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XM00120-03-01-2025-003 | 主题分类 | 农业农村 |
发布机构 |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 文 号 | 厦农〔2025〕12号 |
生成日期: | 2025-01-15 | ||
标 题: |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厦门市2025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厦门市2025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
各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局机关有关处室、直属有关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保障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2025年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制定了《厦门市2025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1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2025年农产品
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工作方案
为切实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赋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工作部署和市食安办工作安排,结合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全市监测任务
2025年全市计划完成农产品安全监测5600批次,其中:市级监督抽查400批次,市级例行风险监测2400批次,市级专项风险监测400批次,市级重金属专项监测300批次,区级监督抽查1100批次,区级例行风险监测1000批次。对承接市、区监测任务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复查验证90批次。具体任务分配详见附件1。
二、工作内容
(一)监测范围
1.监测场所: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茶叶初制加工场所、屠宰厂(场)、产地收购点,风险监测的监测场所还包括运输车、冷库、批发或农贸市场等。市场和储运环节的抽样数不超过总量的20%。
2.监测对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以商品生产为目的的农户和从事农产品产地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其中农户的抽检比例要达25%以上,并做到辖区内直供学校的生产基地全覆盖。
3.监测品类:包括蔬菜、水果、食用菌、茶叶、粮食、禽肉、禽蛋、畜肉及其他畜产品、生猪尿样(生猪尿样的抽检比例原则上不超过畜禽产品总数20%)等。豇豆、芹菜、豆芽、热带水果(香蕉、芒果、荔枝)等为重点监测品种。同时,建立全国名特优新、地理标志农产品、小宗名贵农产品监测清单,做到重点特色品种每年监测,小宗品种三年轮动监测、名贵品种纳入监测,落实“一品一策”专项抽检。
(二)监测时间
2025年1月至12月,监测任务需按序时进度开展,于2025年12月中旬前完成,具体抽样时间根据各区农产品生产季节灵活安排。在“五一”“国庆”“元旦”和“春节”等重大节假日及重大活动期间,要相应增加监测数量和频次。
(三)检测参数和判定依据
检测参数、方法和判定依据等,详见附件3。
(四)监测结果处理
1.对风险监测中发现的不合格样品,在检测机构确认结果后,属于辖区内基地生产的,各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监管人员和执法人员对被抽查单位进行调查取证,并按照监督抽查程序对被抽查单位生产的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属于流通环节的要通报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跟进查处。
2.对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样品,在检测机构确认并出具检测报告后,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被抽查单位。被抽查单位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5日内,向实施抽查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承认检测结果。
3.监督抽查结果全部实施“检打联动”,在收到检测报告后要立即启动执法程序,及时固定证据,查清、纠正生产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跟进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切实做到有案必查、查必到底。一是属于投入品存在问题的,追溯投入品的销售源头,调查清楚投入品来源、数量,并进行抽样送检,确证存在问题的,依法严厉查处;二是对生产不合格农产品的,由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立案调查,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三是涉嫌犯罪的,按规定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六)监测职责分工
