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0120-11-01-2021-001 主题分类 其他主动公开信息
发布机构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文 号 厦农规〔2021〕3号
生成日期: 2021-04-13
标 题: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岛内犬类狂犬病疫苗免疫及芯片植入委托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容概述: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岛内犬类狂犬病疫苗免疫及芯片植入委托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岛内犬类狂犬病疫苗免疫及芯片植入委托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4-13 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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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明区、湖里区市政园林局,各相关单位:

满足我市犬类免疫办证的现实需求,进一步提升便民服务质量,切实做好我市思明区和湖里区犬类狂犬病疫苗免疫及芯片植入委托工作,全面确保社会公共卫生安全,我局制定了《厦门市岛内犬类狂犬病疫苗免疫及芯片植入委托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实施。

 

                        厦门市农业农村

                       2021年413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岛内犬类狂犬

病疫苗免疫及芯片植入委托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岛内养犬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办发明电﹝2020﹞36号)等规定,切实做好犬类狂犬病疫苗免疫及芯片植入等工作,确保公共卫生安全。经研究决定,在思明区和湖里区利用社会动物诊疗资源,开展犬类狂犬病疫苗免疫及芯片植入全面实施委托工作,具体内容如下。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全国和省、市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工作要求,深入践行“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理念,在解决人民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中彰显担当作为,在提升服务群众的能力水平中践行初心使命,切实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全力维护文明城市良好形象

二、工作目标

为满足我市犬类免疫办证的现实需求,充分利用社会动物诊疗资源,推进犬类狂犬病疫苗免疫及芯片植入委托工作,解决犬类狂犬病疫苗免疫及芯片植入服务点设置单一问题。通过服务网点和服务时间双提升,实现岛内犬类狂犬病疫苗免疫及芯片植入“就近办”“马上办”的工作目标。

三、设置原则

岛内犬类狂犬病疫苗免疫及芯片植入采取社会化服务方式,犬类狂犬病疫苗免疫及芯片植入社会化服务点(下称免疫点)在思明区和湖里区范围内的在册动物诊疗机构当中遴选产生。厦门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根据自愿报名、布局合理、方便市民、综合评估的原则确定免疫点并向社会公示。免疫点经统一培训后开展犬类狂犬病疫苗免疫及芯片植入等工作。

四、认定程序

厦门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负责岛内犬类狂犬病疫苗免疫及芯片植入委托社会化服务点认定工作。

(一)申报条件

思明区、湖里区动物诊疗机构具备下列条件的,可向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申报:

1.在思明区和湖里区范围内具备合法有效《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宠物医院;

2.设置8平方米以上专门的犬类免疫注射室,并与其他诊疗室相对隔离;

3.具有3名以上注册执业兽医师;

4.有必要设施设备(如:操作台、疫苗专用冰箱、电脑、芯片扫描枪、拍照仪(连接电脑)、带录音功能的视频监控设备等);

5.具有相应的疫苗管理和犬只免疫管理等制度;

6.自愿免费提供犬类狂犬病疫苗免疫及芯片植入等社会化服务;

7.未纳入政府失信名单。

(二)组织评审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组织评审组,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和现场验收,按照合理布局、方便接种的原则择优确定相应的动物诊疗机构作为免疫点。免疫点认定有效期3年,期限届满前,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将组织重新认定。免疫点的申请受理及评估确定工作一般3年1次,根据工作情况需要,可视情调整。

(三)统一公示

经评审通过的免疫点名单将在厦门市三农网公示。公示结束后,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与免疫点签订委托协议,颁发“厦门市犬类狂犬病疫苗免疫及芯片植入社会化服务点”标志牌,并经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统一培训后,开展犬类狂犬病疫苗免疫及芯片植入等委托工作。

五、工作规范

(一)时间规范

第一阶段:2021年3-4月,开展动物诊疗机构申报意愿和基本情况摸底排查;

第二阶段:2021年5-6月,开展免疫点申报、组织评审、社会公示和业务培训等工作;

第三阶段:2021年7月起,实行犬类狂犬病疫苗免疫及芯片植入社会化服务

(二)免疫规范

免疫点要严格按照《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和犬类狂犬病疫苗免疫规范、犬用芯片植入操作规范等规定,开展犬类狂犬病疫苗免疫及芯片植入等工作。

1.狂犬病疫苗、芯片由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统一采购。免疫点应当向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领取狂犬病疫苗和芯片,并做好详细的使用登记和日常管理工作,严禁使用非统一采购供应的狂犬病疫苗和芯片。

2.犬类狂犬病疫苗免疫、犬用芯片植入、免疫过敏救治等相关工作不得收费。不得将犬类狂犬病疫苗免疫及芯片植入与其他诊疗行为、销售行为进行捆绑。

3.犬只免疫前应当进行健康检查,确定其健康状态适合接受免疫后,再实施免疫;遇心脏病、皮肤病等特殊情况暂不能接种疫苗的,由执业兽医出具书面说明材料和免疫点联系方式,以便核查。在免疫实施过程中,如发现免疫犬是禁养犬或疑似禁养犬,要及时上报监管部门,配合做好品种认定工作。

4.免疫点严格按照规定开展狂犬病疫苗免疫、犬用芯片植入和签发《犬类免疫证》(电子证)。严禁未免疫先发《犬类免疫证》或者不免疫就发放《犬类免疫证》等现象。

5.建立免疫应激反应处置机制和应急措施,及时处置犬只免疫过敏等应激反应及其他突发状况,进行详细记录并书面上报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6.免疫点免疫的犬只如因注射操作等人为因素导致的问题,免疫点应负责免费诊治,直至解决问题。非人为因素如疫苗质量因素等导致的问题,免疫点应积极处理,并立即上报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联系疫苗生产经营单位及时解决问题。

监管规范

为加强监督和管理,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将对各免疫点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综合性的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发现整改委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有下列行为的免疫点予以责令整改:

1.擅自改变免疫室位置与功能;

2.免疫室设施设备缺失;

3.服务点标识牌悬挂、环境卫生、消毒管理、人员管理、制度管理等不符合要求;

4.人员资质(执业兽医数量、培训情况等)不符合要求;

5.私自采购狂犬病疫苗用于犬只免疫;

6.未按照规定妥善保管和使用狂犬病疫苗和芯片;

7.免疫操作不规范,导致严重免疫应激反应,不及时处置;

8.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规定的行为,但未受到行政处罚;

9.其他不符合免疫点服务规范。

六、终止委托

免疫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有权终止委托。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犬只进行犬只免疫、植入芯片、办理《犬类免疫证》等。

2.未免疫先发证或者不免疫就发放证等行为。

3.对犬类狂犬病疫苗免疫、犬用芯片植入、免疫过敏救治等相关工作进行收费;

4.将犬类狂犬病疫苗免疫及芯片植入与其他诊疗行为、销售行为捆绑;

5.疫苗等物资管理不到位,倒卖领用的疫苗等物资或弄虚作假的,或者转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6.无正当理由拒绝为符合条件的犬只进行免疫办证服务;

7.服务不到位被群众投诉一年内累计达3次并经确认为自身过错;

8.一年内3次整改仍不合格;

9.违反动物防疫、兽药管理、动物诊疗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规定,被行政机关一年内行政处罚2次以上;

10.申请终止免疫点服务。

免疫点终止服务的,应将疫苗、芯片和免疫点标志等全部退回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配合进行物资清点与核销。

七、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最终解释权归厦门市农业农村局所有。

 

附件:1.厦门市犬类狂犬病疫苗免疫服务点申报表

2.厦门市犬类狂犬病疫苗免疫服务点申报材料目录
















 

抄送: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14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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