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0120-06-02-2023-003 主题分类 规划计划
发布机构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文 号 厦农规〔2023〕2号
生成日期: 2023-05-31
标 题: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容概述: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5-31 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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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新修订的《厦门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23年5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进一步规范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实现项目预期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农田水利条例》《政府投资条例》《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福建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福建省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福建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为支持农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贯彻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安排资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开展农田建设而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包括新建和改造提升)等项目类型。

第三条 农田建设实行“五统一”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统一建设标准、统一组织实施、统一验收评价、统一上图入库。

第四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全市农田建设工作,牵头制定全市农田建设政策和规划,建立市级农田建设项目库及农田建设专家库,提出全市农田建设年度任务方案,组织完成上级下达的建设任务,对全市农田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本区农田建设工作,建立区级农田建设项目库,组织编制项目设计文件,申报项目,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和验收,落实监管责任,开展日常监管、绩效评价,组织落实工程运行管护,完成项目统计汇总、上图入库等工作。

项目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国家规定合理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农田建设项目遵循规划编制、前期准备、申报审批、计划管理、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监督评价等管理程序。鼓励推行工程总承包(EPC)模式,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等工作,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全面负责。

第六条 农田建设项目建设内容包括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灌溉排水与节水灌溉设施、田间机耕道、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农田输配电、损毁工程修复以及与农田建设相关的其他工程内容。坚持以农田水利为重点,以提升地力为目标,结合美丽田园建设,实行多项措施综合治理的前提下,按照“缺什么、补什么”原则确定具体建设内容。

第七条 组织开展农田建设应坚持农民自愿的原则,发挥民主作用,在项目申报、设计过程中应充分征求当地农民的意见,调动农民主动参与项目规划、设计、建设和管护等积极性。

第八条 项目选址、立项、验收,区农业农村局应同步征求区自然资源部门意见。

第二章 项目选址设计

第九条 项目选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护格局,单个项目建设规模原则上不低于500亩(受自然地理条件限制可降低至200亩),允许打捆方式实施,鼓励采取整流域、整灌区、整镇、整村等全域推进方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涉农实体单位直接申报的,原则上不低于50亩。

第十条 区农业农村局应根据农田建设规划分轻重缓急,每年谋划一批项目,经市农业农村局同意后,组织项目建设单位开展初步设计。

鼓励区农业农村局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对全区谋划的项目统一委托第三方开展初步设计。

第十一条 初步设计文件应委托具有水利行业灌溉排涝专业或轻纺农林商物粮行业农业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的机构编制。设计文件包括设计报告、设计图、概(预)算书、其他附件等材料,并达到可施工的深度。

第十二条 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过程中,应征求项目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意见,并对项目区进行实地测绘、勘察,明确项目区范围(拐点坐标)、面积以及主要工程措施坐落位置等。

项目现状图测绘文件比例尺应能准确反映项目区现状并满足土地平整、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等工程设计和施工精度要求。

第十三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审批规模2500亩(含)以上的项目;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审批规模2500亩以下的项目,并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十四条 市、区农业农村局根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权限,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设计文件评审工作,评审专家应从评审专家库中抽取,并实行回避制度。委托第三方机构评审的,第三方机构应与项目法人单位、勘察设计单位不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第十五条 初步设计文件评审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必要性、申报项目合规性、建设方案可行性、工程措施合理性、投资方案可靠性、效益分析合理性,以及申报材料规范性等方面。

第十六条 初步设计文件评审可行的项目要在项目所在村委会和区农业农村局门户网站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项目要在公示期满5个工作日按规定批复。

第三章 项目储备

第十七条 市、区农业农村局应按照“实施一批、储备一批、培育一批、谋划一批”的思路,建立市、区两级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库。

第十八条 纳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应满足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一)符合农田建设规划;

(二)项目选址、区域范围、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资金需求科学合理;

(三)项目区土地权属清晰,当地群众积极支持改善项目区农业生产条件;  

(四)地块相对集中连片,建设后能有效改善生产条件,提高粮食产能;

(五)具备立项后及时组织实施的条件。

纳入市级项目储备库的项目,还应已完成初步设计审批。

第十九条 市、区农业农村局应综合考虑规划布局、水源保障、基础设施现状、连片面积、建设周期、资金投入、农民意愿、实施效益等因素,优先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重点农业生产区域安排项目建设,明确已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库的优先序。

第二十条 区农业农村局将完成设计审批的项目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各区报备的项目,择优筛选后形成市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库。

第二十一条 项目储备库实行常年开放,滚动管理。区农业农村局应提前谋划本区农田建设项目,对符合入库要求的项目及时入库,并定期分析研判,对已立项实施或因情况变化不符合入库要求的项目及时出库。

第二十二条 未纳入市级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纳入市财政年度预算计划。

第四章 计划申报与任务下达

第二十三条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辖区内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和资金需求申报。申报时应参考本区上年度农田建设投资规模,依据项目实施条件、实施后社会经济效益和已入市级项目库的项目规模,并按要求做好绩效评估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应按相关要求向市农业农村局申报年度实施计划与资金需求。

