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XM00120-01-07-2022-001 | 主题分类 | 行政职权目录及权力运行流程图 |
发布机构 |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 文 号 | 厦农〔2022〕104号 |
生成日期: | 2022-11-23 | ||
标 题: |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调整权责清单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调整权责清单的通知 |
各区农业农村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修订情况,我局依法对《厦门市农业农村局权责清单2020》进行调整和完善。
现将调整后的《厦门市农业农村局权责清单》予以公布,调整后我局权责清单事项共226项,其中,行政许可14项,行政处罚167项,行政强制17项,行政监督检查19项,行政确认3项,行政奖励6项。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订和职责调整情况,对权责清单实施动态管理。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权责清单》详见附件或通过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权责清单”查询。
附件:厦门市农业农村局权责清单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1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权责清单
序号 |
权责事项 |
子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事项类别 |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
行使 层级 |
备注 |
1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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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三十一条第四款 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核、核发。 |
行政许可 |
种植业管理处(市种子站) |
省级、市级、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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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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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2.《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农业部令第62号公布,2015年农业部令第1号修订) 第十四条 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农业部备案。 |
行政许可 |
种植业管理处(市种子站) |
省级、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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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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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 2022年第5号) 第五条国家实行动物诊疗许可制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 |
行政许可 |
畜牧兽医处(市执法支队) |
市级、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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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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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 |
行政许可 |
畜牧兽医处(市执法支队) |
省级、市级、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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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农药经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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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国务院令第752号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二款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 |
行政许可 |
种植业管理处(市植保植检站) |
省级、市级、县级 |
|
6 |
农业植物检疫审批(含2个子项) |
农业植物调运检疫 |
1.《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第十五条 调运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过检疫,依法取得《植物检疫证书》: |
行政许可 |
市植保植检站 |
市级、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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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植物产地检疫 |
1.《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2.《福建省农业植物检疫办法》(省政府令第18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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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在地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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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
行政许可 |
畜牧兽医处(市执法支队)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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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农药广告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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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
行政许可 |
种植业管理处(市植保植检站)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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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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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26号修订) 2.《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 2021年 第2号) 第七条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当具体载明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非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等产品类别和委托的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名称。经营范围发生变化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
行政许可 |
畜牧兽医处(市执法支队) |
市级、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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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进口兽药通关单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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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26号修订) |
行政许可 |
畜牧兽医处(市执法支队)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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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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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行政许可 |
畜牧兽医处(市执法支队) |
市级、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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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含国内放蜂的检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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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
行政许可 |
畜牧兽医处(市执法支队)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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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生猪定点屠宰厂(点)设置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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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38号发布,国务院令第742号修订) |
行政许可 |
畜牧兽医处(市执法支队)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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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饲料生产许可(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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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十五条第一款 申请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合格的,组织进行现场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2012年第3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第三条第一款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核发。 |
行政许可 |
畜牧兽医处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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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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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修订)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省级、市级、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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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含2个子项) |
1.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修订)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省级、市级、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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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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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生产经营假种子的处罚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修订)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省级、市级、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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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生产经营劣种子的处罚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修订)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省级、市级、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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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等的处罚(含6个子项) |
1.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修订)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省级、市级、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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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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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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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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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不再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或者不再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继续从事种子生产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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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未执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生产种子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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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等的处罚(含4个子项) |
