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XM00120-03-01-2025-005 | 主题分类 | 农业农村 |
发布机构 |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厦门市财政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文 号 | 厦农〔2025〕28号 |
生成日期: | 2025-02-10 | ||
标 题: |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厦门市财政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厦门监管局 关于印发水稻种植完全成本保险、设施大棚及棚内作物种植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厦门市财政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厦门监管局 关于印发水稻种植完全成本保险、设施大棚及棚内作物种植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财政局,相关保险公司:
为持续推动我市特色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防范化解种植生产风险,增强种植业抵御自然灾害风险的能力,切实保障农民群众利益,经研究,制定了《厦门市水稻种植完全成本保险实施方案》《厦门市设施大棚及棚内作物种植保险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组织实施。
鼓励各区及保险公司结合区域实际研究开发特色作物保险产品。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附件:1.厦门市水稻种植完全成本保险实施方案
2.厦门市设施大棚及棚内作物种植保险实施方案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厦门市财政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厦门监管局
2025年2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厦门市水稻种植完全成本保险实施方案
一、保险标的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水稻,可以作为保险标的:
(一)通过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的品种,种子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种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二)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三)生长正常;
(四)投保人应将符合条件的水稻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五)未投保其他财政补贴性水稻种植(物化成本)保险(即不得重复投保)。
二、投保方式及保险期限
(一)投保方式。水稻种植面积30亩以下的农户可以由所在村(居)组织投保;水稻种植面积30亩以上的国有农场、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及种植大户等农业经营主体可实行单独投保。
(二)保险期限。采取育苗移栽方式种植的,保险期限从移栽大田时开始计算,至水稻开始收割时终止;采取直播种植的,保险期限从齐苗(80%植株达到2叶1心)时开始计算,至水稻开始收割时终止。具体保险期限以保险单为准。
三、保险金额、费率及保险费
水稻种植完全成本保险每亩保险金额1000元,保险费率3.75%,保费37.5元;财政补贴保费90%(其中:中央保费补助35%,市、区财政补助55%,市、区财政保费补助按6:4比例分担),农户承担10%。
四、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限内,因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水稻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30%(含)以上时,承保机构按照保险单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低温、寒潮、高温、干旱、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大风、冰雹、台风、海啸、雷击、地震等自然灾害;
(二)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
(三)病虫草鼠害、野猪侵害;
(四)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意外事故。
五、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畜禽啃食、动力机械碾压、盗窃;
(四)农药残留,施肥、用药不当;
(五)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自行毁损或放弃种植导致的损失。
六、承保机构
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厦门监管局辖内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经市级遴选产生的中标承保机构可经营本险种。国家部委和省级、市级保险政策对承保机构有新要求的,按新要求执行。
七、赔偿处理
(一)保险期限内,保险水稻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率的赔偿比例×受损面积
损失率=单位面积植株损失数量(或平均损失产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或平均正常产量)
水稻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
生长期 |
每亩最高赔偿标准 |
移栽返青期 (直播稻齐苗后) |
每亩保险金额×60% |
分蘖期 |
每亩保险金额×80% |
孕穗抽穗期—收割 |
每亩保险金额×100% |
水稻种植损失率的赔偿比例
损失率 |
赔偿比例 |
30%以下 |
不负赔偿责任 |
30%(含)-50% |
60% |
50%(含)-70% |
80% |
70%(含)以上 |
100% |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水稻每亩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每亩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若保险水稻每亩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三)保险水稻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保险面积自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八、赔偿方式
