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XM00120-03-01-2025-032 | 主题分类 | 农业农村 |
| 发布机构 | 文 号 | 厦农〔2025〕231号 | |
| 生成日期: | 2025-11-04 | ||
| 标 题: |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申报指南的通知 | ||
| 内容概述: |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申报指南的通知 | ||
各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直属有关事业单位:
为推动《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农〔2025〕126号)政策落实,现制定《厦门市畜禽养殖转型升级补助申报指南》《厦门市生猪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申报指南》《厦门市生猪屠宰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申报指南》并印发你们,请按要求抓好落实。
附件:1.厦门市畜禽养殖转型升级补助申报指南
2.厦门市生猪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申报指南
3.厦门市生猪屠宰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申报指南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10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厦门市畜禽养殖转型升级补助申报指南
一、补助对象、标准及条件
(一)新改扩建规模养殖场项目补助
1.补助对象:自《厦门市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印发之日起至2029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新建或改扩建的生猪、禽类规模养殖场。
2.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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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型 |
新建存栏或改扩建新增存栏 |
补助资金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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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养殖场 |
①自繁自育场0.5(含)-0.75万头 ②专业育肥场1.0(含)-1.5万头 ③种(母)猪场0.1(含)-0.15万头 |
150 |
|
①自繁自育场0.75(含)-1.0万头 ②专业育肥场1.5(含)-2.0万头 ③种(母)猪场0.15(含)-0.2万头 |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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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自繁自育场≧1.0万头 ②专业育肥场≧2.0万头 ③种(母)猪场≧0.2万头 |
2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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蛋禽、肉禽 养殖场 |
50万羽(含)-75万羽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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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万羽(含)-100万羽 |
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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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万羽 |
200 |
3.申报条件
(1)存栏达到补助标准(全部推倒重建视为新建;改扩建新增存栏=改扩建之后环评核定的存栏-改扩建之前环评核定的存栏)
(2)具有合法环评和用地手续;
(3)具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4)具有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资质材料;
(5)采用标准化、现代化饲养方式,体现信息化、智能化、自动化等特点。
国家、省、市同类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兑现。
(二)优质种猪补助
1.补助对象:生猪规模养殖场。
2.补助标准:每头种猪给予一次性补助600元。
3.申报条件:自《厦门市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印发之日起至2029年12月31日期间,从国内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原种场或从国外引进优质种猪。
(三)国家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补助
1.补助对象:畜禽规模养殖场。
2.补助标准:每家奖励30万元。
3.申报条件:首次获得国家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称号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名单以农业农村部文件公布为准。
(四)省级及省级以上疫病净化场(含无规定疫病小区建设)补助
1.补助对象:畜禽规模养殖场。
2.补助标准:每家给予50万元补助。
3.申报条件:首次获评省级及省级以上疫病净化场(含无规定疫病小区建设)的养殖场(同一个规模养殖场只能补助一次)。名单以农业农村部或省农业农村厅文件公布为准。
四、实施流程
(一)新改扩建规模养殖场补助
1.养殖主体申报。规模养殖场完成新改扩建,要及时向区农业农村部门申报补助,养殖场据实填写《厦门市新改扩建规模养殖场补助申报表》(见附件1-1),并提供如下材料:(1)《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2)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环评审批(备案)手续;(3)发改部门出具的项目备案手续;(4)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资质材料;(5)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勘察结果、设计方案、施工图、监理合同等材料复印件,报送区农业农村部门审核。
2.验收。由区农业农村部门牵头组织区资规、生态环境、住建等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填报《厦门市新改扩建规模养殖场补助验收评分表》(附件1-2),并形成《厦门市新改扩建规模养殖场补助审核意见书》(附件1-3),可邀请专家参与验收。区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养殖场申报材料及现场验收情况审核后,填报《厦门市新改扩建规模养殖场补助汇总表》(附件1-4),进行5个工作日公示。
3.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后区农业农村部门于每年1月30日前将《厦门市新改扩建规模养殖场补助汇总表》(附件1-4)和《厦门市畜禽养殖转型升级补助资金汇总表》(附件1-5)加盖单位公章上报市农业农村部门。市农业农村部门按财政相关管理规定下达资金,并对相关补助资金进行抽查监督。区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养殖场申报验收先后顺序结合年度预算拨付资金。
(二)优质种猪补助
1.养殖主体申报。需向区农业农村部门提供如下材料:(1)《厦门市优质种猪补助申报审核表》(详见附件1-6);(2)品种来源资料:系谱证明、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购销凭证(发票、合同或协议等)、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或原种场有效的省级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部份省份相关审批权限不在省级,经核实符合条件可纳入申报)。国外引进的种畜禽提供系谱证明、购销凭证、农业农村部审批文件和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证明(具体材料根据上级文件规定动态调整)。
2.审核。根据养殖主体申报材料,由区农业农村部门核实清点数量,留存照片、视频等佐证材料,并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区农业农村部门出具审核意见(附件1-6),进行5个工作日公示。
3.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后区农业农村部门于每年1月30日前将《厦门市畜禽养殖转型升级补助资金汇总表》(附件1-5)《厦门市优质种猪补助申报审核表》(附件1-6)加盖单位公章上报市农业农村部门。市农业农村部门按财政相关管理规定下达资金,并对相关补助资金进行抽查监督。区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养殖场申报审核先后顺序结合年度预算拨付资金。
(三)国家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补助
市农业农村部门将当前新获评国家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的补助资金列入年度预算,每年1月30日前区农业农村部门将《厦门市畜禽养殖转型升级补助资金汇总表》(附件1-5)加盖单位公章上报市农业农村部门。市农业农村部门按财政相关管理规定下达资金,并对相关补助资金进行抽查监督。区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养殖场获评先后顺序结合年度预算拨付资金。
(四)省级及省级以上疫病净化场(含无规定疫病小区建设)补助
市农业农村部门将当前新获评省级及省级以上疫病净化场(含无规定疫病小区建设)的补助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市农业农村部门按财政相关管理规定下达资金,并对相关补助资金进行抽查监督。区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养殖场获评先后顺序结合年度预算拨付资金。
附件:1-1.厦门市新改扩建规模养殖场补助申报表
1-2.厦门市新改扩建规模养殖场补助验收评分表
1-3.厦门市新改扩建规模养殖场补助审核意见书
1-4.厦门市新改扩建规模养殖场补助汇总表
1-5.厦门市畜禽养殖转型升级补助资金汇总表
1-6.厦门市优质种猪补助申报审核表
附件1-1
厦门市新改扩建规模养殖场补助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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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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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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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种类 |
养殖场类别(生猪养殖场需填写) |
自繁自育场/专业育肥场/种(母)猪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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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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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有畜禽舍 面积(m2) |