1.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修订)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省级、市级、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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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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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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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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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以及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处罚 |
1.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修订)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省级、市级、县级 |
|
2.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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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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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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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销售的种子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或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
1.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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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省级、市级、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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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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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涂改标签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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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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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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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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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修订)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省级、市级、县级 |
|
24 |
违法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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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修订)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省级、市级、县级 |
|
25 |
拒绝、阻挠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修订)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省级、市级、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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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或者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的,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处罚(含3个子项) |
1.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处罚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农业部令第32号发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2017年农业部令第8号、2022年农业农村部令第1号修订)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省级、市级、县级 |
|
2.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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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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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等的处罚 |
1.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处罚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农业部令第32号发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2017年农业部令第8号、2022年农业农村部令第1号修订)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省级、市级、县级 |
|
2.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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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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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等的处罚 |
1.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处罚 |
1.《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26号修订)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省级、市级、县级 |
|
2.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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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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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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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
|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26号修订)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省级、市级、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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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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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26号修订)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省级、市级、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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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的处罚 |
1.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处罚 |
1.《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26号修订)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省级、市级、县级 |
|
2.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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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开展新兽药临床试验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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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处罚(含2个子项) |
1.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26号修订)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省级、市级、县级 |
|
2.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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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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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26号修订)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省级、市级、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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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等的处罚 |
1.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26号修订)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省级、市级、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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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建立兽药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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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使用禁止使用的兽药和其他化合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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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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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处罚 |
|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26号修订)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省级、市级、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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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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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26号修订)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省级、市级、县级 |
|
37 |
不依法报告,或者不收集、不及时报送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处罚 |
1.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26号修订)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省级、市级、县级 |
|
2.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处罚 |
|||||||
38 |
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处罚 |
|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26号修订)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省级、市级、县级 |
|
39 |
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处罚 |
|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26号修订)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省级、市级、县级 |
|
40 |
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处罚 |
|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26号修订)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省级、市级、县级 |
|
41 |
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等的处罚(含4个子项) |
1.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77号、第752修订)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省级、市级、县级 |
|
2.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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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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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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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等的处罚(含4个子项) |
1.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的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77号、第752修订)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省级、市级、县级 |
|
2.出厂销售未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农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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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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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召回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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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处罚 |
