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XM00120-01-06-2010-002 | 主题分类 | 行政职权目录及权力运行流程图 |
发布机构 | 厦门市农业局 | 文 号 | |
生成日期: | 2010-10-09 | ||
标 题: | 厦门市农业局行政职权目录及权力运行流程图 | ||
内容概述: | 厦门市农业局行政职权目录及权力运行流程图 |
编号 |
项目名称 |
类别 |
实施依据 |
承办 单位 |
办理 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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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JD001 |
对种子日常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规定。《福建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 |
种植业处、市种子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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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JD002 |
对种子质量监督抽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二、三条规定。《福建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二十三、二十四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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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JD003 |
对本辖区内村集体财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第五条;《厦门市农村集体财务审计条例》第四条 |
市经管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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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JD004 |
对管理村集体会计人员,对村集体财会人员离职交接工作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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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JD005 |
负责本辖区内村集体财务的审计工作 |
行政监督检查 |
《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厦门市农村集体财务审计条例》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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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JD006 |
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福建省农业集体经济承包合同条例》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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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JD007 |
查验植物检疫证书 |
行政监督检查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条;《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福建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
市植保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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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JD008 |
对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
市动卫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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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JD009 |
为控制、扑灭动物疫病,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派人在当地依法设立的现有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必要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临时性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
行政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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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JD010 |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
行政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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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JD011 |
对动物、动物产品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并进行监督抽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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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JD012 |
对动物诊疗监督管理 |
行政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条至第五十七条,《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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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JD013 |
对畜禽标识监督管理 |
行政监督检查 |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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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JD014 |
查验、登记畜禽标识 |
行政监督检查 |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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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JD015 |
对乡村兽医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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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JD016 |
对执业兽医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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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JD017 |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 |
行政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
农安办、种植业处、畜牧处、市农产品检测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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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JD018 |
对种子质量监督抽检 |
行政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八条;《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
种植业处、市农产品检测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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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JD019 |
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
行政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一条 |
市动卫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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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JD020 |
对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对其他动物疫病监测和疫情的确认 |
行政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条、第二十七条 |
畜牧处、市农产品检测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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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JD021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质量的监督抽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四十四条 |
畜牧处、市动卫所、市农产品检测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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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JD022 |
对农药、肥料质量的监督抽检 |
行政监督检查 |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市农产品检测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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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JD023 |
对“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
农安办、种植业处、畜牧处、市农产品检测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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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JD024 |
对“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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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JD025 |
对“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生产、捕捞、采集食用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十七条,《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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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JD026 |
对“农业生产用水和用作肥料的固体废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十八条,《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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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JD027 |
对“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兽药、农用薄膜等化工产品,防止对农产品产地造成污染”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十九条,《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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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JD028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二)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三)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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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JD029 |
对“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防止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禁止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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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JD030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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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JD031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八条,《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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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JD032 |
对农机维修产品经营、维修质量的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五条 |
市农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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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JD033 |
监督检查乡(镇)、村道和田间、场院农机是否违法 |
行政监督检查 |
《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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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JD034 |
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 |
种植业处、畜牧处、市农产品检测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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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JD035 |
对生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
行政监督检查 |
《厦门市生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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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JD036 |
对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监督管理 |
行政监督检查 |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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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JD037 |
对进口兽药监督抽检、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兽药进口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
畜牧处、市动卫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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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JD038 |
对兽用生物制品监督管理、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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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JD039 |
行使兽药监督管理权 |
行政监督检查 |