第二十四条 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全市农田建设规划、上级下达的年度任务、各区上报的实施计划与资金需求等,综合考虑各区上年度项目完成情况及财政资金预算额度,编制年度预算。

第二十五条 市对区补助资金,应于执行前一年的11月底前提前下达,提前下达比例不低于70%,并同时下达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表。

第五章 资金补助标准及支出范围

第二十六条 以镇政府为建设主体申报的项目,市级财政按照各区年度任务数以3600元/亩标准补助(若涉及中央补助的项目,扣除中央亩均投资补助标准的60%),区级财政按不低于2400元/亩配套(若涉及中央补助的项目,扣除中央亩均投资补助标准的40%)。允许各区根据项目区建设需求实行差异化投资标准,适当调整项目间财政补助标准。

新型经营主体等涉农实体单位申报的项目,财政资金采取先建后补,每亩补助标准不高于3000元,市、区两级财政按现行市对区财政体制分担。项目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20%落实自筹资金,鼓励项目单位根据自身承受能力筹集投入更多资金,提高项目建设水平。

第二十七条 补助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项目所需材料费、设备购置费及施工支出,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费、工程招标费、工程监理费以及项目管理费、管护人员薪酬等。

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田建设无关的支出,前述支出一经查实,市或区农业农村局有权追回全部补助资金。

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费,主要用于项目选址、组织申报、勘测设计、环境影响评价、图斑核对等方面支出,按照不高于单个项目财政投入资金的5%据实列支。

工程监理费按照不高于单个项目财政投入的2%据实列支。

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农田建设规划编制、项目评审、实地考察、检查验收、工程实施监管、耕地质量等级评价、上图入库、绩效评价、项目资金公示等管理方面支出。项目管理费按农田建设项目财政投入资金的一定比例据实列支,财政投入资金1500万元以下的按不高于3%据实列支;超过15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不高于1%据实列支。

第六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应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项目区农民代表进行技术交底,并按照批复的项目设计文件及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实施,按期完工,并达到项目设计目标。  

项目建设期一般1-2年,实际以年度实施计划批复的建设期为准,年度实施计划应确保当年完成。

第二十九条 农田建设项目应当推行项目法人制,按照国家、地方有关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工程监理、资金和项目公示等规定执行。

新型经营主体等涉农实体单位自主组织实施的项目,可简化操作程序,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不需进行政府招投标。区农业农村局应选定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理。

第三十条 参与项目建设的工程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其中,工程施工单位应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监理单位应具备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建筑工程、水利工程和市政工程乙级及以上资质。

第三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做好施工过程的技术指导、设计调整等后续服务工作。施工单位应加强隐蔽工程施工管理,并建立完整、可追溯的施工技术档案。监理单位应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多种形式开展全过程监理,并及时收集、整理、归档监理资料。

第三十二条 项目施工现场进出口位置应设置公示标牌,公示标牌应包括工程概况(含立项单位及文号)、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项目平面布置图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 项目实施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批复执行,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进行调整的,按照“谁审批、谁调整”的原则,依据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复。涉及的投资额增加或减少占项目建安总投资概算5%(含)以下的,可由区农业农村局、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项目具体负责人员共同现场签证确认;5%-15%(含)的,由原审批部门负责审批;15%以上的、项目区地点调整的,需要重新设计并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前款规定的投资额调整幅度含单次及累计调整。项目工程招投标结余资金用于增加工程建设的,不纳入调整变更幅度计算范围。

项目调整应确保批复的建设任务不减少,建设标准不降低。

第三十四条 农田建设项目执行定期调度和统计调查制度,各区农业农村局应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汇总上报建设进度,定期报送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完成情况,原则上当年项目当年完工。

第三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对农田建设质量负总责。区农业农村局应加强建设质量管理,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或聘请农民质量监督员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六条 项目验收分完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完工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由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单位组织。市农业农村局每年应对当年竣工验收项目进行抽查,抽查比率不低于10%,也可采取市、区联合验收的形式进行项目抽查。

第三十七条 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开展完工验收。区农业农村局可视情派人参与。

第三十八条 项目完工验收后应于半年内完成竣工验收。建设单位申请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批复的设计文件中各项建设内容;

(二)技术文件材料分类立卷,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齐全、完善;

(三)主要设备及配套设施运行正常,达到项目设计目标;

(四)建设单位已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开展完工验收,并对完工验收查出的问题整改到位;

(五)已完成经区财政审核所(或有相应工程审核资质的机构)审核的竣工决算。

市农业农村局竣工验收的项目,须由区农业农村局组织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方可向市农业农村局申请竣工验收;或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区农业农村局同时开展项目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三十九条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依照竣工验收条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分类总结,并附完工验收意见、初验意见(市级验收的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等。