|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77号、第752修订)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省级、市级、县级 |
|
44 |
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经营假农药以及在农药中添加物质的处罚(含3个子项) |
1.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77号、第752修订)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省级、市级、县级 |
|
2.经营假农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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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农药中添加物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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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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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77号、第752修订)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省级、市级、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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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等的处罚(含4个子项) |
1.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77号、第752修订)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省级、市级、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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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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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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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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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以及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处罚(含4个子项) |
1.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的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77号、第752修订)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省级、市级、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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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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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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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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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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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77号、第752修订)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省级、市级、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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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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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77号、第752修订)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省级、市级、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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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招用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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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77号、第752修订)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省级、市级、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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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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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省级、市级、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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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动物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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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省级、市级、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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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等的处罚 |
1.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处罚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省级、市级、县级 |
|
2.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以及工作情况的处罚 |
|||||||
3.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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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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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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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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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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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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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处罚 |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省级、市级、县级 |
|
55 |
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处罚 |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省级、市级、县级 |
|
56 |
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未依照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等的处罚(含5个子项) |
1.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未依照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的处罚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省级、市级 |
|
2.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未经国家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的处罚 |
|||||||
3.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动物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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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未经指定的专业实验室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动物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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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同时从事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的处罚 |
|||||||
57 |
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与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泄漏时,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处罚 |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省级、市级、县级 |
|
58 |
拒绝接受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 |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省级、市级、县级 |
|
59 |
不按规定编制财务计划或者财务计划未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而执行等的处罚 |
1.不按规定编制财务计划或者财务计划未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而执行的处罚 |
《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2000年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正)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省级、市级、县级 |
|
2.不按规定定期公开财务账目或者报告财务计划执行情况的处罚 |
|||||||
3.不按规定及时入账核算政府下拨和社会捐赠、赞助的款物或者以村集体名义购买的有价证券的处罚 |
|||||||
4.不按规定建立固定资产登记保管制度或者提取折旧费的处罚 |
|||||||
5.不按规定实行账和款、物,支票和印鉴分别管理的处罚 |
|||||||
6.会计凭证未经村务监督小组审核擅自入账归档的处罚 |
|||||||
60 |
违反财务开支审批制度擅自批准现金支出等的处罚 |
1.违反财务开支审批制度擅自批准现金支出的处罚 |
《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2000年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正)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省级、市级、县级 |
|
2.不按规定程序更换村集体财会人员的处罚 |
|||||||
3.财会人员不按规定办理离职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的处罚 |
|||||||
4.不按规定程序擅自以村集体名义投资或者借贷资金的处罚 |
|||||||
5.不按规定程序擅自拍卖、转让、入股集体资产的处罚 |
|||||||
6.在审计工作中不如实提供财务账目及其有关资料或者对审计意见书无异议又拒不改正的处罚 |
|||||||
61 |
平调村集体或者村民小组集体资产或者截留上级下拨和社会捐赠、赞助款物等的处罚 |
1.平调村集体或者村民小组集体资产或者截留上级下拨和社会捐赠、赞助款物的处罚 |
《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2000年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正)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省级、市级、县级 |
|
2.挪用村集体生产性资金用于非生产性支出,将上级下拨专项资金和接受社会捐赠、赞助的其他资金挪作他用,或者个人挪用村集体资金的处罚 |
|||||||
3.侵占、私分村集体资产的处罚 |
|||||||
62 |
不按规定程序聘用会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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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2000年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正)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省级、市级、县级 |
|
63 |
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4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省级、市级、县级 |
|
64 |
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处罚 |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4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省级、市级、县级 |
|
65 |
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处罚 |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4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省级、市级、县级 |
|
66 |
销售授权植物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处罚 |
|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13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省级、市级、县级 |
|
67 |
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处罚 |
|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2002年农业部、质检总局令第12号发布,2007年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省级、市级、县级 |
|
68 |
违反规定的用途使用农民负担款物的处罚 |
|
《福建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1994年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省级、市级、县级 |
|
69 |
超标准、超范围向农民收取款物(用工)的处罚 |
|
《福建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1994年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省级、市级、县级 |
|
70 |
强制或变相强制农民集资、捐资等的处罚 |
1.强制或变相强制农民集资、捐资的处罚 |
《福建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1994年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省级、市级、县级 |
