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XM00120-03-01-2023-015 | 主题分类 | 其他主动公开信息 |
发布机构 |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 文 号 | 厦农综〔2023〕10号 |
生成日期: | 2023-12-12 | ||
标 题: | 中共厦门市委农办厦门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做好农产品生产主体风险分级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中共厦门市委农办厦门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做好农产品生产主体风险分级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 |
各区农业农村局,市局有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依法监督指导农产品生产主体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防范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福建省农产品生产主体风险分级动态管理工作方案》等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做好我市农产品生产主体风险分级动态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评定农产品生产主体质量安全风险等级,对农产品生产主体实施不同方式的监督管理,提高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指导农产品生产主体合规种植、养殖,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
二、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含种植业产品、畜禽产品)生产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单位;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鼓励和支持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户参加评级工作。
三、评级机构
按照“属地管理为主”原则,由区级农业农村部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开展风险等级评定。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区级农产品生产主体风险分级动态管理制度建立和工作开展的指导监督。
四、评级标准
农产品生产主体风险分级动态管理实行评级制度,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划分为A、B、C三个等级。具体标准如下。
(一)A级评级标准:农产品生产主体不存在B、C级所述情形,能够自觉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评为A级生产主体。
(二)B级评级标准:农产品生产主体1年内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评为B级生产主体。
1.区级及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检出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的;
2.区级及以上相关部门通报检出农药、兽药残留超标,追溯到本地生产主体的;
3.未按规定开具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追溯凭证的;
4.发现存在超量、超范围用药情况的;
5.其他应列入的情形。
(三)C级评级标准:农产品生产主体1年内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评为C级生产主体。
1.区级及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检出违禁物质,或农药、兽药残留超标3次及以上的;
2.区级及以上相关部门通报检出违禁物质,或农药、兽药残留超标,追溯到本地生产主体3次及以上的;
3.区级及以上农业农村部门监督检查、暗查暗访、飞行检查中,发现违法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
4.发现冒用开具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追溯凭证,或未开具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追溯凭证被通报2次及以上的;
5.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检查、飞行检查或监督抽检的;
6.因生产、经营的农产品的质量安全,造成《福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事故分级中“(Ⅲ级)较大”以上责任的;
7.违法违规生产农产品,造成农产品安全事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8.因生产、经营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被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2次及以上的;
9.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查出其他质量安全问题,情节严重的。
10.其他应列入的情形。
五、评级管理
(一)等级评定。风险等级实施动态管理,对生产主体每半年进行一次考核,年终按标准进行综合评价。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应根据风险监测、监督抽查、实地核查、巡查监管、执法检查、行政处罚、追溯管理、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等进行等级评定、建档归类等工作。
(二)等级调整。一是A级或B级农产品生产主体出现上款所列情况,需要降为B级或C级的,由区级农业农村部门按规范程序做好信息更新记录,并公示降级结果。二是B级、C级农产品生产主体按规定进行整改,并达到A级标准后,可向区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书面升级申请,符合条件的可升为A级,并公示。三是农产品生产主体风险等级变更后,由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向农产品生产主体出具风险等级降级或升级告知书。如农产品生产主体对降级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告知书时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诉,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应自收到申诉后七个工作日内给予调查回复。
(三)公示备案。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农产品生产主体风险分级动态管理有关要求,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信息公示栏样式进行了修改,新增了风险等级信息(参考样式附后),区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尽快更换,并负责本辖区农产品生产主体相关风险分级信息公示。区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本辖区内农产品生产主体风险分级有关信息收集,并按要求于每年12月10日前报送市局农安处和省厅质监处备案。
(四)分级监管。针对风险等级实施分类监管,A级几乎无风险,进行简化监督,每年1次;B级风险较小,进行常规监督,每年2至4次;C级风险较大,进行强化监督,每年6至10次。将农产品生产主体的风险等级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相结合,建立协同的联动机制。对A级主体,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对B级主体,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对C级主体,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分级意识。各区农业农村局和市局各相关处室(单位)应充分认识风险分级管理在落实监管责任、提高监管效能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有针对性地开展风险分等分级管理工作,将风险分级评定与日常监督检查相结合、与“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相结合,加快推进风险分级动态管理。
(二)加强日常管理。各区农业农村局要做好本辖区已列入风险分级动态管理的生产主体的管理工作,建立重点监管名录,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每半年将相关情况报送市局农安处。
(三)强化等级公示。公示风险等级信息对监管农产品质量安全将起到重要作用,各区农业农村局每年应在政府平台依法依规公布农产品生产主体风险等级信息,提高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指导农产品生产主体合规种植、养殖,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附件:福建省XX市 XX县(市、 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信息公示栏
中共厦门市委农办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12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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