(一)承保机构接到报案后,要及时会同被保险人和有关技术人员共同前往查勘定损,也可委托农业领域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开展查勘定损。承保机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原则上应当于10日内将保险赔款通过转账方式支付被保险人。理赔款必须在村(居)进行公示,接受监督,以防止发生弄虚作假。
(二)理赔款特别是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理赔清单应当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将理赔结果在村(居)进行公示,接受监督。严禁通过虚假赔案方式退回代缴保费或返还财政保费补贴资金。
九、资金管理
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按照现有厦门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应会同区财政部门于每年7月15日前向市农业农村部门报送年度承保计划和年度工作目标,市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各区报送情况测算下一年度保费补贴资金,于7月30日前报送市财政部门。
十、其他要求
(一)各区要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基本原则,组织开展水稻种植保险工作。由村(居)组织统一投保的,应制作分户投保清单,详细列明被保险人及保险标的信息并经村(居)民委员会核对盖章确认后,提交保险公司承保。保险公司应将投保清单在村(居)进行不少于3天的公示,如农户提出异议,应在调查确认后据实调整。
(二)市、区承保公司要进一步规范运作,简化理赔程序,加快查勘和理赔速度,提高服务水平,为广大参保的经营主体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服务。各区、镇(街)农业农村部门、村(居)组织要积极协助承保公司做好展业、承保、查勘定损、理赔、参保数量的核实等相关工作。镇(街)、村(居)相关劳务费由保险机构根据实际发生的劳务费用据实列支(不超过各区总保费的8%)
(三)每年12月30日前,各区应总结保险开展情况,形成书面报告,由区农业、财政部门联文报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报告内容包括保险工作开展情况、投保数量、保费规模、存在问题及相应的意见建议等。
(四)本方案具体条款与《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规定不一致之处,以上述保险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规定为准。
附件2
厦门市设施大棚及棚内作物种植保险实施方案
一、保险标的和保险期限
(一)保险标的:设施大棚及棚内种植蔬菜、水果、中药材。
(二)投保条件:管理规范、合法经营的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主体;大棚选址、构件及建造符合主管部门的要求;设施蔬菜、水果、中药材种植符合主管部门种植技术规范,且采用的品种在当地种植一年(含)以上;设施蔬菜生产周期(定植到采收期)在30天(含)以上,设施水果种植30天以上,设施中药材栽培30天以上。投保人符合条件的设施大棚及棚内作物可分开投保,但确定投保的设施大棚及棚内作物应全部投保,不可选择其中的一部分进行投保。
(三)保险期限:设施大棚保险期限为一年;保险设施蔬菜、水果、中药材的保险期间从定植开始,至收获完成时止,或以事先约定的期限为准。
二、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设施大棚的损毁,保险设施蔬菜、水果、中药材的死亡、灭失或绝收损失,且作物损失率达到1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低温、寒潮、高温、干旱、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大风、冰雹、台风、海啸、雷击、地震等自然灾害;
(二)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
(三)病虫草鼠害、野猪侵害;
(四)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意外事故。
三、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畜禽啃食、动力机械碾压、盗窃;
(四)农药残留,施肥、用药不当;
(五)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自行毁损或放弃种植导致的损失。
四、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及保险费
遵循“市场运作、自主自愿、保障适度、保额分项、合理定价、赔付分类”的原则,参考设施蔬菜大棚的实际价值,以及设施蔬菜、水果和中药材保险期内所发生的种子、化肥、农药、灌溉、机耕等直接物化成本来确认实际保额。具体如下:
表1:设施大棚保险金额、费率及保险费表
保险标的 |
保险金额 (万元/亩) |
保险费率(%) |
保费 (元/亩) |
智能化玻璃/ PC温室大棚 |
20-40 |
1.25 |
2500-5000 |
智能化薄膜温室大棚 |
15-30 |
1.25 |
1875-3750 |
蔬菜(叶菜)水培温棚 钢架连栋大棚 |
5-18 |
2 |
1000-3600 |
简易钢架连栋大棚 |
3-8 |
2 |
600-1600 |
简易钢管连栋大棚 钢架网室大棚 |
0.8-3 |
2.5 |
200-750 |
简易水泥柱大棚 |
0.3-0.6 |
3 |
90-180 |
设施大棚折旧按年计算,不足一年的,不计折旧。折旧年限原则上智能化玻璃温室大棚、智能化PC温室大棚按15-20年计,智能化薄膜温室大棚、蔬菜(叶菜)水培温棚、钢架连栋大棚按12-15年计、简易钢架连栋大棚按8-10年计,简易钢管连栋大棚、钢架网室大棚按4-6年计,简易水泥柱大棚按2-4年计,超过折旧年限,但生产上仍在使用,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实际保险金额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表2:设施棚内作物保险金额、费率及保险费表
保险标的 |
保险金额 (元/亩) |
保险费率 |
保费 (元/亩) |
|
设施蔬菜 |
设施果类蔬菜 |
5000-12000 |
4% |
200-480 |
设施叶菜类蔬菜 |
1000-3000 |
4% |
40-120 |
|
其他设施蔬菜 |
2500-6000 |
4% |
100-240 |
|
设施水果 |
设施葡萄 |
5000-8000 |
5% |
250-400 |
设施百香果 |
3000-5000 |
4% |
120-200 |
|
设施猕猴桃 |
3000-5000 |
4% |
120-200 |
|
设施火龙果 |
5000-20000 |
4% |
200-800 |
|
其他设施水果 |
3000-20000 |
4% |
120-800 |
|
设施中药材 |
10000-20000 |
3% |
300-600 |
五、保费补贴
对参加设施大棚及棚内作物种植保险的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主体,财政给予50%保费补贴,市、区财政按6:4比例分担。
六、资金管理
