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XM00120-03-01-2025-011 | 主题分类 | 农业农村 |
发布机构 |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 文 号 | 厦农〔2025〕91号 |
生成日期: | 2025-04-15 | ||
标 题: |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做好2025年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经济项目扶持申报工作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做好2025年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经济项目扶持申报工作的通知 |
各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思明区市政园林局,湖里区住房和建设局:
根据《关于扶持厦门市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经济项目的实施管理办法》(厦农办〔2014〕12号,以下简称《实施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就2025年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经济项目的资金扶持事项通知如下:
一、扶持范围
项目应符合《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管理规定的通知》(厦府办规〔2023〕17号)要求,依据《实施管理办法》第二条执行,具体为:
本市被征地村(社区)组织村(居)民共同投资,利用村(社区)集体预留发展建设用地建设的,以股份合作经营为主的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经济项目。
(一)被征地村(社区)利用人均土地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或计容建筑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的预留发展用地,已完成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和主体工程已开工建设的项目。
(二)被征地村(社区)以村预留发展用地和资产作价,按市政府有关农村预留发展用地出让规定,进行合作开发或土地出让的项目(以土地、资产形成的投资额计算补助)。
(三)被征地村(社区)完成回购并进行股份量化,2011年以来由市、区政府利用村预留集体发展用地委托国企代建的项目。
二、申报材料
依据《实施管理办法》第四条执行,具体为:
(一)区级相关行政单位的申请报告;
(二)厦门市2025年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经济项目扶持资金申请表;
(三)项目实施方案(含项目简介,股份运作管理机制和分配方案,土地规划建设审批,合作、回购项目资料);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意见及前期准备等材料。
三、申报要求
项目由所在镇(街)对申报项目进行评估,并正式报送区农业农村部门,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核,报区领导同意后,由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联文上报市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并承诺区级配套资金。相关材料请于2025年7月15日前报市农业农村局,逾期未申报视为无项目。
四、验收要求
项目完成后,镇(街)负责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填报项目完成情况审查表,并形成书面报告,报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组织检查验收,填写项目完成情况审查意见,报市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备案。2020年以来获得资金扶持还未组织验收的项目请按《实施管理办法》要求及时做好项目验收工作,已完成验收的项目请于2025年5月20日前将《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经济项目完成情况审查表》报市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备案。
五、注意事项
(一)扶持项目实行“先建后补”,申报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已完成,主体工程已开工建设或完成,项目要明确实施责任主体,强化监督管理。
(二)项目纳入市财政绩效评价范围,各区相关行政部门要认真审核,确保项目和资金绩效评评价。扶持资金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附件:1.中共厦门市委农办 厦门市农业局 厦门市财政局印发《关于扶持厦门市农村社区股份化合作经济项目的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2.厦门市2025年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经济项目扶持申报表
3.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经济项目完成情况审查表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4月10日
(联系人:沈子岩,电话:13960666708,邮箱:shenziyan@g.xm.org)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