1.市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负责牵头制定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通报监测结果;负责市级专项风险监测的委托实施;负责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统计和发布工作。
2.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测试中心:负责产品抽样技术培训;负责市级种植业产品例行风险监测和市级重金属专项监测的抽样和检测工作;负责市级畜禽产品例行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查的检测工作;负责对市级检测数据的汇总与统计分析;负责对市级专项风险监测和各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的检测结果开展复查验证。
3.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负责市级畜禽产品例行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查的抽样工作;负责市级种植业监督抽查的抽样和检测委托工作;负责做好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的查处;负责指导督查区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的查处;负责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的统计工作。
4.各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协调、配合农业农村部、省农业农村厅和市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的相关工作;负责区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任务;负责区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的查处、统计等。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有关规定,将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与监督抽查相结合,并根据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强化工作责任和责任追究,切实把各项任务措施落实到位,保障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
(二)提高监测实效。坚持随机抽样,做到大宗“菜篮子”产品全覆盖,特色小宗产品不落空,在重点产品上市的时段要加密抽检。要进一步注重监测结果运用,加强跨部门、跨行业会商分析、形势研判,实行监测结果“四个跟进”机制,即快速检测跟进监督抽查、监督抽查跟进检打联动、及时会商跟进源头治理、突出问题跟进集中整治。
(三)形成工作合力。各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系统内的配合,强化与区食安办、区公安分局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齐抓共管,确保农产品质量监测管理工作取得实效,提升辖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市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监管相关处室和各相关直属事业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能,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力度,做好相应技术指导和监督,提高各区监测管理能力。
(四)强化信息报送。市农产品检测中心、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和各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相关信息的收集报送工作,每月5日前向市局农产品质量监管处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和不合格样品信息(详见附件4)。在监测管理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重大案件和突发事件处理情况,要及时上报,纸质版传真至2892285,电子版报送至邮箱:qhbagri@163.com。
附件:1.厦门市2025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任务表
2.厦门市2025年市级专项风险监测安排表
3.2025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定量检测参数
4.厦门市农业农村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进展情况表
附件1
厦门市2025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任务表
任务及分工 |
市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
市农产品质量安全 检验测试中心 |
市农业综合 执法支队 |
同安区 |
翔安区 |
集美区 |
海沧区 |
备注 |
|
风险监测 |
例行风险检测 |
抽样:1800份种植业产品 检测:1800份种植业产品、600份畜禽产品 |
抽样:600份畜禽产品 |
400份(种植业250份,畜禽业150份) |
350份(种植业230份,畜禽业120份) |
200份(种植业100份,畜禽业100份) |
150份(种植业50份,畜禽业100份) |