现有畜禽舍 面积(m2) |
新增畜禽舍面积(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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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环评核定存栏数(头/只/羽) |
现环评核定存栏数(头/只/羽) |
可新增存栏量(头/只/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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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简介 (500字左右) |
(简要介绍项目情况、拟配置自动环控、自动饲喂系统、信息化管理系统、场区可视化监控系统、防疫、臭气收集处理设施设备、粪污处理方式及消纳地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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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业农村部门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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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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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2.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环评审批(备案)手续;3.项目备案手续;4.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资质材料;5.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勘察结果、设计方案、施工图、监理合同等材料复印件。
附件1-2
厦门市新改扩建规模养殖场补助验收评分表
|
项目 |
细目 |
具体内容及评分标准 |
分值 |
得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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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备 条件 |
—— |
存栏达到补助标准。 |
任一必备项目不符,则终止现场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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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有合法环评和用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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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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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畜禽养殖设施设备正常运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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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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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 高效 (35分) |
生产布局 |
场区选址布局合理,圈舍设计建设科学,通风和采光效果好。设施建筑材料安全耐用。建有人员、车辆消毒通道,合理配备消毒设施。场区入口设置车辆消毒池、覆盖全车的消毒设施以及人员消毒设施。生活区、生产区入口应设置人员消毒、淋浴、更衣设施且布局科学合理,每栋猪舍入口设有消毒设施。场区外设置独立的入场车辆洗消中心(站)。 |
4 |
||
|
办公区、生产区、生活区、粪污处理区和无害化处理应严格分开,界限分明;生产区距离其它功能区50m以上或通过物理屏障有效隔离;场内出猪台与生产区应相距50m以上或通过物理屏障有效隔离。 |
3 |
||||
|
按照不同饲养阶段分别饲养在不同地点,每个地点相对独立且相隔一定距离。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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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场内净道与污道分开,有独立的引种隔离舍(专业育肥场除外)。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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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动化 |
具有自动环控、自动饲喂、畜产品采集(捡蛋等)、饲草料加工等自动化设施设备且运转正常。 |
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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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化、信息化 |
配备有场区可视化监控系统,对重点生产区域进行实时监控(监控范围应涵盖母猪舍、保育舍、育肥舍、畜禽粪污贮存池、沼气设施、兽药饲料储存间等重点场所),将养殖情况实时汇集至监控大屏或相应的APP,实现即时监管和远程监管。 |
8 |
|||
|
配备信息化管理系统,可采集畜禽生产、免疫、检疫、消毒、饲料兽药投入品、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情况等数据,实现生产过程可追溯。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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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 友好 (35分) |
场区环境 |
圈舍美观,景观优美,场区清洁卫生,无噪声、臭气、污水等污染。合理使用消毒剂,残留消毒剂对土壤等周边环境无不良影响。 |
5 |
||
|
粪污处理 |
具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粪污处理设施设备且运转正常,技术模式选择合理。畜禽粪污封闭运输和处理,雨污分流,产生的气体有利用或处理措施,好氧发酵有翻抛或者曝气设施。处理后畜禽粪肥中有害物质残留符合相关要求。 |
10 |
|||
|
粪污以肥料化利用为主,配套与养殖规模、处理工艺相适应的粪肥还田土地,可委托第三方处理或达标排放。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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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害化处理 |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工艺符合相关法规规范要求,且运转正常;或委托当地畜牧部门认可的集中处理中心统一处理,且有正式协议。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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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源节约 |
使用节水、节料、节能养殖工艺。畜禽饮水设备具备节水功能;采用低蛋白日粮、绿色饲料添加剂等技术,通过自动化饲喂等方式有效管控饲料浪费;使用绿色能源,单位畜禽能耗低。 |
10 |
|||
|
产品 安全 (20分) |
疫病防控 |
具有科学的防疫制度和完备的设施,畜禽疫病综合防控措施到位,生物安全水平较高。 |
5 |
||
|
有独立兽医室,具备正常开展临床诊疗、采样、高压灭菌、消毒等设施,有诊疗与用药记录。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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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入品使用 |
严格遵守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使用有关规定,记录完整、准确。严格执行兽用处方药和休药期制度。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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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 先进 (10分) |
制度建设 |
生产过程、投入品使用、动物防疫、安全生产等管理制度健全,定期对养殖、防疫、检测、安全等工作人员开展培训。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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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水平 |
养殖档案完整,内容记录真实准确。具备疫病防控、饲料营养、品种改良等检测能力。安全生产、职业防护措施到位。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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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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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评分90分以上达到补助条件。
验收组成员签名:
附件1-3
厦门市新改扩建规模养殖场补助审核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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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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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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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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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批复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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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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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种(母)猪场需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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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环评核定存栏数(头/只/羽) |
