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XM00120-13-01-2025-003 | 主题分类 | 水资源管理与水土保持 |
| 发布机构 | 文 号 | 厦农〔2025〕247号 | |
| 生成日期: | 2025-11-28 | ||
| 标 题: |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做好2026年度用水指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 ||
| 内容概述: |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做好2026年度用水指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 ||
各计划用水单位,各供水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节约用水条例》《厦门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福建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计划用水管理覆盖工作的通知》(闽水函〔2023〕177号)、《福建省水利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和落实计划用水管理工作的通知》(闽水函〔2024〕815号)有关规定,为做好我市2026年度用水计划与定额管理工作,促进节约用水,现就年度用水指标管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标申请与下达
1.计划用水管理对象
将年用水量1万吨及以上的工业和服务业单位纳入计划用水管理。
2.指标核定
用水单位自行申报年度用水计划指标,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行业用水定额标准和用水单位用水情况,按不超过近三年平均用水量的120%核定2026年度用水计划指标。
3.指标下达
用水计划指标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严格落实计划用水月考核制度和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收费。
4.分档水量划分和加价标准。计划用水单位应当在用水计划指标限额内用水。超计划用水的,参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标准的批复》(厦府〔1997〕综033号),除按计量的水量缴纳非居民用水对应类别基本水费外,超计划用水的部分还需按照标准缴纳累进加价费用,即:
超过计划用水指标不满15%(含15%,下同)的部分,按标准水价加1倍收费;
超过计划指标15%以上,不满30%的部分,按标准水价加2倍收费;
超过计划指标30%以上,不满50%的部分,按标准水价加3倍收费;
超过计划指标50%以上的部分,按标准水价加4倍收费。
非居民用水超计划累进加价原则上仅为自来水价加价,不包含污水处理等附加费、垃圾处理费。
5.计量周期和基数调整。计量周期按照供水企业计划用水管理的规定执行。因供水企业抄表等原因推迟或提前抄表的,以延迟或提前的天数占计量周期的比例,增加或减少用水计划计费基数。
二、用水指标调整
1.申请增加用水指标
计划用水单位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增加用水指标:
(1)水的重复利用率、用水单耗达到规定的行业标准;
(2)生产经营规模扩大等发展需要;
(3)按规定开展水量平衡测试工作。
该事项为公共服务事项,事项办理及事项指南查询请登陆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www.fujian.gov.cn)搜索“厦门市增加年度用水计划指标审批”。具体可致电(0592-7703795)咨询市农业农村局审批处。
2.申请用水指标的合并
一户多表的用水单位可申请将同一单位、同一地段、同一抄表期、同一用水性质(水价相同)的各个水表的用水计划指标申请合并使用。具体可致电(0592-5766862)咨询市农业农村局资源水保处。
3.申请调整分月用水指标
用水季节性强、淡旺季明显的用水单位,可根据用水情况申请调整分月指标,调整后的年度指标总量不变。具体可致电(0592-5766862)咨询市农业农村局资源水保处。
4.用水指标调整后的生效时间
(1)申请增加用水指标,在当月19日(含19日)之前审批通过(以指标许可决定书为准,下同)的,次月起生效;在当月19日之后审批通过的,次次月生效。
(2)申请用水指标的合并,在当月25日(含25日)之前审批通过的,次月起生效;在当月25日之后审批通过的,次次月生效。
(3)申请调整分月用水指标,在当月25日(含25日)之前审批通过的,次月起生效;在当月25日之后审批通过的,次次月生效。
各计划用水单位要加强日常用水管理,及时发现并处理异常用水情况,增强节约用水的意识和自觉性,共同节约和保护水资源。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11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