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XM00120-03-01-2025-029 | 主题分类 | 农业农村 |
发布机构 |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 文 号 | 厦农〔2025〕179号 |
生成日期: | 2025-07-11 | ||
标 题: |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扶持资金申报和审核工作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扶持资金申报和审核工作的通知 |
各区(自贸委)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
根据《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农规〔2024〕2号)《厦门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厦农〔2024〕219号),为了更好落实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扶持资金补贴政策,有效处理政策实施中遇到的问题,现将进一步做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扶持资金申报和审核相关工作要点通知如下:
各区(自贸委)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应按照《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厦门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的要求指导开展申报工作,并结合以下工作要点规范申报材料和审批流程。
一、规范申报材料
(一)总体要求
1.关于合同、发票和付款凭证。申报企业提供的发票应在项目年度内,付款日期应在申报截止日前,合同签订时间应早于付款时间和发票取得时间。
2.关于重复贴息。如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已享受利率补贴等优惠政策,不予重复贴息。
3.关于发票和资金流水真实性承诺。申报企业需提交发票和资金流水真实性承诺函(参照附件模板)。
4.关于申报材料存档。申报企业应按要求整理装订申报材料,并将申报材料的最终完整稿分别报市、区两级存档。
(二)关于增资扩产项目
1.关于技术性投入。直接用于生产活动的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方案、工业软件、智能制造控制系统等技术性投入也属于补助范围,提供的发票应为软件购置类发票,不得为服务类发票。
2.关于会计凭证。购入设备应列入固定资产(技术性投入列入无形资产)科目管理,不得列为费用和低值易耗品。
3.关于质保金。合同中包含质保金的,质保金支付应在申报截止日前。
4.关于付款方式。申报项目的付款方式应为银行转账。
(三)关于订单农业项目
1.关于收购本地农产品。企业收购未列入《申报指南》的本地农产品,可按照外地农产品贴息政策进行贴息。
2.关于子公司采购。龙头企业的全资子公司或持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收购农产品,按照子公司收购价格进行贴息;龙头企业贷款,款项拨付子公司进行农产品采购,需提交龙头企业与子公司实际资金流水,以及子公司直接从农户采购农产品的有效证明材料。
二、规范审核流程
1.各区(自贸委)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初审要对企业申报项目进行实地调查,对项目投入的设备进行核实拍照(包括铭牌),对企业申报提出书面初审意见,整理完善申报项目资料并存档。
2.市农业农村局收集汇总各区(自贸委)上报的企业申报材料,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审核,根据查重等结果,综合提出项目扶持方案。
附件:发票和资金流水真实性承诺函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7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发票和资金流水真实性承诺函
承诺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申报项目类型:□增资扩产 □订单农业 □奖励项目
对于我司在本次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项目申报过程中提供的材料,我司郑重承诺:
1.所有发票对应交易均真实发生,票据记载事项(含货物名称、数量、单价、金额)与合同、银行流水及物流凭证完全一致,不存在虚构交易或虚开发票行为。
2.所有发票(包括但不限于采购、建设、研发、运营等环节)均为真实、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无伪造、变造、涂改、虚开等违法违规行为。
3.申报发票均用于本申报项目,与项目设备购置、原料收购或研发活动直接相关,无重复申报其他财政资金行为。
4.所有申报项目的转账支付均真实有效,不存在任何虚假或伪造的银行转账行为,所有记录均真实地反映了实际的资金流转情况。
单位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