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委)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
根据省农业农村厅通知(具体见附件1)及《福建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具体见附件2)企业,按省农业农村厅统一部署,现开展2023年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和增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运行监测
1、监测范围。22家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注明:不含2022年已参加国家监测的11家国家龙头企业)。其中,集美区4家、海沧区1家、同安区6家、翔安区3家、思明区4家、湖里区2家、自贸委2家。
2、监测材料、监测程序。监测材料、监测程序等要求见省农业农村厅通知。
二、增补申报
增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申报程序等具体见省农业农村厅通知,同时强调:
(1)申报企业必须符合《管理办法》中所列标准和条件,特别强调非市、区级龙头企业,经营规模大、成长性好、符合认定条件的,可直接申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
(2)各区(委)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收到企业报送的增补申报材料后,应按《管理办法》要求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对企业带动农户情况进行公示;
(3)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征求当地发改、财政、商务、林业、海洋、人行、税务、供销等部门意见,报经区(委)级政府同意后,正式行文,连同企业申报材料报市农业农村局。
三、工作要求
1、4月20日前,各区(委)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交如下材料:
(1)运行监测对象:提交将监测报告1份、企业运行监测材料2份(其中1份须为原件);
(2)增补申报对象:如有增补申报对象,需提交申报文件
1份、企业增补材料2份(其中1份须为原件)。
2、请各企业严格按照省厅通知规定的“监测材料要求”/“增补申报材料要求”与“填写说明”认真填写监测样表。
3、区(委)对企业报送的材料需认真核查,确保材料完整性、系统填报数据与纸质材料一致性等。
4、企业监测材料与企业增补材料原件需附年度报告原件,其他材料可为复印件。
5、企业监测报告与增补申报文件需装订成册,需逐页盖章或装订成册后加盖骑缝章。
6、企业监测与增补资料由各区负责收集,收齐后一并报送
至市农业农村局。
7、规定时间内未提供监测与增补材料,视为自行放弃。
8、联系方式:市农业农村局:2892305、思明区:2661656、湖里区:5501161、集美区:6104996、海沧区:6588782、同安区:7020049、翔安区:7066078、自贸委:2621676
附件:1、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2023年农业产业化省级重
点龙头企业监测和增补工作的通知
2、福建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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