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XM00120-13-01-2024-004 | 主题分类 | 水资源管理与水土保持 |
发布机构 |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 文 号 | 厦农〔2024〕268号 |
生成日期: | 2024-12-12 | ||
标 题: |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关于下达2025年度用水指标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关于下达2025年度用水指标的通知 |
各计划用水户,各供水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以及《厦门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有关规定,为做好我市2025年度用水计划与定额管理工作,促进节约用水,现就年度用水指标下达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标确定与下达
1.按定额下达用水指标。根据《福建省水利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校计划用水管理的通知》(闽水函〔2023〕779号)要求,各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根据用水定额重新核定下达高校用水计划,严格落实超计划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收费。按照《水利部关于印发宾馆等三项服务业用水定额的通知》(水节约〔2019〕284号)明确的南方地区高校用水定额通用值为85m3/(人·a),经驻厦各高校申请,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审核,下达年度用水指标。
根据《福建省水利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和落实计划用水管理工作的通知》(闽水函〔2024〕815号)要求,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对我市年用水量50万立方米以上的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工业、服务业)根据福建省《行业用水定额》(DB35/T 772—2023)下达用水指标,其中没有行业用水定额的工业、服务业按近三年月平均用水量的1.2倍下达用水指标。经在厦年用水量50万立方米以上的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工业、服务业)申请,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审核,下达年度用水指标。
根据《水利部关于印发住宅房屋建筑等两项用水定额的通知》(水节约〔2020〕213号)明确南方地区砖混结构用水定额为0.75立方米/平方米、混凝土结构(商品混凝土)用水定额为0.65立方米/平方米。各基建用水户根据施工面积核定用水户的用水定额总量向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申请年度用水指标。
2.按计划下达用水指标。其他纳入计划管理的用水户本年度月用水指标由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按近三年月平均用水量的1.2倍核定下达。
上述用水指标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将实行累进加价收费。
各在厦高校用水户和年用水量50万立方米以上的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工业、服务业)登录厦门三农网(https://sn.xm.gov.cn/)的“用水计划公示系统”栏,输入账号和密码进入“用水指标申请”模块下载操作手册按步骤填写并提交申请。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将对用水户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核、下达用水指标。各计划用水户可在“用水指标申请”模块中查看获批的用水指标数值。
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于2024年12月下达下一年度各计划用水户用水指标,并由供水企业通过告知函等书面形式通知用户。各计划用水户可在厦门三农网“用水计划公示系统”专栏中查询本单位用水计划指标。
3.分档水量划分和加价标准。定额、计划用水户应当在用水定额、计划指标限额内用水。超定额、计划用水的,参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标准的批复》(厦府〔1997〕综033号),除按计量的水量缴纳非居民用水对应类别基本水费外,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的部分还需按照标准缴纳累进加价费用,即:
超过定额、计划用水指标不满15%(含15%,下同)的部分,按标准水价加1倍收费;
超过定额、计划指标15%以上,不满30%的部分,按标准水价加2倍收费;
超过定额、计划指标30%以上,不满50%的部分,按标准水价加3倍收费;
超过定额、计划指标50%以上的部分,按标准水价加4倍收费。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原则上仅为自来水价加价,不包含污水处理等附加费、垃圾处理费。
4.计量周期和基数调整。计量周期按照供水企业计划用水管理的规定执行。因供水企业抄表等原因推迟或提前抄表的,以延迟或提前的天数占计量周期的比例,增加或减少用水计划计费基数。
二、用水指标调整
1.申请增加用水指标
计划用水户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增加用水指标:
(1)水的重复利用率、用水单耗达到规定的行业标准;
(2)生产经营规模扩大等发展需要;
(3)按规定开展水量平衡测试工作。
该事项为公共服务事项,事项办理及事项指南查询请登陆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www.fujian.gov.cn)搜索“厦门市增加年度用水计划指标审批”。具体可致电(0592-7703795)咨询市农业农村局审批处。
2.申请用水指标的合并(三类用户申请)
一户多表的用水户可申请将同一单位、同一地段、同一抄表期、同一用水性质(水价相同)的各个水表的用水计划指标申请合并使用。具体可致电(0592-5766862)咨询市农业农村局资源水保处。
3.调整分月指标
用水季节性强、淡旺季明显的用水户,可根据用水情况申请调整分月指标,调整后的年度指标总量不变。具体可致电(0592-5766862)咨询市农业农村局资源水保处。
4.用水指标调整后的生效时间
申请在当月19日(含19日)之前审批通过(以指标许可决定书为准,下同)的,次月起生效;在当月19日之后审批通过的,次次月生效。
各计划(定额)用水户要加强日常用水管理,及时发现并处理异常用水情况,增强节约用水的意识和自觉性,积极参与创建节水型载体,共同节约和保护水资源。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12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