|
2.强制或变相强制农民交纳各种保证金的处罚 |
|||||||
3.在农民出售农副产品时,替有关单位或部门代扣款物的处罚 |
|||||||
4.强制或变相强制农民参加保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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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向农民征收超额税金或资源费的处罚 |
|||||||
6.强制或变相强制农民购买有价证券、订阅报刊杂志或书籍等的处罚 |
|||||||
7.向农民收取超出农民负担规定内容的处罚 |
|||||||
71 |
未经批准擅自引进农业生物物种的处罚 |
|
《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02年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福建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正,2018年3月31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正)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省级、市级、县级 |
|
72 |
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发布,第687号修订)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省级、市级、县级 |
|
73 |
违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发布,第687号修订)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省级、市级、县级 |
|
74 |
伪造、倒卖、转让野生植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发布,第687号修订)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省级、市级、县级 |
|
75 |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处罚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发布,第687号修订)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省级、市级、县级 |
|
76 |
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处罚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省级、市级、县级 |
|
77 |
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省级、市级、县级 |
|
78 |
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处罚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省级、市级、县级 |
|
79 |
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等的处罚 |
1.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省级、市级、县级 |
|
2.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的处罚 |
|||||||
3.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的处罚 |
|||||||
4.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的处罚 |
|||||||
80 |
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处罚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省级、市级、县级 |
|
81 |
违反畜禽标识使用管理规定的处罚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省级、市级、县级 |
|
82 |
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处罚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省级、市级、县级 |
|
83 |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处罚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省级、市级、县级 |
|
84 |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省级、市级、县级 |
|
85 |
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处罚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省级、市级、县级 |
|
86 |
农产品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处罚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省级、市级、县级 |
|
87 |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等的处罚 |
1.销售的农产品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省级、市级、县级 |
|
2.销售的农产品中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处罚 |
|||||||
3.销售的农产品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处罚 |
|||||||
4.销售的农产品有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处罚 |
|||||||
5.农产品批发市场没有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没有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或没有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
|||||||
88 |
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处罚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省级、市级、县级 |
|
89 |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以及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法定条件或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1.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省级、市级、县级 |
|
2.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法定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
3.已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
90 |
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等的处罚 |
1.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省级、市级、县级 |
|
2.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的处罚 |
|||||||
3.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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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等的处罚 |
1.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省级、市级、县级 |
|
2.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处罚 |
|||||||
3.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处罚 |
|||||||
92 |
|
1.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的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省级、市级、县级 |
|
2.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处罚 |
|||||||
3.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的处罚 |
|||||||
93 |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法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1.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法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省级、市级、县级 |
|
2.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
94 |
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主动召回等 的处罚 |
1.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主动召回的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省级、市级、县级 |
|
2.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不停止销售的处罚 |
|||||||
95 |
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澘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的处罚 |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省级、市级、县级 |
|
96 |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生产许可的处罚 |
|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省级、市级、县级 |
|
97 |
超出许可范围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1.超出许可范围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2年农业部令第3号公布,2017年农业部令第8号修订)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省级、市级、县级 |
|
2.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续展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
98 |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采购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未查验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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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2年农业部令第3号公布,2017年农业部令第8号修订)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省级、市级、县级 |
|
99 |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不具有必要的维修场地,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维修技术人员,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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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省级、市级、县级 |
|
100 |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不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没有兑现服务承诺,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多收费少服务的处罚 |
|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2003年农业部令第29号公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2007年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2019年农业农村部令第2号修订)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省级、市级、县级 |
|
101 |
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持假冒《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处罚 |
|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2003年农业部令第29号公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2007年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2019年农业农村部令第2号修订)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省级、市级、县级 |
|
102 |
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处罚 |
|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省级、市级、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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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维修质量不合格,引发农业机械事故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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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1999年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21年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正)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省级、市级、县级 |
|
104 |
拼装或者擅自改装实行牌证管理的自走式农业机械的,转让或者继续使用按照规定应当报废的实行牌证管理的自走式农业机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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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1999年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5年修订)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省级、市级、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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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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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公布,第709号修订)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省级、市级、县级 |
|
106 |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农业机械证书和牌照等的处罚 |
|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省级、市级、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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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无证驾驶操作实行牌证管理的自走式农业机械的,或驾驶与准驾机型不符的实行牌证管理的自走式农业机械的处罚 |
|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省级、市级、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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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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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省级、市级、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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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自走式农业机械违法载人的处罚 |
