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XM00119-30-03-2023-001 | 主题分类 | 水资源管理与水土保持 |
发布机构 | 厦门市节约用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文 号 | 厦节水办〔2022〕4号 |
生成日期: | 2023-01-13 | ||
标 题: | 厦门市节约用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下达2023年度用水计划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厦门市节约用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下达2023年度用水计划的通知 |
各计划用水户、各相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以及《厦门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有关规定,为做好我市2023年度用水计划指标管理工作,促进节约用水,现就年度用水计划指标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标确定与下达
1.用水计划。2022年12月由市节水办下达下一年度各计划用水单位用水指标,在我市主要媒体、行业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上进行发布,并由供水企业通过告知函等书面形式通知用户。原计划用水户用水指标不变,新纳入计划管理的用水单位本年度月平均用水指标按上一年度月平均用水量的1.3倍核定。各计划用水单位可在厦门水利信息网“节水事项查询”专栏中查询本单位用水计划指标。2023年度的用水计划指标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超计划用水将实行累进加价收费。
2.分档水量划分和加价标准。计划用水户应当在用水计划指标限额内用水。超计划用水的,参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标准的批复》(厦府〔1997〕综033号),除按计量的水量缴纳非居民用水对应类别基本水费外,超计划用水的部分还需按照标准缴纳累进加价费用,即:
超过计划用水指标不满15%(含15%,下同)的部分,按标准水价加1倍收费;
超过计划指标15%以上,不满30%的部分,按标准水价加2倍收费;
超过计划指标30%以上,不满50%的部分,按标准水价加3倍收费;
超过计划指标50%以上的部分,按标准水价加4倍收费。
非居民用水超计划累进加价原则上仅为自来水价加价,不包含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等各种附加。
3.计量周期和基数调整。计量周期按照水务部门计划用水管理的规定执行。因供水企业抄表等原因推迟或提前抄表的,以延迟或提前的天数占计量周期的比例,增加或减少用水计划计费基数。
二、用水指标调整
1.申请增加用水指标
计划用水单位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增加用水指标:
(1)水的重复利用率、用水单耗达到规定的行业标准;
(2)生产经营规模扩大等发展需要;
(3)按规定开展水量平衡测试工作(月用水三千吨以上计划用水单位需按要求开展)。
该事项为行政许可事项,查询有关办理事宜及表格下载请登陆厦门水利信息网或市政务服务中心网站。
2.申请用水指标的合并(三类用户申请)
一户多表的用水单位可申请将同一单位、同一地段、同一抄表期、同一用水性质(水价相同)的各个水表的用水计划指标申请合并使用。具体可电话(5766862)咨询市节水办。
3.调整分月指标
用水季节性强、淡旺季明显的用水单位,可根据用水情况申请调整分月指标,调整后的年度指标总量不变。
4.用水指标调整后的生效时间
申请在当月20日之前审批通过(以指标许可决定书为准,下同)的,次月起生效;在当月20日之后审批通过的,次次月生效。
三、超计划用水指标复核。
用水户确因以下情况导致产生超计划用水量的,可凭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复核:
1.抢险救灾、消防、军事演练以及其他临时公益性、应急性用水;
2.突发事件或不可抗力造成管网破损,水量漏失,事发后立即采取止损措施,并及时修复;
3.厂房搬迁或用水单位发生变更第一个抄表周期内无法办理增加用水指标申请或新核定的指标尚未生效;
4.计划用水单位转变为非计划用水单位之后仍有产生的超计划加价水量;
5.因生产经营规模扩大等发展需要,或其他不可抗力导致产生超计划用水量且事后已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水资源浪费。
符合上述情形的,应由计划用水户提交《厦门市非居民用水超计划水量复核申请表》(详见附件),并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经复核后,市节水办向供水企业下达通知书,相应的用水量不计入超计划水量,对需缴纳或已缴纳的超计划加收水费,给予减免或退回。
属第1种情况的,还需提交用水单位出具的用水证明(证明中须说明用水时间、用水事件及用水量);
属第2种情况的,还需提交突发事件情况说明、维修前后对比,并经供水企业认定;
属第3、4种情况的,还需提交相关用水申请或指标变更通知书;
属第5种情况的,还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各计划用水单位要加强日常用水管理,及时发现并处理异常用水情况,增强节约用水的意识和自觉性,积极创建节水型企业(单位),共同节约和保护水资源。
附件:厦门市非居民用水超计划水量复核申请表
厦门市节约用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12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厦门市非居民用水超计划水量复核申请表
编号:
收件时间: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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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栏目由非居民用水户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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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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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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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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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户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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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性质 |
□行政事业用途 □工业用途 □经营服务用途 □特种行业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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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复核月份 |
20 年 月—20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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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理由 |
□抢险救灾、消防、军事演练以及其他临时公益性、应急性用水; □突发事件造成管网破损,水量漏失,事发后立即采取止损措施,并及时修复; □厂房搬迁或用水单位发生变更第一个抄表周期内无法办理增加用水指标申请或新核定的指标尚未生效; □计划用水单位转变为非计划用水单位之后仍有产生的超计划加价水量。 □因水表发生故障、读数有误的,且供水企业出具勘误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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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量复核 理由说明(可另附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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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附件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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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声明 |
本申请表所填内容正确无误,附件所提交的资料及证明文件真实有效,如有虚假将承担法律责任。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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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栏目由复核部门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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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结果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