《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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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JD040 |
对兽药经营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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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JD041 |
对辖区内兽药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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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JD042 |
对上市兽药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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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JD043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监督管理 |
行政监督检查 |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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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JD044 |
在备案和现场检查中,发现饲料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存在安全卫生隐患或者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或者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情形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并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
行政监督检查 |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第十八条 |
畜牧处、市农产品检测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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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JD045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根据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划,可以组织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监督抽查,并会同同级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公布 |
行政监督检查 |
《饲料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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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JD046 |
对饲料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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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JD047 |
对 种畜禽场进行不定期抽检 |
行政监督检查 |
《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
畜牧处、市动卫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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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JD048 |
对畜牧业的监督管理 |
行政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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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JD049 |
对种畜禽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
行政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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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JD050 |
制定畜禽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计划 |
行政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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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JD051 |
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 |
行政监督检查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
畜牧处、市动卫所、市农产品检测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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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JD052 |
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鲜乳进行监督抽查,并按照法定权限及时公布监督抽查结果。 |
行政监督检查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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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JD053 |
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定期开展监督抽查,并记录监督抽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 |
行政监督检查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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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JD054 |
加强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定期开展生鲜乳质量检测抽查,并记录监督抽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 |
行政监督检查 |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
畜牧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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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JD055 |
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分工,履行下列职责: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进行监督检查; 对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是否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监督检查; 对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以及上岗人员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实验室是否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畜牧处、市农产品检测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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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JD056 |
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 |
行政监督检查 |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福建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规定(修正)》第四条第一款 |
市减负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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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JD057 |
检查有关农民负担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 |
行政监督检查 |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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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XK001 |
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规定。《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福建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
市种子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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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XK002 |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福建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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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XK003 |
农业植物调运检疫许可 |
行政许可 |
《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修订)》第七条、第八条;《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2007年修订)》第十五条;《福建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
市植保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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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XK004 |
农业植物产地检疫行政许可 |
行政许可 |
《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修订)》第十一条;《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2007年修订)》第十七条;《福建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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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XK005 |
动物、动物产品检疫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
市动卫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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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XK006 |
农业机械登记 |
行政许可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
市农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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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XK007 |
农业机械驾驶许可 |
行政许可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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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XK008 |
农机维修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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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XK009 |
动物诊疗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十九条 |
畜牧处、市动卫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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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XK010 |
兽药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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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XK011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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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XK012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除外)审核发放 |
行政许可 |
《种畜禽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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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XK013 |
执业兽医师执业注册及兽医师执业证书核发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四条、《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四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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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XK014 |
执业助理兽医师执业备案及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核发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四条、《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四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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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XK015 |
向从事畜禽人工授精的人员核发有关证书 |
行政许可 |
《种畜禽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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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CF001 |
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 |
种植业处、市农业执法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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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CF002 |
对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第(一)、(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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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CF003 |
对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或者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第(一)、(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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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CF004 |
对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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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CF005 |