1.散户抽检比例要达25%以上; 2.要重点突出豇豆、芹菜、豆芽、热带水果(香蕉、芒果、荔枝)等产品; 3.生猪尿样抽检比例不得超过畜禽产品总量20%。 4.粮食纳入重金属专项监测。 5.豇豆监测和胶体金速检等工作计划另行通知。 |
|
专项风险监测 |
400批次 |
||||||||
重金属专项监测 |
300批次 |
||||||||
监督抽查 |
检测:150份畜禽产品 |
抽样:250份种植业产品、150份畜禽产品 检测:250份种植业产品 |
400份(种植业250份、畜禽业150份) |
350份(种植业230份、畜禽业120份) |
150份(种植业100份、畜禽业50份) |
100份(种植业60份,畜禽业40份) |
|||
复查验证 |
送样:20批次 |
复查验证:90批次 |
送样:20批次 |
送样:20批次 |
送样:15批次 |
送样:15批次 |
|||
合计 |
400批次 |
抽样:1800份种植业产品 检测:1800份种植业产品、750份畜禽产品、300份重金属 |
抽样:250份种植业产品、750份畜禽产品 检测:250份种植业产品 |
800份 |
700份 |
350份 |
250份 |
附件2
厦门市2025年市级专项风险监测安排表
监测安排 |
同安区 |
翔安区 |
集美区 |
海沧区 |
备注 |
1-4月 |
30份种植业产品、20份畜牧业产品 |
30份种植业产品、20份畜牧业产品 |
10份种植业产品、10份畜牧业产品 |
10份种植业产品、10份畜牧业产品 |
1. 市级专项风险监测将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样品抽检,请各区指定专人配合做好样品抽样。 2. 各区因农产品收获和上市季节不同,每次抽样数量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但必须确保全面完成全年监测任务。 3. 抽检工作要结合“元旦”、“春节”、“五一”、“中秋”和“国庆”等重大节假日及重大活动。 |
5-8月 |
25份种植业产品、25份畜牧业产品 |
25份种植业产品、25份畜牧业产品 |
10份种植业产品、5份畜牧业产品 |
10份种植业产品、5份畜牧业产品 |
|
9-12月 |
25份种植业产品、25份畜牧业产品 |
25份种植业产品、25份畜牧业产品 |
10份种植业产品、5份畜牧业产品 |
10份种植业产品、5份畜牧业产品 |
|
合计(400份) |
150份 |
150份 |
50份 |
50份 |
附件3
2025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定量检测参数
一、检测参数
样品 |
检测参数 |
蔬菜、 食用菌、 水果 |
除虫脲、阿维菌素、氯吡脲、嘧菌酯、咪鲜胺、百菌清、克百威、灭多威、涕灭威、腐霉利、虫螨腈、醚菊酯、氟啶脲、吡唑醚菌酯、灭蝇胺、霜霉威、多菌灵、噻虫嗪、吡虫啉、啶虫脒、烯酰吗啉、灭幼脲、虫酰肼、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辛硫磷、哒螨灵、毒死蜱、敌敌畏、二甲戊灵、三唑酮、异菌脲、氟氯氰菊酯、氰戊菊酯、氯氰菊酯、苯醚甲环唑、伏杀硫磷、丙溴磷、氟氰戊菊酯、嘧霉胺、马拉硫磷、二嗪磷、多效唑、甲霜灵、甲基异柳磷、对硫磷、六六六、五氯硝基苯、氟虫腈、氯菊酯、乙烯菌核利、三氯杀螨醇、氟胺氰菊酯、甲拌磷、联苯菊酯、溴氰菊酯、氯氟氰菊酯、甲氰菊酯、亚胺硫磷、杀螟硫磷、三唑磷、乙酰甲胺磷、乐果、水胺硫磷、甲基对硫磷、氧乐果、甲胺磷、氯虫苯甲酰胺、久效磷、氯唑磷、虱螨脲、戊唑醇、烯肟菌酯、烯效唑、灭线磷、内吸磷、倍硫磷、硫环磷、(丁硫克百威、敌百虫、乙基多杀菌素、多杀霉素、噻苯隆、代森锰锌、草甘膦、丙环唑)等。 |
茶叶 |
甲胺磷、乙酰甲胺磷、六六六、滴滴涕、三氯杀螨醇、氰戊菊酯、联苯菊酯、氯氰菊酯、溴氰菊酯、氟氰戊菊酯、氯菊酯、氯氟氰菊酯、甲氰菊酯、杀螟硫磷、灭多威、吡虫啉、多菌灵、茚虫威、噻嗪酮、哒螨灵、啶虫脒、苯醚甲环唑、克百威、丁硫克百威、呋虫胺、乙螨唑、水胺硫磷、毒死蜱、三唑磷、硫丹、(草甘膦、草铵膦)等。 |
禽肉 |
恩诺沙星、环丙沙星、沙拉沙星、达氟沙星、氧氟沙星、培氟沙星、诺氟沙星、洛美沙星、金刚烷胺、氟苯尼考(氟甲砜霉素)、氟苯尼考胺、甲砜霉素、氯霉素、甲氧苄啶、硝基呋喃类(3-氨基-2-恶唑酮、5-吗啉甲基-3-氨基-2-恶唑烷基酮、1-氨基-乙内酰脲、氨基脲)、激素类(睾酮、黄体酮、群勃龙、勃地龙、诺龙、司坦唑醇、丙酸睾酮)、甲硝唑等。 |
禽蛋 |
恩诺沙星、环丙沙星、沙拉沙星、达氟沙星、氧氟沙星、培氟沙星、诺氟沙星、洛美沙星、金刚烷胺、氟苯尼考(氟甲砜霉素)、氟苯尼考胺、甲砜霉素、氯霉素、四环素、土霉素、金霉素、多西环素、激素类(睾酮、黄体酮、群勃龙、勃地龙、诺龙、司坦唑醇、丙酸睾酮)、甲硝唑等。 |
猪、 牛、 羊肉 猪、牛、 羊肝 |
克仑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特布他林、西马特罗、氯丙那林、妥布特罗、非诺特罗、喷布特罗、磺胺间甲氧嘧啶、磺胺二甲嘧啶、磺胺甲噁唑、磺胺二甲氧嘧啶、磺胺喹噁啉、金霉素、土霉素、四环素、多西环素、氯霉素、地塞米松、倍他米松等。 |
生猪 尿样 |
克仑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等。 |
备注:表格中加粗的参数仅在风险监测中检测,“三剂”参数将根据省农业农村厅要求另行通知。
二、检测方法和判定依据
(一)蔬菜、食用菌、水果
1.检测方法
检测参数 |
检测方法 |
禁用农药: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六六六、三氯杀螨醇、久效磷、甲拌磷(包括甲拌磷砜和甲拌磷亚砜)、水胺硫磷、甲基异柳磷、灭线磷、氧乐果、克百威(包括3-羟基克百威)、涕灭威(包括涕灭威砜和涕灭威亚砜)、灭多威 限用农药:毒死蜱、三唑磷、乐果、乙酰甲胺磷、内吸磷、硫环磷 常规农药:敌敌畏、丙溴磷、杀螟硫磷、二嗪磷、马拉硫磷、亚胺硫磷、伏杀硫磷、辛硫磷、氯氰菊酯、甲氰菊酯、氯氟氰菊酯、氟氯氰菊酯、溴氰菊酯、联苯菊酯、氟胺氰菊酯、氰戊菊酯、氟氰戊菊酯、氯菊酯(异构体之和)、三唑酮、异菌脲、腐霉利、五氯硝基苯、乙烯菌核利、倍硫磷 |
NY/T 761或GB/T 20769 或 GB 23200.113 或GB 23200.121 |