|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省级、市级、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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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经检验、检查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处罚 |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省级、市级、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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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驾驶拼装或者擅自改装的实行牌证管理的自走式农业机械的处罚 |
|
《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1999年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21年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正)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省级、市级、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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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等的处罚(含3个子项) |
1.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处罚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38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42号修订)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省级、市级、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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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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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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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等的处罚(含6个子项) |
1.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的处罚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38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42号修订)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省级、市级、县级 |
|
2.未按照规定签订、保存委托屠宰协议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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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屠宰生猪不遵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技术要求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以及消毒技术规范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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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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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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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生动物疫情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照规定开展动物疫病检测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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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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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38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42号修订)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省级、市级、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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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和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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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38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42号修订)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省级、市级、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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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处罚 |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38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42号修订)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省级、市级、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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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的处罚 |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38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42号修订)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省级、市级、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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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
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等的处罚 |
1.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省级、市级、县级 |
|
2.对饲养的种用、乳用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开展疫病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未按照规定处理的处罚 |
|||||||
3.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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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未按照规定及时清洗、消毒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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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
对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或者被染疫动物、动物产品污染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未按照规定处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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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省级、市级、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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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屠宰、经营、运输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动物产品等的处罚 |
1.屠宰、经营、运输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动物产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省级、市级、县级 |
|
2.屠宰、经营、运输疫区内易感染的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疫区内易感染的动物产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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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屠宰、经营、运输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产品的处罚 |
|||||||
4.屠宰、经营、运输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产品的处罚 |
|||||||
5.屠宰、经营、运输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动物产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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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屠宰、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的处罚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省级、市级、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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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的处罚 |
1.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省级、市级、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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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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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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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未按照规定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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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未经检疫合格,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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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照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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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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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
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等的处罚 |
1.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省级、市级、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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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处罚 |
|||||||
124 |
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等的处罚(含2个子项) |
1.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省级、市级、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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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持有、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处罚 |
|||||||
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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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擅自发布动物疫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省级、市级、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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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动物疫病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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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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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
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等的处罚(含2个子项) |
1.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省级、市级、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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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动物诊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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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
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或者执业兽医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
