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文 号 | ||
生成日期: | 2024-11-28 | ||
标 题: | 厦门市2024年“绿剑护粮安”执法行动典型案例 | ||
内容概述: | 厦门市2024年“绿剑护粮安”执法行动典型案例 |
今年以来,全市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个最严”重要指示精神要求,巩固提升“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治理成效,扎实开展豇豆农药残留突出问题攻坚治理等专项治理行动,积极推动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与一品一码追溯并行工作,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违法行为,查处了一批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陈某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草莓案
2024年1月,厦门市农业农村局对陈某种植供游客采摘的已成熟草莓进行监督抽检,经检测该草莓产品中烯酰吗啉农药残留超标,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3月份,厦门市农业农村局立案调查,并对种植地块进行现场检查。此时当事人因耕地租赁协议到期,已离开厦门返回宁德。厦门市农业农村局在公安机关协助下,调取了当事人户籍相关信息,之后多次通过电话与当事人沟通,进行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在宁德市农业农村局协查配合下,6月底,厦门市农业农村局派执法人员赴宁德对当事人进行进一步询问调查,调取了当事人微信收款记录等证据材料。经查实,当事人共销售该批次烯酰吗啉农药残留超标草莓24千克,已无法召回,违法所得147元。2024年7月,厦门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对陈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47元,罚款500元,合计共处罚没款647元的行政处罚。
二、郭某销售农产品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2024年1月19日,厦门市农业农村局对郭某经营的农产品收购点进行日常检查,发现郭某对其收购的螺丝椒等农产品挑选后混装、分装销售,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执法人员当场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于1月26日前完成整改。1月30日,厦门市农业农村局整改验收时发现,郭某从1月19日至27日每天均有收购农产品挑选后混装、分装销售,且仍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逾期未改正。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调取了郭某近期的销货清单,对郭某进行询问,固定了相关证据。2024年2月,厦门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对郭某作出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厦门市同安区某农资店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案
2024年7月2日,厦门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厦门市同安区某农资店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现场货架和地板上发现16种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经调查后,厦门市农业农村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并参照《厦门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农资店作出没收16种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没收违法所得133元,并处罚款21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厦门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案
2024年5月31日,同安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执法人员依法在厦门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随机抽查的生产批号为20240529的“草鱼膨化配合饲料”,经检验该产品质量不合格。经调查后,同安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并参照《厦门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360元,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厦门市翔安区某化肥店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案
2023年12月29日,原翔安区农业农村局(现已更名为“翔安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以下简称“该局”)接到上级通报:厦门市翔安区某化肥店销售的“翠康金甲大量元素水溶肥料”经福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检测判定“样品不合格”。该局随即以“涉嫌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对厦门市翔安区某化肥店立案调查,并将线索函告上述产品的上游销售商及生产商所在地主管部门。经调查后,该局于2024年1月22日依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并参照《厦门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厦门市翔安区某化肥店作出警告和罚款304元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