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XM00120-07-02-2024-030 | 主题分类 | 水利行政审批 |
发布机构 |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 文 号 | 厦水许〔2024〕18号 |
生成日期: | 2024-11-26 | ||
标 题: |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育青路保障性租赁住房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
内容概述: |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育青路保障性租赁住房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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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 21 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2006782824190)于2024年11月26日向本行政机关提出育青路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中央代码:2310-350203-06-01-557581)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行政许可的申请。经审查,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25条、《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32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第7条和第9条、《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第19条、《厦门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通知》(厦水利规〔2020〕1号)的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并批复如下:
一、同意项目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面积为0.68公顷。
二、同意该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0.68万元,按照闽发改价格函〔2023〕199号有关规定,该项目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你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自行申报缴纳(咨询电话:0592-5766887),缴纳方式:厦门市税务部门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咨询电话:12366)。
三、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完善水土保持监测记录,每半年向本行政机关提交监测报告和三色评价;发现水土流失隐患的,应及时采取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四、你单位应严格按照报告表填报内容、告知事项、承诺意见抓好落实。
五、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项目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及时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经本行政机关批准后方可建设。
六、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必须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的规定,组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向本行政机关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七、本许可文书有效期限为3年。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生产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报本行政机关重新审核。
(联系人:陈圣春 电话:0592-7703925)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11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