现环评核定存栏数(头/只/羽)羽) |
可新增存栏量(头/只/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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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有畜禽舍 面积(m2) |
现有畜禽舍 面积(m2) |
新增畜禽舍 面积(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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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额(万元) |
补助资金总额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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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行组织环保验收情况(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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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 收 组 成 员(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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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工作单位 |
职务、职称 |
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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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级农业农村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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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级生态环境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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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级资源规划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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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级住建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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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组意见: 验收时间: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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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级农业农村部门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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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4
厦门市新改扩建规模养殖场补助汇总表
(单位:头/只/羽、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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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养殖场名称 |
养殖场地址 |
养殖种类 |
建设性质(新/改扩建) |
原环评核定存栏数 |
现环评核定存栏数 |
补助资金总额 |
法人 代表 |
联系电话 |
企业开户银行及其帐号 |
备注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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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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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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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 |
填报人: 区级农业农村部门(盖章)
附件1-5
厦门市畜禽养殖转型升级补助资金汇总表
报送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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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申请补助资金总额 |
其中,市财政60% |
区财政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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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改扩建规模养殖场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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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种猪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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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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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汇总 |
填报人: 联系电话:
附件1-6
厦门市优质种猪补助申报审核表
|
养殖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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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养殖场地址 |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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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种时间 |
引种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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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入品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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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方养殖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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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方养殖场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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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补助资金 |
总额(其中,市级资金 ,区级资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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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养殖场承诺提供的材料和数据真实有效。 (养殖场签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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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级农业农村部门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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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厦门市生猪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申报指南
一、补助对象、标准及条件
(一)补助对象:生猪规模养殖场
(二)补助标准:对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给予每头80元的补助,扣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后,市、区按财政体制6:4分担。
(三)补助条件:主要用于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养殖环节病死猪,不包括强制扑杀的猪、流产后的死胎、木乃伊胎等。
二、实施流程
(一)申报无害化处理。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发现病死猪后,向所在地镇级农业机构报告,并及时填报《生猪规模养殖场养殖环节病死猪情况登记表》(附件2-1),镇级农业机构接到报告后及时派遣工作人员(包括乡镇畜牧兽医人员或村级动物防疫员等)监督指导无害化处理工作,处理完毕后,监督人员要及时填写《生猪规模养殖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档案记录》(附件2-2),由养殖场(小区)主、监督人员、处理人员分别签名确认,并存档备查。
