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育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十六条措施
时间:2023-06-01 11:06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中坚力量,是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有力支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加快乡村产业振兴,现梳理出培育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十六条措施,仅供参考(如有政策调整,以最新政策为准)。

  一、支持高校毕业生兴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全日制大学生(含大专)在厦首次实际兴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且法人代表为大学生本人,经本市商事登记机关登记并运行1年以上,开设独立的法人银行账户,上一年度营业额达10万元以上,由个人向所在镇(街)申报,镇(街)初审、区农业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推荐,市农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定,对于通过审定的主体自申报之日起,每经营满一年给予10万元的奖励,最长不超过3年。

  政策及链接:《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大学生返乡下乡在农业领域创业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办〔2018〕176号)

  http://sn.xm.gov.cn/zcjd/szf/202102/t20210203_2517295.htm

  联系处室: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咨询电话:2892341。

  二、扶持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示范创建,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对认定为市级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对认定为市级示范场的家庭农场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并优先安排财政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扶持的涉农项目。

  政策及链接:《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农规〔2022〕3号)

  http://sn.xm.gov.cn/zxxgk/ml/zcfg_xxgk/gfxwj/202205/t20220512_2660843.htm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家庭农场示范场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农规〔2022〕6号)

  http://sn.xm.gov.cn/zxxgk/ml/zcfg_xxgk/gfxwj/202212/t20221223_2711520.htm

  联系单位:市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站,咨询电话:5527266。

  三、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入承包地经营权。鼓励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经营主体流转农户承包地经营权,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给予流转双方补助。在合同有效剩余期内,经营主体每年每亩补助200元;承包农户流转期限5年及以上不满10年的每年每亩补助300元,10年及以上的每年每亩补助400元。

  政策及链接:《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正向激励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农规〔2022〕4号)

  http://sn.xm.gov.cn/zxxgk/ml/zcfg_xxgk/gfxwj/202206/t20220613_2667001.htm

  联系单位:市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站,咨询电话:2059819。

  四、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设施大棚建设。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业经营主体建设农业设施大棚,符合“厦农规〔2020〕4号”规定,且实际建设面积15000㎡及以上的,按设施大棚类型标准给予0.8-20万元/亩不等的财政补助。

  政策及链接:《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都市现代设施农业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厦农规〔2020〕4号)

  http://sn.xm.gov.cn/zxxgk/ml/zcfg_xxgk/202006/t20200623_2619060.htm

  联系处室:种植业管理处,咨询电话:2892272。

  五、落实商品有机肥补助。在耕地上种植粮食、蔬菜、水果(2021年起新增种植水果的除外)等农作物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符合“厦农规〔2021〕4号”规定申报商品有机肥补助的,每亩每年最多补助1吨,每吨补助500元。如购买的商品有机肥每吨售价低于500元的,则按照实际购买价格的80%进行补助。

  政策及链接:《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商品有机肥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农规〔2021〕4号)

  http://sn.xm.gov.cn/zxxgk/ml/zcfg_xxgk/gfxwj/202211/t20221115_2702028.htm

  联系处室:种植业管理处,咨询电话:2892272。

  六、推动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大做强。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创新能力强、资源优势明显、产业增值效益大、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并紧密带动农户的农业企业申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鼓励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参与乡村振兴以及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创建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的农业企业申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对申报前2年销售收入增长都不低于30%,以及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建立稳定农产品产销关系或者帮扶关系的农业企业可放宽申报条件。

  政策及链接:《厦门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厦农规〔2021〕1号)

  http://sn.xm.gov.cn/zcfg/202103/t20210317_2525166.htm

  联系处室:乡村产业发展处,咨询电话:2892305。

  七、鼓励开展水稻种植补助。对种植早、中、晚稻的生产主体,给予每季每亩财政补助750元。

  政策及链接:《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扶持粮食生产六条措施的通知》(厦农〔2022〕17号)   

  http://sn.xm.gov.cn/zxxgk/ml/gzdt/202203/t20220321_2636443.htm

  联系处室:种植业管理处,咨询电话:2892272。

  八、鼓励生产主体购买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社会服务。对购买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社会服务的生产主体,给予每亩每季不超过450元的财政补助,分环节计算,其中育秧70元、机耕140元、机插80元、机收90元、机烘70元。