对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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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CF006 |
对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种子法》规定的或者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第(二)、(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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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CF007 |
对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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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CF008 |
对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第(五)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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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CF009 |
对违反《种子法》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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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CF010 |
对违反本法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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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CF011 |
对违反《畜牧法》有关规定,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一条 |
畜牧处、市农业执法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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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CF012 |
对违反《畜牧法》有关规定,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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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CF013 |
对违反《畜牧法》有关规定,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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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CF014 |
对销售种畜禽有《畜牧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一)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二)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三)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四)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的违法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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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CF015 |
对违反《畜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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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CF016 |
对养殖畜禽有违反《畜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二)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喂家畜;(三)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养畜禽;(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危害人和畜禽健康的其他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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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CF017 |
对违反《畜牧法》有关规定,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以及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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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CF018 |
对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或伪造、变造畜禽标识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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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CF019 |
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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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CF020 |
对使用农业投入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六条 |
农安办、种植业处、畜牧处、市农业执法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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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CF021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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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CF022 |
对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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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CF023 |
对有《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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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CF024 |
对农产品销售企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四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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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CF025 |
对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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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CF026 |
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四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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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CF027 |
对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
种植业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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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CF028 |
对未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种畜禽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
畜牧处、市农业执法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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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CF029 |
对未按照规定的品种、品系、代别和利用年限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种畜禽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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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CF030 |
对推广未依照《种畜禽管理条例》评审并批准的畜禽品种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种畜禽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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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CF031 |
对销售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种畜系谱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种畜禽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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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CF032 |
对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
种植业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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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CF033 |
对违反《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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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CF034 |
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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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CF035 |
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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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CF036 |
对假冒授权品种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条 |
种植业处、市农业执法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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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CF037 |
对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 |
|||
00NLCF038 |
对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 |
|||
00NLCF039 |
对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 |
|||
00NLCF040 |
对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 |
|||
00NLCF041 |
对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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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CF042 |
对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
00NLCF043 |
对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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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CF044 |
对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宣教与外经处、市农业执法支队 |
||
00NLCF045 |
对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
|||
00NLCF046 |
对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
00NLCF047 |
对违反《兽药管理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
畜牧处、市农业执法支队 |
||
00NLCF048 |
对违反《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
|||
00NLCF049 |
对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
|||
00NLCF050 |
对违反《兽药管理条例》规定,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
00NLCF051 |
对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
|||
00NLCF052 |
对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违反《兽药管理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
|||
00NLCF053 |
对违反《兽药管理条例》规定,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
|||
00NLCF054 |
对违反《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 |
|||
00NLCF055 |
对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 |
|||
00NLCF056 |
对境外企业违反《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
00NLCF057 |
对违反《兽药管理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
00NLCF058 |
对违反《兽药管理条例》规定,使用兽药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
00NLCF059 |
对违反《兽药管理条例》规定,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
00NLCF060 |
对违反《兽药管理条例》规定,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
|||
00NLCF061 |
对违反《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
|||
00NLCF062 |
对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
|||
00NLCF063 |
对违反《兽药管理条例》规定,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
|||
00NLCF064 |
对违反《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
|||
00NLCF065 |
对违反《兽药管理条例》规定,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
|||
00NLCF066 |
对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 |
农安办、种植业处、畜牧处、市农业执法支队 |
||
00NLCF067 |
对取得许可证照或者经过认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 |
|||
00NLCF068 |
对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 |
|||
00NLCF069 |
对生产者生产产品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三条第(四)项 |
|||
00NLCF070 |
对销售者没有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三条第(五)项 |
|||
00NLCF071 |
