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XM00120-12-01-2025-024 | 主题分类 | 议案提案 |
发布机构 |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 文 号 | 厦农函〔2025〕41号 |
生成日期: | 2025-05-08 | ||
标 题: |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市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295号建议办理情况答复的函 | ||
内容概述: |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市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295号建议办理情况答复的函 |
答复类别:B类
黄俊前代表:
《关于解决农村无手续旧房修缮或翻建问题的建议》(第0295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办理工作背景
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对于保护农民权益、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您提出解决农村无手续旧房修缮或翻建问题的建议,有利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村民居住水平,我局高度重视,积极与您沟通交流意见,会同各区政府结合我局职责职能,认真做好建议办理答复工作。
二、措施与成效
(一)优化农村宅基地管理政策。2024年10月2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厦府规〔2024〕4号)印发(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文件明确坚持规划引领、优化规范审批、加强村民住宅建设管理、规范完善旧宅基地管理、严格监督管理等五条举措,优化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健全宅基地面积管理机制,对各区翻建存在的问题进行统一规范,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提供政策依据,保障农村村民合理的居住需求。
(二)规范旧宅基地管理。《实施意见》强化了“建新拆旧”管理,明确易地新建住宅先拆后建的,优先安排宅基地;先建后拆的,村(居)民应当与镇(街)、村级组织签订三方协议并作出承诺,新建住宅竣工后,须在6个月内将旧宅自行拆除或交村级组织处理,旧宅基地退还村级组织。《实施意见》保障新建住宅村民的权益,坚持以人为本,放宽利用旧宅基地进行原址翻建原有人均住宅建筑面积60平方米的限制,满足了村民的翻建需求,使农村建房更加规范化。
(三)完善宅基地退出机制。明确宅基地可通过无偿收回、有偿退出、依法转让的方式退出。村级组织可依法无偿收回申请异地新建和公寓式村民住宅等集中安置村民的旧宅基地、农户消亡且无人继承的农村闲置宅基地以及其他应当依法收回的宅基地。鼓励农村村民本着自愿原则退出旧宅基地,可以与村级组织协商确定回购价格,也可以与村级组织共同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评估回购价格。允许村民在满足自身住房需求的前提下,将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有宅基地申请资格的村民,转让后再申请宅基地和保障性住房,不予批准。鼓励村级组织统一盘活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使农村宅基地的退出更具可操作性。
(四)简化村民住宅权属认定。我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深入镇(街)推动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与不动产登记业务的衔接工作,指导区、镇(街)对农村村民利用旧宅基地建房涉及的部分不动产登记权属认定情形进行简化,持续开展政策解读培训,提升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原址翻建、改扩建审批效率。
三、今后推动计划
(一)加大宅基地政策宣传力度。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开展宅基地业务培训,推动政策落实。
(二)完善农村宅基地联审联批机制。加强基层工作调研,指导各区完善“一户一宅”认定标准,推动镇(街)完善宅基地审批、档案管理、“四到场”机制等工作方案。认真开展涉宅基地审批问题化解工作,通过督促整改,推动审批管理工作规范有序。
(三)稳慎推进农村宅基地改革。积极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参与宅基地专项试点相关工作,积极探索创新,为规范有序化解农民建房和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提供实践经验。
感谢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敬请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领导署名:王伟文
联 系 人:董铁生
联系电话:0592-5766857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5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