  政策及链接:《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扶持粮食生产六条措施的通知》(厦农〔2022〕17号)   

  http://sn.xm.gov.cn/zxxgk/ml/gzdt/202203/t20220321_2636443.htm

  联系处室:种植业管理处,咨询电话:2892272。

  九、鼓励蔬菜大棚轮作种植单季稻。对标准钢架温室大棚(含花卉大棚)轮作种植单季稻60亩(含)以上的生产主体,在每亩省级补助100元的基础上,给予每亩100元的叠加奖励。

  政策及链接:《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扶持粮食生产六条措施的通知》(厦农〔2022〕17号)   

  http://sn.xm.gov.cn/zxxgk/ml/gzdt/202203/t20220321_2636443.htm

  联系处室:种植业管理处,咨询电话:2892272。

  十、实行撂荒地复耕种粮补助。对流转(含托管代耕)撂荒地复耕规模种植水稻、甘薯、马铃薯、玉米、大豆等粮食作物10亩(含)以上的农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每亩一次性补助800元。

  政策及链接:《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扶持粮食生产六条措施的通知》(厦农〔2022〕17号)   

  http://sn.xm.gov.cn/zxxgk/ml/gzdt/202203/t20220321_2636443.htm

  联系处室:种植业管理处,咨询电话:2892272。

  十一、提高水稻保险保障能力。对水稻种植保险保额从每亩500元提高至每亩1000元,市、区财政给予90%保费补贴。

  政策及链接:《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扶持粮食生产六条措施的通知》(厦农〔2022〕17号)   

  http://sn.xm.gov.cn/zxxgk/ml/gzdt/202203/t20220321_2636443.htm

  联系处室:种植业管理处,咨询电话:2892272。

  十二、鼓励果树高接换种。对农户、家庭农场、农业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经营主体实施果树高接换种面积达到相对集中连片10亩以上的,经区级验收合格的,每亩补贴800元。

  政策及链接:《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农规〔2023〕1号)

  http://sn.xm.gov.cn/zxxgk/ml/zcfg_xxgk/gfxwj/202305/t20230519_2759978.htm

  联系单位: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咨询电话:2131680。

  十三、稳定生猪生产。对年出栏量800头以上的规模生猪养殖场建设和流动资金贷款给予2%的贴息补助,每个养殖场每年最高贴息200万元,政策有效时间至2025年12月31日。对通过省级疫病净化场建设(含无规定疫病小区建设)验收的规模养殖场给予50万元补助。

  政策及链接:《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农规〔2023〕1号)

  http://sn.xm.gov.cn/zxxgk/ml/zcfg_xxgk/gfxwj/202305/t20230519_2759978.htm

  联系处室:畜牧兽医处,咨询电话:2892339(贴息)。

  联系单位: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测试中心,咨询电话:5902832(疫病净化)。

  十四、推动种植业和畜禽养殖业标准化建设。对获得国家级现代农业全产业链标准化示范基地、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场)、国家级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国家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每家奖励30万元。

  政策及链接:《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农规〔2023〕1号)

  http://sn.xm.gov.cn/zxxgk/ml/zcfg_xxgk/gfxwj/202305/t20230519_2759978.htm

  联系处室: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咨询电话:2892285。

  十五、强化农业品牌建设。对农业经营主体获得农业农村部所属机构农产品认证的,获得绿色食品认证、有机食品认证的每个产品分别奖励2万元、3万元。获得农业农村部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的,每个产品一次性奖励10万元。实施追溯标签补贴,免费向纳入追溯平台管理的农业生产主体发放追溯标签。

  政策及链接:《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农规〔2023〕1号)

  http://sn.xm.gov.cn/zxxgk/ml/zcfg_xxgk/gfxwj/202305/t20230519_2759978.htm

  联系单位: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咨询电话:2980337(认证)。

  联系单位: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测试中心,咨询电话: 5902830 (追溯标签)。

  十六、实施农机购置补贴。申报对象为集美、海沧、同安、翔安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台湾同胞和台资农业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政策及链接:《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市级财政资金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通知》(厦农〔2023〕13号)

  http://sn.xm.gov.cn/zxxgk/ml/gzdt/202303/t20230306_2723159.htm

  联系单位: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咨询电话:2277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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