对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不履行本规定的义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三条第(六)项 |
|||
00NLCF072 |
对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畜牧处、市农业执法支队 |
||
00NLCF073 |
对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经营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产品标签以及无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
|||
00NLCF074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不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
|||
00NLCF075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附具的标签不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
|||
00NLCF076 |
对不具备《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
00NLCF077 |
对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已经停用、禁用或者淘汰以及未经审定公布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
00NLCF078 |
对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饲料添加剂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
|||
00NLCF079 |
对使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
|||
00NLCF080 |
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 |
|||
00NLCF081 |
对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产品标签上注明的成分的种类、名称不符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 |
|||
00NLCF082 |
对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不符合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标准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 |
|||
00NLCF083 |
对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项 |
|||
00NLCF084 |
对经营未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
00NLCF085 |
对滥发、扩散未经省审定的菌株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建省蘑菇菌种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项 |
种植业处、市农业执法支队 |
||
00NLCF086 |
对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蘑菇菌种或不按证、照许可生产经营蘑菇菌种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建省蘑菇菌种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项 |
|||
00NLCF087 |
对粗制滥造,销售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蘑菇菌种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建省蘑菇菌种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 |
|||
00NLCF088 |
对涂改、伪造、转让许可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建省蘑菇菌种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四)项 |
|||
00NLCF089 |
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四)项定,推广未经核准登记的农业物化技术的单位和个人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建省实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
种植业处 |
||
00NLCF090 |
对违反《福建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在审定公告、引种公告规定的适宜生态区域以外的区域经营、推广主要农作物种子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建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
种植业处、市农业执法支队 |
||
00NLCF091 |
对违反《福建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未经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引种通过相邻省品种审定的主要农作物种子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建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
|||
00NLCF092 |
对违反《福建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公告停止生产、经营、推广的主要农作物品种一个生产周期后,继续生产、经营、推广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建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
00NLCF093 |
对违反《福建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拆包销售依法应当包装销售种子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建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 |
|||
00NLCF094 |
对违反《福建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超出种子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有效期限和经营范围委托代销种子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建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 |
|||
00NLCF095 |
对违反《福建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超越委托书规定范围经营种子或者转委托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建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 |
|||
00NLCF096 |
对违反《福建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种子经营者未向购买者开具销售凭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建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 |
|||
00NLCF097 |
对违反《福建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种子经营者未向购买者提供文字说明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文字说明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建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
00NLCF098 |
对违反《福建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种子经营者提供的文字说明内容与品种审定公告、引种公告的相关内容不一致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建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 |
|||
00NLCF099 |
对违反《福建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建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
|||
00NLCF100 |
对以非种子冒充种子、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以及生产、经营的种子属于因变质不能作种子使用的或者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建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
|||
00NLCF101 |
对违反《福建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无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者的或主要农作物种子的或者经营无种子经营许可证者的种子的或者向无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者、无种子经营许可证者提供主要农作物亲本种子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建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二、三款 |
|||
00NLCF102 |
对违反《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种植业处、畜牧处、市农业执法支队 |
||
00NLCF103 |
对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并加贴标志的产品,经检查、检测、鉴定,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
00NLCF104 |
对伪造、变造、盗用、冒用、买卖和转让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
00NLCF105 |
对未取得农药临时登记证而擅自分装农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 |
种植业处、市农业执法支队 |
||
00NLCF106 |
对生产、经营假、劣农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 |
|||
00NLCF107 |
对经营未注明“过期农药”字样的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
|||
00NLCF108 |
对买卖、转让、租借《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畜牧处、市农业执法支队 |
||
00NLCF109 |
对未取得或假冒、伪造《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生产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
00NLCF110 |
对违反《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第十、十一、十二条有关企业原料管理、企业生产过程管理、企业成品管理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
00NLCF111 |
对经营、使用未取得《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
00NLCF112 |
对养殖户、养殖场、动物诊疗机构等使用者转手销售兽用生物制品的,或者兽药经营者超出《兽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
00NLCF113 |
对买卖、出租、出借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
00NLCF114 |
对申请人提供虚假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
00NLCF115 |
对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未按照《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或《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
00NLCF116 |
对使用的农产品包装材料不符合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 |
种植业处、畜牧处、市农业执法支队 |
||
00NLCF117 |
对农产品包装过程中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 |
|||
00NLCF118 |
对应当包装的农产品未经包装销售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 |
|||
00NLCF119 |
对冒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等质量标志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项 |
|||
00NLCF120 |
对农产品未按照规定标识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五)项 |
|||
00NLCF121 |
对违反《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规定,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
|||
00NLCF122 |
对生产经营企业在饲料产品中添加、使用违禁药品的或者未按规定使用饲料添加剂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饲料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畜牧处、市农业执法支队 |
||
00NLCF123 |
对违反《厦门市生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包括食用菌类)、瓜果、茶叶、烟草和中草药材等作物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厦门市生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种植业处、市农业执法支队 |
||
00NLCF124 |
对违反《厦门市生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未经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检验的过期农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厦门市生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
00NLCF125 |
对违反《厦门市生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销售甲胺磷、氧化乐果、对硫磷、甲基1605、快灵农药及其混合配剂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厦门市生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
00NLCF126 |
对违反《厦门市生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生鲜食品种植、养殖基地不按照规定如实记载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使用以及防疫、检疫等情况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厦门市生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种植业处、畜牧处、市农业执法支队 |
||
00NLCF127 |
对不按规定编制财务计划或者财务计划未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而执行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
市经管站 |
||
00NLCF128 |
对不按规定定期公开财务账目或者报告财务计划执行情况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
|||
00NLCF129 |
对不按规定及时入账核算政府下拨和社会捐赠、赞助的款物或者以村集体名义购买的有价证券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
|||
00NLCF130 |
对不按规定建立固定资产登记保管制度或者提取折旧费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 |
|||
00NLCF131 |
对不按规定实行账和款、物,支票和印鉴分别管理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五项 |
|||
00NLCF132 |
对会计凭证未经村务监督小组审核或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会计凭证擅自入账归档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六项;《厦门市农村集体财务审计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六项 |
|||
00NLCF133 |
对违反财务开支审批制度擅自批准现金支出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项 |
|||
00NLCF134 |
对不按规定程序更换村集体财会人员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项 |
|||
00NLCF135 |
对财会人员不按规定办理离职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项 |
|||
00NLCF136 |
对不按规定程序擅自以村集体名义或用集体资产投资、担保或者借贷资金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项;《厦门市农村集体财务审计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 |
|||
00NLCF137 |
对不按规定程序擅自拍卖、转让、入股集体资产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五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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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CF138 |