限用农药:氟虫腈(包括氟甲腈、氟虫腈硫醚、氟虫腈砜)、氯唑磷 常规农药:多菌灵、吡虫啉、啶虫脒、哒螨灵、苯醚甲环唑、嘧霉胺、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烯酰吗啉、咪鲜胺、嘧菌酯、二甲戊乐灵、噻虫嗪、氟啶脲、灭幼脲、甲霜灵、霜霉威、多效唑、氯吡脲、氯虫苯甲酰胺、醚菊酯、虫酰肼、吡唑醚菌酯、虱螨脲、戊唑醇、烯肟菌酯、烯效唑、丙环唑 |
GB/T 20769或GB 23200.8 或GB 23200.113 或GB 23200.121 |
常规农药:阿维菌素 |
GB 23200.19或GB 23200.121或NY/T 1379 |
常规农药:除虫脲 |
GB/T 5009.147或GB 23200.121或NY/T 1720 |
常规农药:百菌清 |
NY/T 761 |
常规农药:虫螨腈 |
GB 23200.8 |
常规农药:灭蝇胺 |
GB/T 20769或NY/T 1725 |
限用农药:丁硫克百威 |
GB 23200.13或GB/T 23204 |
常规农药:敌百虫、乙基多杀菌素、多杀霉素、噻苯隆 |
GB23200.121 |
常规农药:代森锰锌 |
SN 0157-1992 |
常规农药:草甘膦 |
SN 1923-2007或GB 23750-2009 |
2.判定依据
检测结果按GB 2763-2021和GB2763.1-2022的要求进行判定,所监测项目全部合格者,判定为“该产品所检项目符合GB 2763-2021和GB2763.1-2022的要求”;有一项指标不合格者,即判定为“该产品不合格”。
(二)茶叶
1.检测方法
检测参数 |
检测方法 |
禁用农药:六六六、滴滴涕(DDT)、水胺硫磷、硫丹 限用农药:氰戊菊酯 常规农药:联苯菊酯、氯氰菊酯、溴氰菊酯、氟氰戊菊酯、氯菊酯、氯氟氰菊酯、甲氰菊酯 |
GB/T 23204或GB23200.113或GB/T 23376 |
禁用农药:三氯杀螨醇 |
GB 23200.113或GB/T 23204或GB/T 5009.176或GB/T 23376 |
禁用农药:甲胺磷 限用农药:乙酰甲胺磷 |
GB 23200.113或GB23200.121或GB 23200.116或GB/T 23376 |
常规农药:杀螟硫磷、毒死蜱、三唑磷 |
GB23200.113或GB/T 23204或GB/T 23376或GB23200.116 |
禁用农药:灭多威、克百威 常规农药:吡虫啉、多菌灵、茚虫威、噻嗪酮、啶虫脒 |
GB 23200.13或GB23200.121 |
限用农药:丁硫克百威 |
GB 23200.13或GB/T 23204 |
常规农药:哒螨灵、苯醚甲环唑、乙螨唑 |
GB23200.121或GB23200.113或GB/T 23204 |
常规农药:呋虫胺 |
GB23200.121 |
常规农药:草铵膦 |
GB 23200.108 |
常规农药:草甘膦 |
SN 1923-2007 |
2.判定依据
检测结果按GB 2763-2021和GB2763.1-2022的要求进行判定,所监测项目全部合格者,判定为“该产品所检项目符合GB 2763-2021和GB2763.1-2022的要求”;有一项指标不合格者,即判定为“该产品不合格”。
(三)畜禽产品
1.检测方法
(1)禽肉
检测参数 |
检测方法 |
常规药物:氟喹诺酮类(恩诺沙星、环丙沙星、沙拉沙星、达氟沙星)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食品中四环素类、磺胺类和喹诺酮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 31658.17-2021)。 动物源产品中喹诺酮类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T 20366-2006)。 |
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药物:氟喹诺酮类(氧氟沙星、培氟沙星、诺氟沙星、洛美沙星) |
|
禁用药物:金刚烷胺 |
动物源性食品中金刚烷胺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31660.5-2019)。 |
常规药物:酰胺醇类(甲砜霉素) |
动物源性食品中氯霉素类药物残留量测定(GB/T 22338-200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食品中酰胺醇类药物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 31658.20-2022)。 |
常规药物:酰胺醇类(氟苯尼考、氟苯尼考胺)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食品中氟苯尼考及氟苯尼考胺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 31658.5-2021)。 动物性食品中氟苯尼考及代谢物多残留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全国兽药残留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发布2021年兽药残留监控计划推荐检测方法的通知 残留办〔2021〕23号)。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食品中酰胺醇类药物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 31658.20-2022 )。 |
禁用药物:酰胺醇类(氯霉素) |
动物源性食品中氯霉素类药物残留量测定(GB/T 22338-200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食品中氯霉素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 31658.2-20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食品中酰胺醇类药物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 31658.20-2022 )。 |
常规药物:甲氧苄啶 |
