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0120-03-01-2021-028 主题分类 农业农村
发布机构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文 号 厦农〔2021〕89号
生成日期: 2021-11-29
标 题: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转发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
内容概述: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转发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转发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1-29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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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安区、翔安区农业农村局:

  现将《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闽农规〔2021〕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确定全市能繁母猪保有量

  根据省农业农村厅《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和我市生猪稳产保供任务,确定全市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2万头,其中同安区0.9万头、翔安区1.1万头;全市最低保有量不低于1.8万头,其中同安区不低于0.81万头、翔安区不低于0.99万头。

  各区能繁母猪保有量的确定方式:结合各区生产实际和2021年三季度末能繁母猪存栏数,确定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以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的90%为标准,确定最低保有量。各区能繁母猪存栏量以国家统计局厦门调查队季度数据为基数,其中每季度末和年末能繁母猪存栏量以统计数据为准,其余月末存栏量结合市农业农村局监测数据测算得出。

  二、分级建立产能调控基地

  建立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年设计出栏1万头以上的规模养猪场和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为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年设计出栏5000头以上、1万头以下的规模养猪场为省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年设计出栏3000头以上、5000头以下的规模养猪场为市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各区要加强宣传动员,引导符合条件的规模养猪场参加调控基地建设,辖区内调控基地覆盖面不少于符合条件场数的60%。请各区对辖区内的生猪规模场进行核实、汇总规模养猪场名单并于2021年12月5日前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统一制牌后于2022年2月上旬前完成挂牌。此后每年2月上旬前完成上一年度新增基地挂牌和退出基地摘牌。产能调控基地依法优先享受相关生猪生产支持政策。各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建立相应层级的生猪产能调控基地。

  三、加强能繁母猪监测调度

  请各区将能繁母猪和规模养猪场保有量指标任务落实到具体养猪场,加强对辖区规模养猪场数量的动态监测,重点监测其生产经营变化情况,并参照省农业农村厅生猪产能调控要求,将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动划分为绿色、黄色和红色3个区域,采取相应的调控措施。能繁母猪存栏量在正常保有量的合理区间波动,但种猪生产供应、新生仔猪数量或生猪存栏量出现异常减少等情况时,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研究并采取措施,必要时可制定临时性政策措施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当辖区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减少(低于正常保有量95%)或生猪养殖连续严重亏损(猪粮比价低于5:1)3个月(含)以上时,可按规定统筹相关资金对规模养猪场和种猪场(含地方保种场)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补贴。

  四、开展总结和自评工作

  同安区、翔安区农业农村局对本辖区生猪产能调控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按要求形成自查报告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于省农业农村厅每个考核期次年2月15日前,经本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并盖章后报送市农业农村局。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11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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