(二)镇级审核。镇级农业机构对附件2-2数据进行核实后汇总,于每月10日前填写《镇级规模养殖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附件2-3),对上月份的无害化处理生猪数量登记造册,附死亡率超过正常范围的养殖场的书面说明,上报区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并存档备查。
(三)区级审核。区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镇街报送的表格(附件2-3)进行审核后,汇总报区农业农村部门,加盖区农业农村部门公章后,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份《区级规模养殖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附件2-4)连同死亡率超过正常范围的养殖场的书面说明上报至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汇总,由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四)资金下达拨付。每半年区农业农村部门汇总核实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数量(如:1-6月、7-12月),填写《厦门市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申报表》(附件2-5,加盖区农业农村部门和区财政部门公章),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各区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各区要加强资金管理并及时公开补助资金发放情况,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原《厦门市农业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厦门市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厦农〔2013〕 38号)废止。
附件:2-1.生猪规模养殖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
2-2.生猪规模养殖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档案记录
2-3.镇级规模养殖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
2-4.区级规模养殖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
2-5.厦门市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申报表
附件2-1
生猪规模养殖场养殖环节病死猪情况登记表
养殖场名称: 地址:
|
日期 |
生猪饲养量(头) |
病死猪数量(头) |
病死原因 |
养殖场负责人签名 |
备注:该表由养殖场填写。日期为生猪死亡时间,按天登记,生猪饲养量以填报时间养殖场实际存栏数填报。此表一式三份,一份养殖场留存,一份由镇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核查,一份交区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留存。
附件2-2
生猪规模养殖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档案记录
(20 年 月)
|
日期 |
养殖场名称 |
生猪饲养量(头) |
病死猪数量(头) |
负责处理 人员签名 |
养殖场负责人签名 |
监管人员 签名 |
备注 |
|
死亡时间段、不符合和符合补助的头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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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100头 |
2025.1.10-1.25,不符合补助头数20头。符合补助80头。 |
备注:日期为无害化处理的时间,并在备注栏备注处理哪一时间段死亡的病死猪以及不符合、符合补助的头数。此表一式两份,一份由镇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审核,一份交区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审核。
附件2-3
镇级规模养殖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
(20 年 月)
填报单位(公章):
|
行政村名称 |
养殖场名称 |
养殖场负责人身份证号 |
养殖场(小区)负责人联系电话 |
生猪饲 养量(头) |
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数量(头) |
无害化处理方式 |
养殖场负责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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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埋 |
化制 |
高温 处理 |
化学 处理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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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镇级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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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联系电话: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备注:该表里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数量为符合申报资金的病死猪数量,不高于附件2-2的病死猪数量。)
附件2-4
区级规模养殖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
(20 年 月)
填报单位(公章):
|
乡镇名称 |
行政村名称 |
养殖场名称 |
养殖场负责人身份证号 |
养殖场负责人联系电话 |
生猪饲 养量(头) |
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数量(头) |
无害化处理方式 |
养殖场负责人签名 |
||||
|
深埋 |
化制 |
高温 处理 |
化学 处理 |
其他 |
||||||||
|
区级合计 |
||||||||||||
填报人: 联系电话: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备注:该表里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数量为符合申报资金的病死猪数量,不高于附件2-2的病死猪数量。)
附件2-5
厦门市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申报表
年 月—— 年 月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
月份 |
无害化处理数量(头) |
补助总金额(元) |
|
如:2025年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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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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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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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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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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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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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 |
填报人: 区农业农村部门(盖章) 区财政部门(盖章)
附件3
厦门市生猪屠宰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申报指南
一、补助对象、标准及条件
(一)补助对象:屠宰环节补助包括病害猪损失补助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助,病害猪损失补助对象为委托定点屠宰企业屠宰的病害猪货主和自宰经营的定点屠宰企业,无害化处理费用补助对象为对病害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或其他处理企业)。
(二)补助标准:病害猪损失财政补助标准为800元/头,无害化处理财政补助标准为80元/头。病害猪产品每90公斤折合1头,享受病害猪损失补助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助。
(三)补助条件:病害活猪、送至待宰圈后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享受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处理费用补贴。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包括经屠宰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肉、脏器及病变组织、甲状腺、肾上腺、病变淋巴结和修整后不可食用的部分),按90公斤一头的标准折算为相应头数,享受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处理费用补贴。
送至定点屠宰企业时已死亡的病害猪不得享受病害猪损失补贴,只能享受无害化费用补贴。
二、实施流程
(一)申报无害化处理
病害活猪、送至待宰圈后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和送至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时已死的生猪进行无害化处理时,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分别按照《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附件3-1)、《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表》(附件3-2)、《待宰前死亡生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附件3-3)的格式要求,规范填写,并在记录上签字,经货主签字确认后,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官方兽医的监督下,送至无害化处理车间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理,官方兽医、无害化处理人员、屠宰场主要负责人三方签字确认。每月3日前,填报《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表》(附件3-4),并将以上4个表格报送区农业农村部门。
进行无害化处理前,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应开启监控摄录系统,记录无害化处理过程,并通过系统报送相关信息;未建立无害化处理监控和信息报送系统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应通过照片或摄录,记录无害化处理过程。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应对无害化处理摄像或照片等相关资料统一存档(保存2年以上)。无害化处理无相应资料的,不得申报补贴。