动物源性食品中磺胺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GB/T 21316-2007)。 |
禁用药物:硝基呋喃类(3-氨基-2-恶唑酮、5-吗啉甲基-3-氨基-2-恶唑烷基酮、1-氨基-乙内酰脲、氨基脲) |
动物源性食品中硝基呋喃类药物代谢物残留量检测方法 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T 21311-2007)。 |
激素类:睾酮、黄体酮、群勃龙、勃地龙、诺龙、司坦唑醇、丙酸睾酮 |
动物源性食品中11种激素残留检测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农业部1031号公告-1-2008) |
(2)禽蛋
检测参数 |
检测方法 |
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药物:氟喹诺酮类(氧氟沙星、培氟沙星、诺氟沙星、洛美沙星) |
动物源性食品中14种喹诺酮药物残留检测方法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GB/T 21312-2007 )。 |
产蛋期不得使用药物:氟喹诺酮类(恩诺沙星、环丙沙星、沙拉沙星、达氟沙星) |
|
禁用药物:金刚烷胺 |
动物源性食品中金刚烷胺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31660.5-2019)。 |
常规药物:四环素类(金霉素、土霉素、四环素、多西环素)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禽蛋、奶和奶粉中多西环素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 31659.2-20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食品中四环素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GB 31658.6-2021)。 |
产蛋期不得使用药物:酰胺醇类(氟苯尼考、甲砜霉素、氟苯尼考胺)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食品中酰胺醇类药物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 31658.20-2022 )。 |
禁用药物:酰胺醇类(氯霉素)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食品中酰胺醇类药物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 31658.20-2022 )。 |
激素类:睾酮、黄体酮、群勃龙、勃地龙、诺龙、司坦唑醇、丙酸睾酮 |
动物源性食品中11种激素残留检测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农业部1031号公告-1-2008) |
(3)猪、牛、羊肉和肝脏
检测参数 |
检测方法 |
禁用药物:β-受体激动剂类(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特布他林、西马特罗、氯丙那林、妥布特罗、非诺特罗、喷布特罗) |
动物源性食品中β-受体激动剂残留检测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农业部1025公告-18-200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食品中β-受体激动剂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 31658.22-2022)。 |
常规药物:磺胺类(磺胺间甲氧嘧啶、磺胺二甲嘧啶、磺胺甲噁唑、磺胺二甲氧嘧啶、磺胺喹噁啉)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食品中四环素类、磺胺类和喹诺酮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 31658.17-2021)。 磺胺类药物在动物可食性组织中残留的高效液相色谱检测方法(参见农质发〔2014〕5号文件附录)。 畜禽中十六种磺胺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T 20759-2006)。 |
常规药物:四环素类(金霉素、土霉素、四环素、多西环素) |
动物源性食品中四环素类兽药残留检测方法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与高效液相法(GB/T 21317-20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食品中四环素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GB 31658.6-20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食品中四环素类、磺胺类和喹诺酮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 31658.17-2021)。 |
禁用药物:氯霉素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食品中酰胺醇类药物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 31658.20-2022)。 |
常规用药:糖皮质激素(地塞米松、倍他米松) |
动物源性食品中糖皮质激素类药物多残留检测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农业部公告第1031号-2-2008)。 |
(4)生猪尿样
检测参数 |
检测方法 |
禁用药物:β-受体激动剂类(克仑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 |
