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0120-03-01-2022-019 主题分类 资金政策公开
发布机构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文 号 厦农〔2022〕82号
生成日期: 2022-09-21
标 题: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农膜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内容概述: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农膜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农膜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9-21 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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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政府: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农膜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建立健全农业生产废弃塑料制品回收处置长效管理机制,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厦门市农膜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22年9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农膜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

  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入贯彻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办法》、农业农村部等四部委《农用薄膜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等五部委《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2021-2025年)》(环土壤〔2022〕8号)及《福建省加强废旧农膜回收利用工作方案》(闽农综〔2022〕5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建立健全农业生产废弃塑料制品长效管理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开展农膜和农药、肥料包装物回收利用是塑料污染治理、乡村生态振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重要内容之一。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思路,加快推进农膜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积极构建政府扶持引导、企业市场运作、公众广泛参与、资源循环利用的农膜和农药包装物回收利用体系,到2025年,全市农膜回收利用率达到85%以上,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率达到80%以上。

  二、回收体系

  (一)明确回收范围

  根据我市农业生产实际,回收范围包括地膜、棚膜、农药包装物、种子、肥料、饲料塑料包装袋等农业投入品废弃物(以下称为“农膜和农药包装废弃物”),不回收非农用膜、可降解农膜和市外农膜及农药包装等农业投入品废弃物,重点对田间地头、村庄周围、交通沿线、沟渠河道等区域进行清理。

  (二)遴选回收主体

  1.选定回收主体

  各区按规定确定国有企业或者其他市场主体开展农膜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其中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主体由各区农业农村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共同商定,并按要求报备和公示。

  2.回收主体职责

  (1)设立回收站点。回收主体结合各区实际,按照便于回收、便于管理、安全可控的原则,科学合理地设立回收站点,以当地农资经销点为主,农资经销点要主动配合回收主体做好回收工作。回收站点要达到“三防、四有”标准,即防渗漏、防雨淋、防流失;有统一标牌、有专人负责、有临贮场所、有规范台账(包括捡拾者姓名、居住地点、重量、回收日期、联系方式等信息)。

  (2)负责指导培训。回收主体加强回收站点人员培训,采取定点回收、流动回收、上门回收等方式,加大回收力度,建立完善回收制度。回收主体指导回收站点按要求应收尽收,对收购农膜和农药包装废弃物等包装物塑料制品进行分拣,根据可利用价值进行分类归集,建立回收台账,并明示收购价格。

  (3)给予回收奖励。涉农镇(街)村(居)要广泛发动农民群众、公益性岗位人员参与农膜和农药包装废弃物捡拾,回收主体给予捡拾者一定捡拾奖励(结合市场行情确定奖励标准,报区农业农村局备案),对回收站点按不低于回收经费的20%予以补助(回收站点回收量原则上与销售量一致,有明显差异的,应当进行充分说明,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4)及时收贮转运

  回收主体定期收集、过磅计量(各种杂质含量不得超过总量20%,超出部分应扣除)和及时清运回收站点农膜和农药包装物,按要求分类处置,其中危险废物转运至具有资质的处置单位。

  (5)完成回收目标

  各区农业农村局与回收主体签订回收工作协议,加强对回收主体的考核监督,回收主体所负责片区的回收率低于约定回收率或遗留明显可见的农膜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区农业农村局按一定比例扣减回收主体的工作经费(具体扣减比例在合同中约定),回收主体对农膜、农药包装物回收工作承担兜底责任。

  (三)回收利用处置

  农膜和农药包装废弃物由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处置,其中农药包装废弃物处置需通过福建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平台做好废弃物数量、重量、来源、利用、处理等信息登记,农膜处置情况应建立工作台账。

  三、补助标准

  为充分调动农民群众以及社会公众积极性和参与性,财政对农膜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给予资金支持,用于捡拾奖励、回收站点补助、分类归集转运以及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等支出。

  农膜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工作经费由各区统筹安排。市财政按回收经费的50%予以奖补,其中农膜不超过1750元/吨、肥料包装物不超过500元/吨、农药包装物不超过7000元/吨。

  各区未完成年度回收任务的,市级补助资金按照比例予以扣减(具体扣减比例将另行制定考核办法予以明确);各区被省、中央环保督察和省级及以上督导检查通报的,市财政不再给予市级补助。

  四、部门职责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各区开展农膜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工作,下达回收利用年度目标任务,督促、收集、通报各区废弃农膜和农药包装物回收利用实施进展情况。负责提出年度资金需求并按规定编入部门预算;提出资金使用分配方案和绩效目标,会同市财政局下达预算资金和绩效目标,并做好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

  市财政局根据市农业农村局测算的资金需求,将农膜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工作经费纳入市农业农村局部门预算;会同市农业农村局下达预算资金和绩效目标,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将绩效监控和评价结果作为安排年度资金预算的重要依据。

  区农业农村部门牵头负责按规定确定农膜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主体,指导回收主体开展相关工作,负责农膜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工作的日常监管。区农业农村部门按预算管理规定向市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提出预算资金申请,及时拨付资金,跟踪资金使用情况,按照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区财政部门根据区农业农村局的资金需求,将农膜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工作经费纳入区农业农村局部门预算;会同区农业农村部门及时拨付资金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以及开展绩效监控评价等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狠抓工作落实。国家《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方案》已将农膜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纳入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内容,请各区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部门协同,积极筹措资金,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开展农膜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行动。

  (二)压实工作责任,建立长效机制。

  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建立督导机制,通过随机抽查和定期检查,逐步建立农膜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长效监管机制。对各区回收任务进行考核,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制定具体考核办法。

  各区要加强执法检查力度,组织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相关部门对农业生产废弃塑料回收利用情况开展检查监督和联合执法,并严格落实“属地管理”主体责任,镇(街)不定期组织对村(居)农膜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情况进行巡查,对农业生产塑料污染严重的村(居)适时公开曝光。

  (三)强化审计监督,完善绩效评估。各区农业农村局要加强资金监管,做好回收工作实施主体遴选,并与回收主体签订回收工作协议;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强化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估。对不履行协议、套取财政资金的,一律纳入黑名单,一经核实,取消今后享受财政项目资格,并在全市进行通报,同时将失信情况通报金融机构管理部门,建议与银行个人信用挂钩。

  (四)探索多元化回收,争创典型示范。各区结合工作实际,可另行制定农膜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实施方案。积极探索以旧换新、价格补贴等形式的有偿回收,对加厚高强度地膜的试验推广给予适当补助,逐步形成“农民自愿、企业受益、环境改善”的良性发展模式,最大程度上发挥回收体系作用,降低回收成本,实现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双赢,争创农业绿色发展典型示范。

  六、实施期限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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