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0119-09-01-2023-001 主题分类 水利工程建设
发布机构 厦门市水利局 文 号 厦水利〔2023〕128号
生成日期: 2023-07-14
标 题: 厦门市水利局关于汀溪等5座水库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成果的公告
内容概述: 厦门市水利局关于汀溪等5座水库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成果的公告
厦门市水利局关于汀溪等5座水库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成果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7-14 11:31 来源:厦门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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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充分发挥汀溪、溪东、竹坝、莲花、坂头5座水库防洪、灌溉供水、生态调节等综合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福建省河道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技术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要求,市水利局组织完成汀溪等5座水库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工作,划界成果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以公告。

  厦门市水利局

  2023年7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汀溪等5座水库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成果汇总表

  序号

  水库名称

  水库等级

  正常蓄水位(m)

  分区

  管理范围

  保护范围

  1

  汀溪水库

  中型

  70.66

  大坝

  上游从坝脚线向上游100m,下游从坝脚线向下游150m,左右岸从坝端外延100m,大坝右岸及下游侧局部区域按照已签署的相关协议划定管理范围。副坝以边界线向外延伸50m作为管理范围界。

  工程管理范围边界线外延200m。

  其他建筑物

  溢洪道右侧从工程轮廓线或开挖边线向外延伸50m,与大坝上下游和左右岸管理范围交叉时,按外包线衔接;左侧与大坝的管理范围衔接。溢洪道下游按照已签署的相关协议划定管理范围,并与大坝下游的管理范围相衔接。输水系统进水口从工程外轮廓线向外延伸30m,与库区和大坝管理范围交叉时,按外包线衔接。水库放空设施合并在大坝管理范围内划定。

  溢洪道两侧在工程管理范围边界线外延伸50m,下游为管理边界线外延200m。输水系统进出水口在工程管理范围边界线基础上向外延伸50m。

  生产生活区

  管理处办公区管理范围以实际占地范围划定。

  /

  库区

  水库库区管理范围按照大坝校核洪水位(73.83m)与河岸交线外延5m作为库区管理范围线。

  库区两岸(含干、支流)工程管理范围线以外至第一道分水岭脊线之间陆地范围。西南侧保护范围线调整到城镇开发边界线。

  2

  溪东水库

  中型

  125.71

  大坝

  上游从坝脚线向上游100m,下游从坝脚线向下游150m,下游右岸局部区域按照已签署的相关协议划定管理范围,左右岸从坝端外延100m;大坝上游和左右岸管理范围与库区土地征地线交叉的,按外包线衔接。

  工程管理范围边界线外延200m。

  其他建筑物

  溢洪道左侧从工程轮廓线或开挖边线向外延伸50m,与大坝上下游和左右岸管理范围交叉时,按外包线衔接;右侧与大坝的管理范围衔接。溢洪道下游按消力池下游外轮廓线向下游延伸100m,并与大坝下游的管理范围相衔接。输水系统进水口从工程外轮廓线向外延伸30m,与库区管理范围交叉时,按外包线衔接。

  溢洪道两侧在工程管理范围边界线外延伸50m,下游为管理边界线外延200m。输水系统进出水口在工程管理范围边界线基础上向外延伸50m。输水系统进出水口在工程管理范围边界线基础上向外延伸50m。

  生产生活区

  溪东水库管理房管理范围按实际占地并结合水库管理单位与汀溪林场签署的协议划定。

  /

  库区

  水库库区管理范围按照大坝校核洪水位(130.39m)与河岸交线外延5m作为库区管理范围线。

  库区两岸(含干、支流)工程管理范围线以外至第一道分水岭脊线之间陆地范围。

  3

  竹坝水库

  中型

  45.4

  主坝副坝

  上游从坝脚线向上游100m,下游从坝脚线向下游150m,左右岸从坝端外延100m;大坝上游和左右岸管理范围与库区管理范围交叉的,按外包线衔接。副坝以边界线向外延伸50m作为管理范围界。大坝右岸、下游侧局部区域及左右副坝按照已签署的相关协议划定管理范围。

  工程管理范围边界线外延200m。

  其他建筑物

  溢洪道左侧从工程轮廓线或开挖边线向外延伸50m,与大坝上下游和左右岸管理范围交叉时,按外包线衔接;右侧与大坝的管理范围衔接。溢洪道下游按消力池下游外轮廓线向下游延伸100m,并与大坝下游的管理范围相衔接。输水系统进水口从工程外轮廓线向外延伸30m,与库区管理范围交叉时,按外包线衔接。输水系统进水口从工程外轮廓线向外延伸20m,与库区和大坝管理范围交叉时,按外包线衔接。

  溢洪道两侧在工程管理范围边界线外延伸50m,下游为管理边界线外延200m。输水系统进出水口在工程管理范围边界线基础上向外延伸50m。

  生产生活区

  管理房管理范围以办公区实际占地范围划定。

  /

  库区

  水库库区管理范围按照大坝校核洪水位(47.57m)与河岸交线外延5m作为库区管理范围线。

  库区两岸(含干、支流)工程管理范围线以外至第一道分水岭脊线之间陆地范围。西侧保护范围线调整到城镇开发边界线。

  4

  莲花水库

  中型

  25.5

  主坝副坝

  按已征地边界线作为大坝管理范围界。

  在工程管理范围边界线基础上向外延伸200m。

  其他建筑物

  水库溢洪道、供水输水建筑物,灌溉引水建筑物管理范围合并在大坝管理范围内划定。

  /

  生产生活区

  莲花水库办公楼、生活区按照已征地的边界线划定。

  /

  库区

  按已征收的用地边界、国有划拨地边界划定,同时将已按征收标准补偿的边角地夹角地及征用改征收的地块也划为库区管理范围;已征收地、国有划拨地、边角地夹角地征用改征收地相连的,按地块外缘线作为管理范围线划定。

  库区两岸(含干、支流)工程管理范围线以外至第一道分水岭脊线之间陆地范围。西南侧保护范围线与工程管理范围线共线。

  5

  坂头水库

  小(1)型

  21.36

  大坝

  大坝管理范围线为其周边外延50m。

  大坝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延200m内。

  其他建筑物

  水库溢洪道、供水输水建筑物,灌溉引水建筑物管理范围合并在大坝管理范围内划定,由工程外轮廓线向外延50m。

  水库的泄洪构筑物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延50m和下游溢洪道200m内。

  生产生活区

  按照房屋建筑面积作为管理房屋边界线划定。

  /

  库区

  根据现场调查,库区左岸有416县道及部队,部分区域部队围墙紧靠416县道,本次水库管理范围线与416县道及部队用地有重叠处,本次调整为沿416县道用地边线、部队用地边线划定;库区右岸管理范围线涉及村民自建房用地,调整为沿房屋用地边线划定。涉及坂头林场范围以坂头林场房屋和围墙边线为界。

  库区两岸(含干、支流)工程管理范围线以外至第一道分水岭脊线之间陆地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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