第四十条 竣工验收合格的,由组织验收的单位核发由农业农村部统一格式的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并报上一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建设单位要在项目区设立统一规范的公示标牌和标志,将农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年度、建设区域、投资规模以及管护主体等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四十二条 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向竣工验收单位提交完整工程档案资料以存档。档案保存期限不应短于工程设计使用年限。

第八章 建后管护

第四十三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做好登记造册,并在一个月内落实管护责任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保证工程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正常运行。

第四十四条 管护责任主体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

区人民政府对建后管护负总责。

区农业农村局为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和检查考核工作。

项目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为建后管护的监管主体,承担行政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建后监管职责,负责监督、检查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责任的落实和资金使用情况。

已规模流转的高标准农田,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企业为管护实施主体;未流转的高标准农田,所在村(居)委会为管护实施主体。

第四十五条 已规模流转的高标准农田,由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企业自行确定管护人员。

未流转的高标准农田,由所在村(居)委会根据管护面积及任务情况酌情确定管护人员。管护人员可从有一定农田工程设施管理经验的村民中择优选择,同等条件下优先从本村有劳动能力的相对贫困人群中选择。

第四十六条 日常管护工作由管护人员承担,包括日常巡视检查、保养维护、清淤疏浚等。专项管护工作由管护实施主体负责,主要对较大规模的沟渠进行维修清淤、道路修整、设备更换等。

第四十七条 已规模流转的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费用由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行承担。

未流转的高标准农田,管护经费按每年50元/亩列入财政预算补助,市、区两级财政按现行市对区财政体制分担。

第四十八条 区农业农村局应制定具体管护办法(细则),细化管护标准要求,并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委托代管、第三方购买服务等管护新模式。

第四十九条 因施工质量不达标导致的毁损,在质量保证期内由施工单位负责整改和维修。因机械作业或人为故意损坏的,按照“谁破坏、谁维修”的原则,由管护实施主体责成损坏人予以修复或缴纳维修费。

第九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农田建设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市、区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加强绩效目标管理,按要求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按规定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农田建设资金分配、改进管理和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一条 市、区农业农村局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本市的有关规定,公开农田建设项目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二条 市、区农业农村局应加强对农田项目管理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五十三条 市、区农业农村局应当加强农田建设项目的监督评价。市农业农村局结合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采取直接组织或委托第三方的方式,对各区农田建设项目开展监督评价和检查。

第五十四条 农田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及时终止项目,协助有关部门追回项目财政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十五条 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五十六条 区农业农村局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对项目建档立册、上图入库。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单独实施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但不受项目规模限制,由各区组织立项审批,财政补助采取先建后补方式,市级财政按照区财政审核所(或有相应工程审核资质的机构)审核的决算额给予60%补助。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7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630日止。本办法施行前已经批复的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附件1

 

厦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申报表

(适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单位)

 

 

 

 

 

 

 

    申报单位名称:                  (盖章)

联   系   人                          

联 系 电 话:                          

详 细 地 址:                          

申 报 日 期:                          


 

 

申报单位   基本信息

法人代表或户主

 

注册资金(万元)

 

法人代码或

身份证号码

 

开户行及帐号、卡号

 

具体建设地点及范围

(镇(街)、村及项目区边界主要界址点坐标)

项目区面积(亩)

 

项目投资概算

(万元)

 

主要建设内容

附项目设计文件

建设时限

(开工时间——完工时间)

拟申请财政补助(万元)

 

镇(街)政府审核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区农业农村局审批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提交时应附项目设计文件

 


附件2

 


附件3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竣工验收(初验、抽查)报告

 

(参考格式)

 

一、项目概况

主要包括建设地点,项目业主单位,投资计划、初步设计及变更批复情况,建设任务,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招投标,开工、竣工时间等情况。

二、竣工验收(初验、抽查)简况

主要包括组织单位、组织方式,参加人员,执行时间等。

三、执行情况

()制度执行主要情况

主要包括业主负责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公示制、项目监督管理、政策制度,资金内控审批制度,项目档案管理,上图入库等执行情况。

(二)工程完成情况

主要包括对照批复计划,可用表格等形式,按工程措施类型逐项列举计划数、完成数及工程质量评价等情况。

(三)资金到位支出情况

主要包括各级财政资金和其它资金到位、支出和管理等情况。

(四)竣工工程结算情况

主要包括竣工工程结算编制、审核等情况。

四、存在问题

主要包括项目监管、政策制度,外业工程、设备数量和质量,资金到位支出、管理,工程审核,档案管理,上图入库等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五、项目效益

主要包括社会、经济、生态效益。

六、建议意见

主要包括对农田建设政策建议,存在题整改意见等。

七、竣工验收(初验)结论

包括合格、不合格等情形。

八、竣工验收(初验、抽查)组名单

包括组成人员姓名、单位、职务(职级、职称)、手机号码、签字、日期等。

 

附件: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报告(限于已委托第三方开展技术监督的项目)

 

 

 

 

 

厦 门 市 农 业   局            2023531日印发


 解读:《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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