(二)区级审核
各区要对定点屠宰企业上报的《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表》《待宰前死亡生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和《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表》进行严格审查,核查属实后,填写《 区 月份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情况汇总表》(附表3-5),加盖公章后,于每月6日前上报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同时抄报区财政部门,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汇总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三)资金下达拨付
每半年区农业农村部门汇总核实屠宰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数量(如:1-6月、7-12月),填写《厦门市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申报表》(附表3-6),会同区财政部门上报经费补贴申请,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拨付屠宰环节无害化处理补贴经费。各区要加强资金管理并及时公开补助资金发放情况,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原《厦门市农业局关于做好生猪屠宰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厦农〔2016〕144号)废止。
附件:3-1. 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
3-2.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表
3-3.待宰前死亡生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
3-4.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表
3-5. 区 月份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情况汇总表
3-6.厦门市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
申报表
附件3-1
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
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名称: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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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 主 |
处理原因 |
处理头数 |
处理方式 |
肉品品质检验员签字 |
无害化处理 人员签字 |
货主签字 |
填表人: 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场)负责人: 检疫员:
备注:此记录表一式三份,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场)、货主、区级畜牧兽医(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各留
一份存档。
附件3-2
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表
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名称: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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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 主 |
产品(部位)名称 |
处理原因 |
处理数量 (公斤) |
折合头数 |
处理方式 |
肉品品质检验员签字 |
无害化处理 人员签字 |
货主签字 |
填表人: 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场)负责人: 检疫员:
备注:此记录表一式三份,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场)、货主、区级畜牧兽医(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各留一份存档。
附件3-3
待宰前死亡生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
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名称: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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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主 |
死亡原因 |
处理头数 |
处理方式 |
肉品品质检验员签字 |
无害化处理人员签字 |
货主签字 |
填表人: 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场)负责人: 检疫员:
备注:此记录表一式三份,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场)、货主、区级畜牧兽医(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各留一份存档。
附件3-4
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表
单位:(公章) 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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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害猪处理头数 |
损失补贴头数 合计 |
所处理生猪产品 折合头数 |
待宰前死亡生猪 处理头数 |
无害化处理 头数合计 |
无害化处理 人员签字 |
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负责人签字 |
检疫员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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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营 |
代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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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害化处理情况总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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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月报表一式三份,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场)、区级畜牧兽医(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区级财政主管部门各留一份存档。
附件3-5
区 月份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情况汇总表
区农业农村部门:(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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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场)名称 |
屠宰量 |
病害猪处理头数 |
损失补贴头数 |
所处理生猪产品折合头数 |
待宰前死亡生猪处理头数 |
无害化处理头数合计 |
市(县)审核处理头数合计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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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营 |
代宰 |
合计 |
自营 |
代宰 |
自营 |
代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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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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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表人: 联系电话: 负责人: 联系电话:
附件3-6
厦门市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申报表
年 月—— 年 月
申请单位(公章): 制表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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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数量 |
病害猪损失补贴 |
合计 |
其中:市、区财政补贴(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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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害化处理总头数 |
其中 |
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80元/头) |
头数 (头) |
补贴金额 (800元/头) |
补贴总额(元) |
市财政(60%) |
区财政(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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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害猪(头) |
分割的生猪产品 |
进场前死亡(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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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量 (公斤) |
折算成头数(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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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表人: 区农业农村部门(盖章) 区财政部门(盖章)
注:1.进场前死亡生猪不享受病害猪损失补贴;
2.病害猪损失补贴头数=病害猪头数+分割的生猪产品折算头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