对在审计工作中不如实提供财务账目及其有关资料或者对审计意见书无异议又拒不改正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六项 《厦门市农村集体财务审计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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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CF139 |
对取得《农村财会任用证》的财会人员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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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CF140 |
对不按规定程序聘用会计、聘用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或者《农村财会任用证》人员从事村集体会计工作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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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CF141 |
对拒绝接受法定事项审计的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厦门市农村集体财务审计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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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CF142 |
对被审计单位擅自用集体资产购置交通、通讯工具和其它物品归个人使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厦门市农村集体财务审计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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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CF143 |
对被审计单位擅自增发工资、奖金、补贴或者用集体资金旅游或者为个人办理保险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厦门市农村集体财务审计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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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CF144 |
对被审计单位不按规定管理、使用借入资金或者代管的集体资金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厦门市农村集体财务审计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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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CF145 |
对被审计单位设立账外账、小金库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厦门市农村集体财务审计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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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CF146 |
对承包合同双方的违约、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建省农业集体经济承包合同条例》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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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CF147 |
对未依照《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修订)》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2007年修订)》第二十四条; |
市植保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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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CF148 |
对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2007年修订)》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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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CF149 |
对未依照《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修订)》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2007年修订)》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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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CF150 |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2007年修订)》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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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CF151 |
违反《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修订)》和《福建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擅自从国外调运应施检疫植物、植物产品的,或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行政处罚 |
《福建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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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CF152 |
违反《福建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未向植物检疫机构申报登记、申请产地检疫,擅自生产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的,植物检疫机构可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行政处罚 |
《福建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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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CF153 |
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 |
市动卫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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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CF154 |
对“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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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CF155 |
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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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CF156 |
对“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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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CF157 |
对“屠宰、经营、运输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疫区内易感染的;检疫不合格的;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疫区内易感染的;检疫不合格的;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动物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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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CF158 |
对“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 |
|||
00NLCF159 |
对“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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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CF160 |
对“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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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CF161 |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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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CF162 |
对“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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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CF163 |
对“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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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CF164 |
对“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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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CF165 |
对“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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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CF166 |
对“违反规定发布动物疫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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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CF167 |
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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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CF168 |
对“动物诊疗机构造成疫情扩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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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CF169 |
对“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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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CF170 |
对“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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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CF171 |
对“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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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CF172 |
对“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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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CF173 |
对“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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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CF174 |
对“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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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CF175 |
对“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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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CF176 |
对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条第(四)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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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CF177 |
对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的行为或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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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CF178 |
对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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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CF179 |
对乡村兽医不按照规定区域从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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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CF180 |
对乡村兽医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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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CF181 |
对执业兽医超出注册机关核定的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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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CF182 |
对执业兽医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未重新办理注册或者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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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CF183 |
对执业兽医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执业兽医管理办, 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
|||
00NLCF184 |
对执业兽医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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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CF185 |
对执业兽医使用不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或者未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
|||
00NLCF186 |
对执业兽医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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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CF187 |
