加盖骑缝章。

6、企业监测与增补资料由各区负责收集,收齐后一并报送

至市农业农村局。

7、规定时间内未提供监测与增补材料,视为自行放弃。

8、联系方式:市农业农村局:2892305、思明区:2661656、湖里区:5501161、集美区:6104996、海沧区:6588782、同安区:7020049、翔安区:7066078、自贸委:2621676

 

附件:1、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2023年农业产业化省级重

点龙头企业监测和增补工作的通知

2、福建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厦门市农业农村

2023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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