1.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省级、市级、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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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执业兽医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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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执业兽医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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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执业兽医未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疫情扑灭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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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
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未报告,或者未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等的处罚 |
1.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未报告,或者未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省级、市级、县级 |
|
2.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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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拒绝或者阻碍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处罚 |
|||||||
4.拒绝或者阻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评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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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拒绝或者阻碍官方兽医依法履行职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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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
不符合条件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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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450号公布,第687号修订)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省级、市级、县级 |
|
130 |
未经调入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批准,从县境外调入动物、动物产品给予警告的处罚 |
|
《福建省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办法》(2002年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71号)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省级、市级、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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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动物饲养者不按照规定做好兽药、饲料添加剂使用记录的处罚 |
|
《福建省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办法》(2002年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71号)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省级、市级、县级 |
|
132 |
屠宰、加工、贮藏、购销动物产品安全不符合国家及省有关标准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
|
《福建省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办法》(2002年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71号)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省级、市级、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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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
为从事屠宰、加工、贮存、购销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提供场所的处罚 |
|
《福建省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办法》(2002年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71号)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省级、市级、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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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
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等的处罚 |
1.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1.《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省级、市级、县级 |
|
2.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处罚 |
|||||||
3.擅自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处罚 |
|||||||
4.擅自开拆检讫的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夹带其他未经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处罚 |
|||||||
5.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处罚 |
|||||||
135 |
违反规定,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的处罚 |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农业部令第5号发布,1997年农业部令第39号、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省级、市级、县级 |
|
136 |
未办理检疫手续,试验、生产、推广农作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等的处罚(含5个子项) |
1.未办理检疫手续,试验、生产、推广农作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处罚 |
《福建省农业植物检疫办法》(2016年省政府令第1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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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省级、市级、县级 |
|
2.未办理检疫手续,将应施检疫的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出县级行政区域的处罚 |
|||||||
3.未办理检疫手续,调运可能受疫情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的处罚 |
|||||||
4.在待运或者调运过程中擅自调换、夹带其他未经检疫的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或者开拆其包装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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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未按照规定进行隔离试种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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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
承运、寄递无检疫证明材料或者货证不符的应施检疫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未按照要求保存《植物检疫证书》正副本或者复印件的处罚 |
1.承运、寄递无检疫证明材料或者货证不符的应施检疫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的处罚 |
《福建省农业植物检疫办法》(省政府令第184号)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省级、市级、县级 |
|
2.未按照要求保存《植物检疫证书》正副本或者复印件的处罚 |
|||||||
138 |
对拒绝接受法定事项审计等的处罚(含3个子项) |
1.对拒绝接受法定事项审计的处罚 |
《厦门市农村集体财务审计条例》(2001年9月27日经厦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于2002年1月20日经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市级、县级 |
|
2.对在审计工作中拒绝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财务收支计划及其执行情况、会计报表、合同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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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审计意见书无异议又拒不改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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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
对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报表、凭证、账簿以及其他有关的资料的处罚 |
|
《厦门市农村集体财务审计条例》(2001年9月27日经厦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于2002年1月20日经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市级、县级 |
|
140 |
对擅自用集体资产购置交通、通讯工具和其它物品归个人使用等的处罚(含6个子项) |
1.对擅自用集体资产购置交通、通讯工具和其它物品归个人使用的处罚 |
《厦门市农村集体财务审计条例》(2001年9月27日经厦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于2002年1月20日经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市级、县级 |
|
2.对擅自用集体资产为他人担保或者将集体资产出借给他人的处罚 |
|||||||
3.对擅自增发工资、奖金、补贴或者用集体资金旅游或者为个人办理保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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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不按规定管理、使用借入资金或者代管的集体资金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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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设立账外账、小金库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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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以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会计凭证入账归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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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
将因试验死亡的临床试验用食用动物及其产品或无对人安全并超过休药期证明的临床试验用食用动物及其产品作为食品供人消费的处罚 |
|
1.《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26号修订)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省级、市级、县级 |
|
142 |
违法保藏或者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处罚 |
|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2008年农业部令第16号发布,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省级、市级、县级 |
|
143 |
未及时向保藏机构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处罚 |
|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2008年农业部令第16号发布,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省级、市级、县级 |
|
144 |
未经批准从国外引进或者向国外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处罚 |
|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2008年农业部令第16号发布,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省级、市级、县级 |
|
145 |
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的处罚 |
|
《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农业部令第71号)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省级、市级、县级 |
|
146 |
生产经营者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等的处罚 |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省级、市级、县级 |
|
147 |
生产食用农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省级、市级、县级 |
|
148 |
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食用农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不履行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不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等的处罚 |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省级、市级、县级 |
|
149 |
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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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2006年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公布,2019年农业农村部令第2号修订)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省级、市级、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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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依法应当召回生猪产品而拒不召回或者拒不停止屠宰、委托人拒不执行召回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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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38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42号修订)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省级、市级、县级 |
