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全市节约用水管理职责已划转我局,市建设局拟废止《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用水单位水平衡测试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建城〔2005〕16号),为确保水平衡工作有序衔接,我局按程序起草了《厦门市用水单位水平衡测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于2023年6月12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电子邮箱:slj_wfy@xm.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厦门市用水单位水平衡测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通信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枋钟路216号水利大厦808室(邮编361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厦门市用水单位水平衡测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联系电话:0592-5760577 联系人:王工
附件 1.关于《厦门市用水单位水平衡测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2.厦门市用水单位水平衡测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厦门市水利局
2023年6月5日
附件1
关于《厦门市用水单位水平衡测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贯彻落实国家节水行动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的科学管理,我局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厦门市用水单位水平衡测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工作,现将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必要性
水平衡测试是促进用水单位节约用水和用水管理水平的基础性工作,也是确定用水单位计划用水指标调整的依据。原市建设与管理局印发的《厦门市用水单位水平衡测试暂行办法》自2005年7月1日施行以来,为我市水平衡测试工作提供法律支撑。随着新时代对节水工作的新要求和职责转化,我局启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工作,进一步规范我市用水单位水平衡测试工作程序,有力推进我市节水型城市和节水型社会建设。
二、主要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福建省水资源条例》《福建省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厦门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和《水平衡测试通则》(国家标准GB/T 12452-2022)、《节水型企业评价导则》(国家标准GB/T 7119-2018)、《节水型企业(单位)目标导则》《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24789-2009)等现行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起草过程
2023年4月,市水利局综合我市多年来水平衡测试工作经验,形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初稿。
2023年5月,经征求部分用水单位、相关测试机构等相关单位意见建议,修改完善形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附件2
厦门市用水单位水平衡测试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家节水行动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本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的科学管理,根据《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福建省水资源条例》《福建省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厦门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和《水平衡测试通则》(国家标准GB/T 12452-2022)、《节水型企业评价导则》(国家标准GB/T 7119-2018)、《节水型企业(单位)目标导则》、《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24789-2009)等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鼓励本市行政区域内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用水单位(以下简称“用水单位”)根据用水情况开展水平衡测试。
月用水量3000m3及以上的用水单位(以下简称“重点用水单位”)应每三年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
用水单位产品结构、生产工艺发生变化或改变用水性质时,应当及时组织水平衡测试。
创建节水型载体的用水单位,应当提供有效的水平衡测试或者水平衡分析报告。
第三条(定义标准) 本办法所称水平衡,是指以用水单位为对象的水量平衡,即该单位各用水单元或系统的输入水量之和应等于输出水量之和。
水平衡测试是指对用水单元和用水系统的水量进行系统的测试、统计、分析得出水量平衡关系的过程。
用水单位应按照《水平衡测试通则》(国家标准GB/T 12452-2022)《节水型企业评价导则》(国家标准GB/T 7119-2018)《节水型企业(单位)目标导则》的要求开展水平衡测试。
第四条(测试方式) 用水单位根据自身条件可选择以下三种测试方式:
1.委托专业测试机构测试;
2.自行组织测试,并委托专业测试机构协助测试(提供重点测试过程的技术指导、测试结果的规范化指导);
3.具备条件的可自行组织测试。
开展水平衡测试应当配备必要的并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检定合格的计量检测仪器设备,用水单位应当按照《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24789-2009)相关要求完善用水计量设施,满足日常用水节水管理和水平衡测试要求。
第五条(参与人员) 直接从事水平衡测试的人员应当具备节水管理、给排水和专业测试、分析技能,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对水表计量率、用水环节、用水工艺、用水设备和用水量等开展测试工作,并进行用水合理化分析,按规范格式编写水平衡测试报告书。
用水单位参加水平衡测试的人员应掌握水平衡测试相关知识,并积极参加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社会专业机构举办的水平衡测试技术培训。
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节水培训纳入工作计划,每年举办一至两次节水培训。
第六条(验收考核)用水单位根据水平衡测试情况,编制水平衡测试报告;水平衡测试和整改情况应当自测试整改完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应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勘查,查看必要资料,召开评审验收会,出具专家评审意见。专家评审合格后,由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水平衡测试合格证书。对具有地方特色、在节水方面有突出成效的单位推荐申报节水型载体。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用水单位应及时完成整改,并重新报审。
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将用水单位开展的水平衡测试成果作为核定用水计划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监督检查) 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标准对重点用水单位组织开展水平衡测试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弄虚作假的,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书面通知其限期整改,用水单位逾期不改的,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视情核减其用水计划指标(10%-30%);专业测试机构逾期不改的,限制其三年内不得参与本市行政区内水平衡测试业务。
重点用水户连续三年未开展水平衡测试的,此后,每下达新一年度用水指标时在上一年度基础上调减10%,直至其提供有效的水平衡测试报告或者水平衡分析报告。
第八条(用水管理) 用水单位通过水平衡测试,完善节水措施,落实日常用水统计,制订合理用水规划,加强用水的科学管理,实现科学用水。
第九条(解释单位) 本办法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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