对执业兽医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 |
|||
00NLCF188 |
对未经调入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批准,从县境外调入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建省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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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CF189 |
对运输途中宰杀、销售、抛弃染疫、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建省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
00NLCF190 |
对动物饲养者不按照规定做好兽药、饲料添加剂使用记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建省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
|||
00NLCF191 |
对屠宰、加工、贮藏、购销动物产品安全不符合国家及省有关标准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建省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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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CF192 |
对为从事屠宰、加工、贮存、购销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提供场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建省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
00NLCF193 |
对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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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CF194 |
对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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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CF195 |
对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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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CF196 |
对动物诊疗场所不再具备有关规定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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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CF197 |
对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
|||
00NLCF198 |
对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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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CF199 |
对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 |
|||
00NLCF200 |
对使用不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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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CF201 |
对动物诊疗机构违反“不得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不得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 |
|||
00NLCF202 |
对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的,或者未按照审定的维修等级和范围承揽维修业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种植业处、市农机所 |
||
00NLCF203 |
对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零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承修已报废的实行牌证管理的自走式农业机械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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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CF204 |
对因维修质量不合格给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引发农业机械事故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
|||
00NLCF205 |
对伪造、变造牌证标志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牌证标志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
|||
00NLCF206 |
对逾期未按照规定参加检验或者审验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
|||
00NLCF207 |
对发生在道路以外的乡(镇)、村道和田间、场院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
|||
00NLCF208 |
对驾驶无牌、无证或者无证驾驶或者驾驶与准驾机型不符的人员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
|||
00NLCF209 |
对拼装或者擅自改装实行牌证管理的自走式农业机械以及按照规定应当报废而未报废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二款 |
|||
00NLCF210 |
对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
畜牧处、市农业执法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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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CF211 |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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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CF212 |
依据职责,对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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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CF213 |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二)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三)生鲜乳收购站收购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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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CF214 |
对三级、四级实验室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或者已经取得相关资格证书但是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依照职责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
00NLCF215 |
对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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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CF216 |
对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 (二)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的; (三)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的; (四)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的; (五)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的; (六)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 (七)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的; (八)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等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
00NLCF217 |
对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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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CF218 |
对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等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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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CF219 |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未依照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的; (二)实验室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未经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 (四)在未经指定的专业实验室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 (五)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同时从事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的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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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CF220 |
对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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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CF221 |
对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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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CF222 |
对强制或变相强制农民集资、捐资办学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建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规定(修正)》第十七条第(一)项 |
市减负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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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CF223 |
对替有关单位或部门代扣农民出售农副产品价款或预购定金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建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规定(修正)》第十七条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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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CF224 |
对违反《福建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规定(修正)》,强制或变相强制农民参加保险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建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规定(修正)》第十七条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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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CF225 |
对向农民征收超额税费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建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规定(修正)》第十七条第(四)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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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CF226 |
对强制农民购买有价证券、订阅报刊杂志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建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规定(修正)》第十七条第(五)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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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CF227 |
对进行增加农民负担的达标、升级、评比活动的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建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规定(修正)》第十七条第(六)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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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CF228 |
对违反《福建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规定(修正)》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任何形式要求农民无偿提供财力、物力和劳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建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规定(修正)》第十七条第(七)项 |
|||
00NLCF229 |
对违反《福建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规定(修正)》第五条第一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向农民收取的村提留,不得超过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3%;向农民收取的乡统筹费,不得超过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建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规定(修正)》第十七条第(八)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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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CF230 |
对巧立名目、乱集资、乱收费、乱罚款和以各种形式摊派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建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规定(修正)》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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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QZ001 |
对违反《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修订)》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 |
行政强制 |
《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修订)》第十八条第三款;《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2007年修订)》第二十四条 |
市植保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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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QZ002 |