|
151 |
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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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省级、市级、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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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
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直接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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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省级、市级、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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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
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继续从事相关活动的处罚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省级、市级、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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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
将禁止或者限制调运的特定动物、动物产品由动物疫病高风险区调入低风险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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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省级、市级、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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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
通过道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动物,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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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省级、市级、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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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
动物诊疗机构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等的处罚(含4个子项) |
1.动物诊疗机构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22年农业农村部令 2022年第5号)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省级、市级、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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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动物诊疗机构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诊疗活动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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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动物诊疗机构未使用规范的病历或未按规定为执业兽医师提供处方笺的,或者不按规定保存病历档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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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动物诊疗机构使用未在本机构备案从业的执业兽医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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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
单位和个人随意弃养犬只,造成动物疫病传播等的处罚(含2个子项) |
1.单位和个人随意弃养犬只,造成动物疫病传播的处罚 |
《福建省动物防疫条例》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省级、市级、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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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的粪便的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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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
不按照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填写的目的地运输,或者中途销售、更换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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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动物防疫条例》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省级、市级、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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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
跨省调入畜禽和畜禽产品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登记,或者调入畜禽用于饲养未向调入地承担动物卫生监督职责的机构报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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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动物防疫条例》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省级、市级、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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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
兼营区域与动物诊疗区域未经过物理隔离、分别独立设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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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动物防疫条例》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省级、市级、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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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
动物诊疗机构从业人员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时,未按照规定佩戴标牌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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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动物防疫条例》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省级、市级、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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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
动物诊疗机构聘用未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等的处罚(含2个子项) |
1.动物诊疗机构聘用未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
《福建省动物防疫条例》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省级、市级、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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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动物诊疗场所从事动物交易、寄养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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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
生产经营兽医器械,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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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省级、市级、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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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
对非法占用耕地等破坏种植条件, 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行为涉及农业农村部门职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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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省级、市级、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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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
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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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省级、市级、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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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
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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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省级、市级、县级 |
|
167 |
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处罚 |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省级、市级、县级 |
|
168 |
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等的处罚(含3个子项) |
1.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处罚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省级、市级、县级 |
|
2.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处罚 |
|||||||
3.生鲜乳收购站收购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处罚 |
|||||||
169 |
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等的处罚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省级、市级、县级 |
|
170 |
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后期管理的处罚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省级、市级、县级 |
|
171 |
农用地土壤污染监督管理中,被检查者拒不配合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省级、市级、县级 |
|
172 |
未按照规定对农用地土壤污染采取风险管理措施等行为的处罚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省级、市级、县级 |
|
173 |
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将修复方案、效果评估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省级、市级、县级 |
|
174 |
在九龙江干流、主要支流及其两岸一重山内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化肥的处罚 |
|
《福建省九龙江流域水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65号)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省级、市级、县级 |
|
175 |
生产、推广、销售应当停止生产、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等的处罚(含3个子项) |
1.生产、推广、销售应当停止生产、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的处罚 |
《福建省种子条例》(2020年12月3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省级、市级、县级 |
|
2.未在拟引种区域开展适应性、抗病性试验并达到相关规定要求的处罚 |
|||||||
3.生产、推广、销售已撤销备案的农作物品种的处罚 |
|||||||
176 |
种子生产经营者未建立和保存生产经营档案或者未按批次保存所生产经营的种子样品的处罚 |
|
《福建省种子条例》(2020年12月3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省级、市级、县级 |
|
177 |
种子生产经营者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确定的品种、生产经营范围与受委托方签订委托生产、代销书面协议等的处罚(含3个子项) |
1.种子生产经营者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确定的品种、生产经营范围与受委托方签订委托生产、代销书面协议的处罚 |
《福建省种子条例》(2020年12月3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省级、市级、县级 |
|
2.受委托方未按照委托协议确定的品种和数量从事生产、代销活动的处罚 |
|||||||
3.接受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为其生产或者代销种子的处罚 |
|||||||
178 |
向无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者提供主要农作物亲本种子的处罚 |
|
《福建省种子条例》(2020年12月3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省级、市级、县级 |
|
179 |
受委托代销种子未提供委托合同复印件的处罚 |
|