猪尿中β-受体激动剂多残留检测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农业部1025号公告-11-2008 |
2.判定依据
(1)禁用药物β-受体激动剂类(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特布他林、西马特罗、氯丙那林、妥布特罗、非诺特罗、喷布特罗)在猪肉、猪肝、牛肉、牛肝和羊肉、羊肝中不得检出,判定限为0.5μg/kg;
(2)禁用药物氯霉素、金刚烷胺在禽肉和禽蛋中不得检出,判定限为检测方法的定量限。
(3)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的药物氧氟沙星、培氟沙星、诺氟沙星和洛美沙星在禽肉和禽蛋中的判定值按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判定,判定值均为2μg/kg。
(4)产蛋期不得使用药物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之和计)、达氟沙星、沙拉沙星、氟苯尼考(以氟苯尼考和氟苯尼考胺之和计)、甲砜霉素和多西环素(强力霉素)在禽蛋中的判定值按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判定,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之和计)、达氟沙星、氟苯尼考(以氟苯尼考和氟苯尼考胺之和计)、甲砜霉素和多西环素(强力霉素)的判定值均为10μg/kg,沙拉沙星判定值为5μg/kg。
(5)常规药物磺胺类(含甲氧苄啶)和四环素类在禽肉、禽肝、猪肉、猪肝、牛肉、牛肝和羊肉、羊肝中的残留按《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判定;磺胺二甲嘧啶在肌肉、脂肪、肝、肾组织中限量值均为100μg/kg。四环素、土霉素、金霉素、单个或组合在牛、羊、猪、家禽肌肉中限量值为200μg/kg、在肝中限量值为600μg/kg,在家禽蛋中限量值为400μg/kg。强力霉素(盐酸多西环素)在牛、猪、禽肌肉中限量值为100μg/kg、牛、猪、禽肝中中限量值为300μg/kg,家禽产蛋期不得使用,在禽蛋中限量值为10μg/kg。
(6)常规药物恩诺沙星、环丙沙星、沙拉沙星、达氟沙星、甲砜霉素和氟苯尼考(以氟苯尼考和氟苯尼考胺之和计)在鸡肉中的残留按《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判定,鸡肉中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限量值为100μg/kg,沙拉沙星限量值为10μg/kg,禽肉中达氟沙星限量值为200μg/kg,禽肉中甲砜霉素限量值为50μg/kg,禽肉中氟苯尼考(以氟苯尼考和氟苯尼考胺之和计)限量值为100μg/kg。
(7)常规药物倍他米松在牛、猪肉中残留限量为0.75μg/kg在牛、猪肝中残留限量为2.0μg/kg;地塞米松在牛、猪肉中残留限量为1.0μg/kg,在牛、猪肝中残留限量为2.0μg/kg。
(8)禁用药物硝基呋喃类(3-氨基-2-恶唑酮、5-吗啉甲基-3-氨基-2-恶唑烷基酮、1-氨基-乙内酰脲、氨基脲)在禽肉中不得检出,判定限为0.5μg/kg。
(9)激素类禁用药物群勃龙在禽肉和禽蛋中不得检出,判定限为检测方法的定量限1μg/kg。
(10)激素类黄体酮、睾酮、诺龙、丙酸睾酮参照《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判定,黄体酮不需要制定残留限量,睾酮、诺龙、丙酸睾酮判定限为检测方法的定量限1μg/kg,司坦唑醇、勃地龙判定限参照检测方法的定量限为1μg/kg。
检测参数、判定值和检测方法标准若应省农业农村厅要求更新,将另行通知。
附件4
厦门市农业农村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进展情况表
4-1 XX区农业农村部门农产品监测进展情况月报表
填报单位: 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填报日期:2025年 月 日 单位:批次
县(市、区) |
省级监测 |
市级监测 |
县级监测 |
抽样数合计 |
不合格数合计 |
豇豆抽样数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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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监 督抽查 |
省级风 险监测 |
市级监督抽查 |
市级风险监测 |
县级监督抽查 |
县级风险监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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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抽样数 |
不合格数 |
抽样总数 |
不合格数 |
总抽样数 |
不合格数 |
其中豇豆抽样数 |
总抽样数 |
不合格数 |
其中豇豆抽样数 |
总抽样数 |
不合格数 |
其中豇豆抽样数 |
总抽样数 |
不合格数 |
其中豇豆抽样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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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合计 |
注:每月5日前以excel格式报送,填报2025年1月以来累计数。
4-2 XX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不合格样品统计表
序号 |
监测类型(监督抽查/风险监测) |
县(市、区) |
被抽样单位名称 |
样品名称 |
不合格项目 |
药物种类(常规/禁限用) |
是否立案 |
是否移送司法机关 |
查办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