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XM00120-03-01-2022-003 | 主题分类 | 农业农村 |
发布机构 |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 文 号 | 厦农〔2022〕17号 |
生成日期: | 2022-03-14 | ||
标 题: |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扶持粮食生产六条措施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扶持粮食生产六条措施的通知 |
各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
为切实扛起粮食安全政治责任,进一步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稳定粮食安全生产,特制定《厦门市扶持粮食生产六条措施》,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实施。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22年3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扶持粮食生产六条措施
为切实扛起粮食安全政治责任,进一步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稳定粮食安全生产,现提出我市扶持粮食生产六条措施。
一、鼓励开展水稻种植补助。对种植早、中、晚稻的生产主体,给予每季每亩财政补助750元。
二、鼓励生产主体购买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社会服务。对购买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社会服务的生产主体,给予每亩每季不超过450元的财政补助,分环节计算,其中育秧70元、机耕140元、机插80元、机收90元、机烘70元。
三、鼓励蔬菜大棚轮作种植单季稻。对标准钢架温室大棚(含花卉大棚)轮作种植单季稻60亩(含)以上的生产主体,在每亩省级补助100元的基础上,给予每亩100元的叠加奖励。
四、实行撂荒地复耕种粮补助。对流转(含托管代耕)撂荒地复耕规模种植水稻、甘薯、马铃薯、玉米、大豆等粮食作物10亩(含)以上的农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每亩一次性补助800元。
五、提高水稻保险保障能力。对水稻种植保险保额从每亩500元提高至每亩1000元,市、区财政给予90%保费补贴。其它事项仍按厦农〔2019〕104号文执行。
六、实行粮食生产考核奖励。对超额完成粮食播种面积约束性目标任务的区,在省级奖励的基础上,按超额完成面积部分给予每亩300元的叠加奖励。各区可将市级叠加奖励发放到超额完成播种面积的村(居),做为村财收入。
本措施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第三条、第六条措施有效期按省级文件规定实施,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措施有效期自颁布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第一条至第四条措施可叠加享受,补助资金按市、区6:4比例承担。本措施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