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XM00120-04-01-2022-005 | 主题分类 | 政策法规 |
发布机构 |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 文 号 | 厦农〔2022〕28号 |
时效性: | 有效 | ||
标 题: |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加快都市现代设施农业建设工作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加快都市现代设施农业建设工作的通知 |
各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都市现代设施农业项目建设工作,推动我市农业绿色、生态发展,结合我市农业生产实际,并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请你们按要求抓好落实。
一、关于生态控制线以外的农用地温棚适建类型
厦门市“多规合一”划定的981k㎡生态控制线以外的农用地适建类型由第5设施类型扩大为第4、5设施类型。
二、关于用地租赁期限
第4、5设施类型有效用地租赁期限不作要求。
三、关于起补面积要求
(一)第4、5设施类型起补面积。起补面积放宽至10亩及以上,鼓励整村(组)连片联户申请。
(二)各类型设施分期建设起补面积。在同一基地范围内分期建设各类型设施的,在首期满足建设面积30亩(实际建设面积15000㎡)及以上要求的(含自建),后期建设起补面积放宽至5亩及以上。
四、适当放宽第5设施类型建设标准
作为普惠型大棚,适当放宽第5设施类型建设标准。一是大棚跨度适当放宽至≤10米;二是大棚肩高适当放宽至≧1.8米;三是拱间距适当放宽至≤1.5米;四是钢管斜撑、节水灌溉系统、四周薄膜不作强制要求。
五、关于动态调整补助标准
建立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发布的钢材综合价格指数,每年一次(含2022年)对平均钢材综合价格指数增(降)幅比例进行测算,测算时间一般为当年12月份(2022年测算时间为2022年4月份)。当年度平均钢材综合价格指数比上一次补助标准调整年度增(降)幅比例超过(含)20%的,则启动动态调整机制,由市农业农村局提出补助标准调整方案,会同市财政局发布新补助标准。
六、关于项目实施和征用问题处理
(一)鼓励有条件的镇(村)统一组织实施设施大棚建设。
(二)第1-5设施类型如遇政府征拆,在计算设施大棚补偿款时应扣除大棚补助资金部分。
七、有效期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与厦农规〔2020〕4号文一致。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22年4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