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XM00120-12-01-2025-005 | 主题分类 | 议案提案 |
发布机构 |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 文 号 | 厦农函〔2025〕7号 |
生成日期: | 2025-03-05 | ||
标 题: |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市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013号建议办理情况答复的函 | ||
内容概述: |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市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013号建议办理情况答复的函 |
答复类别:B类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国有农场宅基地审批的建议》(第0013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办理工作背景
国有农场的土地是国有农场经济发展的基本生产资料,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国有农场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针对国有农场居民的住房需求,规范国有农场范围内职工、居民住宅建设管理对促进国有农场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叶金柱代表关于国有农场宅基地审批的建议,市农业农村局高度重视,结合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职责,认真做好建议办理答复工作。
二、措施与成效
(一)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我局持续加强宅基地管理工作调研指导,深入区、镇(街)开展工作座谈和调研,推动镇(街)持续完善农村宅基地联审联办工作机制。2024年10月2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厦府规〔2024〕4号)正式印发,再次明确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户为单位,在镇(街)、村庄规划区内申请用于建造自住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并优化审批流程,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联合实地踏勘、联合审查审批、联合现场验收,方便农村群众办事,为我市宅基地管理工作提供政策依据。
(二)加强政策推动。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国有农场土地权属为国有,农场职工、社区居民居住建房用地性质不属于“农村宅基地”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我局积极配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展规范国有农场住宅管理的文件起草工作,结合自身职能,对其中的宅基地、“一户一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概念进行明确,并对相关审批流程及住宅用地面积建设提出工作建议,积极参与推动解决国有农场土地上居民住房需求问题。
三、今后推动计划
市农业农村局将进一步明晰工作责任,不断优化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机制,加强与自然资源部门交流,协助推动国有农场住宅管理相关文件起草,同时加强宅基地管理队伍培训,规范做好农村宅基地用地审批。
领导署名:陈开斌
联 系 人:董铁生
联系电话:2892659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3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