平调村集体或者村民小组集体资产或者截留上级下拨和社会捐赠、赞助款物的,责令责任人限期退还,原物不能退还的应当作价赔偿 |
《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市经管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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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QZ003 |
挪用村集体生产性资金用于非生产性支出,将上级下拨专项资金和接受社会捐赠、赞助的其他资金挪作他用,或者个人挪用村集体资金的,责令责任人限期改正 |
《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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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QZ004 |
侵占、私分村集体资产的,责令责任人限期退还;原物不能退还的应当作价赔偿 |
《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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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QZ005 |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一)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三)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实施补检;((五)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六)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九条 |
市动卫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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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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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QZ006 |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等情况进行监测;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五条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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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QZ007 |
对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采取隔离等必要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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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QZ008 |
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构成重大动物疫情的,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至第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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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QZ009 |
对种用、乳用动物检测不合格的,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予以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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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QZ010 |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引进的乳用动物、种用动物进行隔离观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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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QZ011 |
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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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QZ012 |
对从事动物疫病预防、检疫、监督检查、现场处理疫情以及在工作中接触动物疫病病原体的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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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QZ013 |
在紧急情况下,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施封存或者扣押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五)项 |
宣教与外经处、市农业执法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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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QZ014 |
在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期间,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二十五条 |
市动卫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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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QZ015 |
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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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QZ016 |
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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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QZ017 |
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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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QZ018 |
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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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QZ019 |
屠宰、经营、运输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疫区内易感染的,检疫不合格的,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疫区内易感染的,检疫不合格的,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动物产品,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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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QZ020 |
为犬只植入身份识别芯片 |
《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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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QZ021 |
为犬只强制接种狂犬病疫苗 |
《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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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QZ022 |
对死亡犬只无害化处理 |
《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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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QZ023 |
保存、销毁畜禽标识 |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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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QZ024 |
对无法当场提供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的牌证标志的,暂扣农业机械至提供相应牌证标志为止 |
《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
市农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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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QZ025 |
对使用伪造、变造的农业机械登记证书、号牌、准用(行驶)证、操作(驾驶)证、检验合格标志和保险标志的,暂扣农业机械 |
《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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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QZ026 |
对无牌、无证的实行牌证管理的自走式农业机械的,暂扣该农业机械 |
《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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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QZ027 |
对拼装或者擅自改装实行牌证管理的自走式农业机械以及按照规定应当报废的实行牌证管理的自走式农业机械,依法进行收缴并强制报废该农业机械。 |
《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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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QZ028 |
在查处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时,根据需要,可以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查阅、复制或者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及有关文件 |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 |
种植业处、市农业执法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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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QZ029 |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应当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畜牧处、市农业执法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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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QZ030 |
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第(三)项 |
农安办、种植业处、畜牧处、市农业执法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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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QZ031 |
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第(四)项 |
农安办、种植业处、畜牧处、市农业执法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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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QZ032 |
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 |
农安办、种植业处、畜牧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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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QZ033 |
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发现有本法第三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的要求,查明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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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QZ034 |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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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QZ035 |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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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QZ036 |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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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QZ037 |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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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QZ038 |
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责分工,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二)进入生产、加工、销售和使用场所进行检查;(三)对涉嫌违法生产、加工、销售或者使用的生鲜食品采取登记保存等措施;(四)监督销毁禁止生产、加工、销售、使用的生鲜食品;(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
《厦门市生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农安办、种植业处、畜牧处、市农业执法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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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QZ039 |
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一)实施现场检查;(二)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检验报告等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五)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畜牧处、市动卫所、市农产品检测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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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QZ040 |
在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一)对奶畜养殖场所、生鲜乳收购站、生鲜乳运输车辆实施现场检查;(二)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三)查阅、复制养殖档案、生鲜乳收购记录、购销合同、检验报告、生鲜乳交接单等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生鲜乳;(五)查封涉嫌违法从事生鲜乳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收购、贮存、运输生鲜乳的车辆、工具、设备;(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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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QZ041 |