《福建省种子条例》(2020年12月3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省级、市级、县级 |
|
180 |
侵占、破坏基地、随意改变基地用途或者在基地及其周边从事对种子科研和生产有害的活动的处罚 |
|
《福建省种子条例》(2020年12月3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省级、市级、县级 |
|
181 |
执业兽医在动物诊疗活动中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的处罚(含4个子项) |
1.执业兽医在动物诊疗活动中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处罚 |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6号公布) |
行政处罚 |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省级、市级、县级 |
|
2.执业兽医在动物诊疗活动中不规范填写处方笺、病历的的处罚 |
|||||||
3.执业兽医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出具动物诊疗有关证明文件的处罚 |
|||||||
4.执业兽医在动物诊疗活动中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动物诊疗证明文件的处罚 |
|||||||
182 |
侵权植物新品种的封存、扣押和销毁 |
|
1.《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13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 |
行政强制 |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
省级、市级、县级 |
|
183 |
封存、扣押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 |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4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
行政强制 |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
省级、市级、县级 |
|
184 |
查封、扣押假、劣兽药 |
|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26号修订) |
行政强制 |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
省级、市级、县级 |
|
185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行政强制 |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
省级、市级、县级 |
|
186 |
暂扣农业机械 |
|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 |
行政强制 |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
省级、市级、县级 |
|
187 |
对醉酒后驾驶农业机械的,约束醉酒人员不得驾驶至酒醒 |
|
《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1999年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21年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正) |
行政强制 |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
省级、市级、县级 |
|
188 |
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行政强制 |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
省级、市级、县级 |
|
189 |
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
|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77号、752号修订) |
行政强制 |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
省级、市级、县级 |
|
190 |
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予以封存、没收、销毁 |
|
1.《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
行政强制 |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
省级、市级、县级 |
|
191 |
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行政强制 |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
省级、市级、县级 |
|
192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 |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05号) |
行政强制 |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
省级、市级、县级 |
|
193 |
查封、扣押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行政强制 |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
省级、市级、县级 |
|
194 |
隔离、扑杀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 |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4号) |
行政强制 |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
省级、市级、县级 |
|
195 |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农用地严重土壤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时,可以查封、扣押有关设施、设备、物品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行政强制 |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
省级、市级、县级 |
|
196 |
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等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施,查封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 |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76号修 订) |
行政强制 |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
省级、市级、县级 |
|
197 |
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38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42号修订) |
行政强制 |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
省级、市级、县级 |
|
198 |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农用地严重土壤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时,可以查封、扣押有关设施、设备、物品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行政强制 |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
省级、市级、县级 |
|
199 |
农作物种子质量和生产经营活动监督检查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行政监督检查 |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
省级、市级、县级 |
|
200 |
食用菌菌种质量和生产经营活动监督检查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行政监督检查 |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
省级、市级、县级 |
|
201 |
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检查 |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4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
行政监督检查 |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
省级、市级、县级 |
|
202 |
种畜禽生产经营活动和种畜禽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行政监督检查 |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
省级、市级、县级 |
|
203 |
兽药监督检查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行政监督检查 |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
省级、市级、县级 |
|
204 |
农药监督检查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行政监督检查 |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
省级、市级、县级 |
|
205 |
肥料监督检查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行政监督检查 |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
省级、市级、县级 |
|
206 |
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监督检查 |
|
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 |
行政监督检查 |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
省级、市级、县级 |
|
207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 |
|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 |
行政监督检查 |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
省级、市级、县级 |
|
208 |
二级野生植物经营活动监督检查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发布,第687号修订) |
行政监督检查 |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
省级、市级、县级 |
|
209 |
动物诊疗机构监督检查 |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5号) |
行政监督检查 |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
省级、市级、县级 |
|
210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行政监督检查 |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
省级、市级、县级 |
|
211 |
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检查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行政监督检查 |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
省级、市级、县级 |
|
212 |
饲料、饲料添加剂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监督检查 |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2年农业部令第3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
行政监督检查 |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
省级、市级、县级 |
|
213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质量安全管理状况和生猪屠宰活动监督检查 |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38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42号修订) |
行政监督检查 |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
省级、市级、县级 |
|
214 |
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
|
1.《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 |
行政监督检查 |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
省级、市级、县级 |
|
215 |
动物防疫监督检查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行政监督检查 |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
省级、市级、县级 |
|
216 |
对辖区内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监督检查 |
|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药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6号公布) |
行政监督检查 |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
省级、市级、县级 |
|
217 |
农业机械维修行业监督检查 |
|
1.《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2006年农业部、工商总局令第57号公布,2019年农业农村部令第2号修订) |
行政监督检查 |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
省级、市级、县级 |
|
218 |
对动物疫情的认定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
行政确认 |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
省级、市级、县级 |
|
219 |
农机事故责任认定 |
|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 |
行政确认 |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
省级、市级、县级 |
|
220 |
无公害农产品认定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行政确认 |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
省级 |
|
221 |
农业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培育利用、宣传教育及其管理工作奖励 |
|
《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农业部令第2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
行政奖励 |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
省级、市级、县级 |
|
222 |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工作奖励 |
|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2006年农业部令第70号) |
行政奖励 |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
省级、市级、县级 |
|
223 |
对参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的表彰和奖励 |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450号公布,第687号修订) |
行政奖励 |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
省级、市级、县级 |
|
224 |
对在动物防疫工作、相关科学研究、动物疫情扑灭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行政奖励 |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
省级、市级、县级 |
|
225 |
对完成关系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并有重大应用价值的植物新品种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奖励 |
|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13号公布,第653号修订) |
行政奖励 |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
省级、市级、县级 |
|
226 |
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奖励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行政奖励 |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
省级、市级、县级 |
|
抄送:市委编办、市审批局
厦 门 市 农 业 农 村 局 2022年11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