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厦门市强化闽宁协作产业合作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3-05-17 09:41

为鼓励企业赴我市对口协作地区(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闽宁镇、固原市彭阳县和泾源县)投资兴业,开展产业合作,助力共建产业园区聚集发展,我局研究起草了厦门市强化闽宁协作产业合作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建议。请于2023年6月18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信函方式寄至:厦门市湖滨北路67号3号楼303室,邮编:361013;

2.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zqtxmjfj@xm.gov.cn

3.传真方式发送至:0592-2892347;

反馈的意见建议要真实客观、实事求是、理由充分,反映

人需注明真实姓名、单位或住址及联系方式。

 

附件:厦门市强化闽宁协作产业合作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2023517




 

附件

厦门市强化闽宁协作产业合作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东西部协作机制的意见》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鼓励企业赴我市对口协作地区投资兴业开展产业合作,助力共建产业园区聚集发展,实现联农带农增收。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政策适用范围。本措施适用于经我市各区、各部门、援宁各工作组和国有企业引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闽宁镇、固原市彭阳县和泾源县(以下简称“两县一镇”)的投资项目,且在“两县一镇”注册成立法人、开展实质性经营满一年的企业。

二、有效投资奖励。对企业注册资金及实际投资额均在300万元及以上的,正式投产或运营后按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牵头单位:各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商务局,援宁各工作组)

三、稳定就业奖励。对企上年吸纳脱贫人口稳定就业(超过三个月的给予奖励,其中稳定就业10人(含)至20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20人(含)至50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50人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牵头单位:各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人社局,援宁各工作组)

四、增资扩产奖励。对企业增资扩产(扩容)设备投入100万元及以上的,验收通过投产运营后,按设备采购实际发生金额的10%给予奖励,每年度同一企业不超过200万元。(牵头单位:各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商务局,援宁各工作组)

五、稳续运营补助。帮助企业降低生产运营成本,对企业生产用水、用电、用气等按年度实际发生金额的10%给予补贴,每年度同一企业本项合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牵头单位:各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财政局,援宁各工作组)

六、物流运输补助。对企业(不包括工程建设类企业、物流企业)跨省区调运(含调出调入)原料和成品运输,按年度物流运输实际费用的10%给予补贴,每年度同一企业补助不超过100万元。(牵头单位:各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商务局,援宁各工作组)

七、审核拨付程序。本措施涉及奖励资金由市、区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市级承担资金纳入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部门预算。企业向所在县(镇)结对的牵头区乡村振兴部门或援宁工作组提出申请,经各牵头区、配合区乡村振兴部门和援宁工作组联合审核,各区乡村振兴部门和“两县一镇”职能部门公示无异后,由牵头区乡村振兴部门按标准先行全额拨付,并于每年7月底前将市级承担部分报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区级承担部分由牵头区和配合区平均分摊。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审核确认后,编制下一年度预算,会同市财政局安排并拨付资金。

八、监督管理机制。各区加强本辖区内奖励资金的审核和资料档案管理工作,不定期对获得奖励的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防止发生虚报骗取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必要时可聘请厦门市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参与政策兑现的审核把关。对于虚报、骗取、套取奖补资金的,一经查实资金全部予以追回,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九、鼓励各区制定出台闽宁产业园招商引资奖补政策,市区两级政策如有重叠的就高奖补;宁夏制定出台的政策,企业可重叠享受。本措施由市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十、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有效期满后,有关奖励条款延续至政策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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