接到关于实验室发生工作人员感染事故或者病原微生物泄漏事件的报告,或者发现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造成实验室感染事故的,封闭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实验室或者可能造成病原微生物扩散的场所;对病人进行隔离治疗,对相关人员进行医学检查;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采取隔离、扑杀等措施;其他需要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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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QZ042 |
发生病原微生物扩散,有可能造成传染病暴发、流行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进行处理。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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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QZ043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病原微生物泄漏或者扩散现场调查取证、采集样品,查阅复制有关资料。需要进入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的,应当指定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实施。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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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QR001 |
出具动物和动物产品准调证明 |
行政确认 |
《福建省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市动卫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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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QR002 |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对种用、乳用动物定期检测 |
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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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QR003 |
为免疫犬只出具《犬只免疫证》 |
行政确认 |
《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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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QR004 |
对动物疫情的认定 |
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七条 |
畜牧处、市动卫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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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QR005 |
任命官方兽医 |
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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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CJ001 |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 |
行政裁决 |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第三、四、五、六条规定。 |
市种子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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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CJ002 |
农业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的鉴证 |
行政裁决 |
《福建省农业集体经济承包合同条例》第五条 |
市经管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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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CJ003 |
承包合同纠纷调解、仲裁 |
行政裁决 |
《福建省农业集体经济承包合同条例》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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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SF001 |
国内植物检疫收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修订)》第二十一条;《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福建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52号) |
市植保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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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SF002 |
养犬管理服务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闽价费[2007]110号文件 |
市动卫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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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SF003 |
动物检疫、消毒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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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QT001 |
对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风险分析、预警和预报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
其它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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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QT002 |
责令建立畜禽防疫档案 |
其它事项 |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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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QT003 |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需要,经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车站、港口、机场等相关场所派驻官方兽医。 |
其它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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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QT004 |
对在动物疫病预防和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因依法实施强制免疫造成动物应激死亡的,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
其它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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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QT005 |
发布有关生鲜食品农药、兽药及其他农业投入品的检测信息 |
其它事项 |
《厦门市生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种植业处、畜牧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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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QT006 |
对养殖场采购自用的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进行备案 |
其它事项 |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七条 |
畜牧处、市动卫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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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QT007 |
组织对动物产品中兽药残留量的检测 |
其它事项 |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
畜牧处、市动卫所、市农产品检测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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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QT008 |
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
其它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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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QT009 |
向乡、镇或者特定区域派驻兽医机构(区级职权) |
其它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
畜牧处、市动卫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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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QT010 |
组织搜集、整理、发布畜禽产销信息,为生产者提供信息服务。 |
其它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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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QT011 |
种畜禽生产经营者被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自吊销许可证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其它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七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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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QT012 |
建立乳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及时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由中国人民银行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
其它事项 |
《乳制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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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QT013 |
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 |
其它事项 |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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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QT014 |
奶畜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或者委托畜牧技术推广机构备案,发放奶畜养殖代码。 |
其它事项 |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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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QT015 |
督促和指导奶畜养殖场、奶畜养殖小区依法建立科学、规范的养殖档案。 |
其它事项 |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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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QT016 |
接受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在运输、储存中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报告,并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对发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容器或者包装材料的举报,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依法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
其它事项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
畜牧处、市农产品检测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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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QT017 |
违反《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规定设置的收费、集资和基金项目,由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 |
其它事项 |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市减负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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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QT018 |
违反《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规定向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收费、集资和进行各种摊派的,由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如数退还非法收取的款物。 |
其它事项 |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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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QT019 |
违反《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增加的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经乡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核实,由乡人民政府在下一年度用工计划中扣减,或者由用工单位按标准工日给予农民出工补贴 |
其它事项 |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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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QT020 |
对违反《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规定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提请上述人员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
其它事项 |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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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NLQT021 |
违反自愿和量力而行原则,强行摊派农民出资、投劳的,责令其退还农民出资款额,属投劳的,按当地劳动力价格偿还 |
其它事项 |
《福建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规定(修正)》第十八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