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按照现有厦门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应会同区财政部门于每年7月15日前向市农业农村部门报送年度承保计划和年度工作目标,市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各区报送情况测算下一年度保费补贴资金,于7月30日前报送市财政部门。
七、承保机构
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厦门监管局辖内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经市级遴选产生的中标承保机构可经营本险种。国家部委和省级、市级保险政策对承保机构有新要求的,按新要求执行。
八、赔偿处理
(一)赔偿原则
1.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各分项保险标的最高赔偿限额不超过各自对应的保险金额。
2.如果发生一次或一次以上赔款时,保险单的有效保险金额(即原保险金额减去已付赔款后的剩余保险金额)逐次递减,逐次累计赔款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列明的保险金额。
3.发生保险责任范围的事故后,如果保单未到期且被保险人要求增保的,可在赔款后做好增保手续。增保后保险金额恢复到原保险金额,保险费率按短期费率计算,与原保险合同同时到期。增保部分保费全部由被保险人承担,不再享受财政补贴。
4.对于分阶段收获的大棚内作物,在计算赔款时扣除已收获的部分。
5.台风来临前被保险人应根据气象预警等级和大棚设计的抗风能力及时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以避免或减少设施大棚或棚内作物的损失。
(二)设施大棚损失赔偿标准
1.设施大棚因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发生全损时,按照保险标的所对应保险金额计算赔偿;发生部分损失时,按照保险标的所对应保险金额,结合损失程度与损失面积比例计算赔偿。
2.保险标的发生全部或部分损失,应以亩为单位,对应损失项目计算赔偿。计算公式如下:
设施大棚赔偿金额=保险设施大棚每亩保险金额×受损面积×损失程度×(1-免赔率)
保险大棚的损失程度根据发生灾害后的实际受损情况确定。
(三)设施大棚内的作物损失赔偿标准
1.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设施大棚内种植蔬菜、水果、中药材损失的,失去商品价值,不能恢复生长,保险人按照保险设施蔬菜、水果、中药材不同生长期所对应的赔偿比例、损失比例、损失程度及受损面积,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不同生长阶段赔偿比例×受损面积×损失比例×损失程度×(1-免赔率)
其中:损失比例=平均单位面积损失数量(或平均单位面积损失产量)/平均单位面积种植数量(或平均单位面积正常产量)
平均单位面积种植数量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
保险作物的平均单位正常产量根据当地三年该作物的平均实际产量,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
表3:设施蔬菜赔偿标准比例表
种类 |
生长阶段 |
赔偿标准 |
|
全部损失最高赔偿限额 |
部分损失 |
||
果菜类蔬菜 |
开花坐果前 |
有效保险金额×60% |
最高赔偿限额×损失率 |
坐果后采摘前 |
有效保险金额×100% |
||
已开始采摘后 |
有效保险金额×(1-已采摘量/全部采摘量) |
||
非果菜类蔬菜 |
定植成活后10日内 |
有效保险金额×50% |
|
10日后到采摘前 |
有效保险金额×100% |
||
已开始采摘后 |
有效保险金额×(1-已采摘量/全部采摘量) |
表4:设施水果赔偿标准比例表
生长阶段 |
赔偿标准 |
|
全部损失最高赔偿限额 |
部分损失 |
|
发芽期 |
有效保险金额×30% |
最高赔偿限额×损失率 |
花期 |
有效保险金额×50% |
|
果实膨大期 |
有效保险金额×70% |
|
果实成熟期 |
有效保险金额×100% |
百香果可根据种植时间、苗木大小、开花结果批次、所处的生育期等因素,火龙果可根据种植年限、开花结果批次、所处的生育期等因素,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赔偿标准比例,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设施中药材根据生长期及商品特性,赔偿比例标准以保险双方协商确定赔偿标准比例,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中轻度损失
设施大棚内蔬菜作物遭受保险责任列明的灾害,仍能继续生长的,损失程度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1)中度损失:茎、叶、生长点、果实不同程度受损,在最高赔偿限额的50%内赔付;
(2)轻度损失:叶片受损、程度轻微,在最高赔偿限额的30%内赔付。
3.保险设施蔬菜、水果、中药材已部分采摘的,在计算棚内蔬菜作物赔款时,在计算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损失数量时应扣除已采摘部分的植株数量。多种作物混种的,赔偿金额按照作物的种类、生长阶段、损失程度分别计算。
在发生损失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的情况下,实行两次定损。第一次定损先将灾情和初步定损结果记录在案,经一定时间观察期后再第二次定损,以确定确切的损失程度。
设施大棚及棚内作物保险短期费率表
保险 期限 |
一个月 |
二个月 |
三个月 |
四个月 |
五个月 |
六个月 |
七个月 |
八个月 |
九个月 |
十个月 |
十一个月 |
十二个月 |
按年 费率% |
10 |
20 |
30 |
40 |
50 |
60 |
70 |
80 |
85 |
90 |
95 |
100 |
(四)赔款支付
1.承保机构接到报案后,要及时会同被保险人和有关技术人员共同前往查勘定损,也可委托农业领域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开展查勘定损。承保机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原则上应当于10日内将保险赔款通过转账方式支付被保险人。
2.经营主体应积极将保险赔款用于灾后修复或重建。针对政府财政支持建设的大棚设施,经营主体应承诺保险赔款用于修复或重建,尽快恢复设施农业生产。
九、其他要求
(一)市、区承保公司要进一步规范运作,简化理赔程序,加快查勘和理赔速度,提高服务水平,为广大参保的经营主体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服务。各区、镇(街)农业农村部门、村(居)组织要积极协助承保公司做好展业、承保、查勘定损、理赔、参保数量的核实等相关工作。
(二)每年12月30日前,各区应总结保险开展情况,形成书面报告,由区农业、财政部门联文报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报告内容包括保险工作开展情况、投保数量、保费规模、存在问题及相应的意见建议等。
(三)本方案具体条款与《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规定不一致之处,以上述保险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