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0120-04-01-2023-001 主题分类 政策法规
发布机构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文 号 厦农〔2023〕6号
时效性: 未设置
标 题: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生猪价格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
内容概述: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生猪价格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生猪价格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1-17 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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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各相关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厦门市生猪价格保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23年1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生猪价格保险工作方案

 

为有效化解因生猪价格下跌导致的生猪养殖场收入损失风险,促进养殖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为生猪不含能繁母猪和种公猪)

二、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为三年,但保单终保日期不得迟于厦门市生猪价格指数保险政策到期日(2025年12月31日)。投保人可按年交费。

三、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生猪在约定周期内的“预期盈利”的平均值低于0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预期盈利”

数据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测中心在门户网站公开发布的“全国生猪出场价格及饲料市场价格”数据表中的“预期盈利”值为准。“预期盈利”的平均值保留2位小数,对第3位进行四舍五入。

(二)约定周期

是指在保险期间内,从保险期间起期开始,计算是否发生保险事故所经过的时间。本保险方案约定周期为一个自然周(即星期一到星期天)。

四、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费财政补贴

(一)保险金额

每头保险生猪的保险金额1200元。

保单保险金额=每头保险生猪的保险金额(元/头)×保险数量(头)

(二)保险费率

6%/年(暂定,最终以报备银保监会费率为准)。

(三)保费财政补贴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每头生猪保险费=每头保险生猪的保险金额×保险费率=1200元/头×6%/年=72元/头/年

财政补贴保费的70%(市区6:4,养殖场承担保费的30%。

每头生猪

年保费

财政补贴

养殖场自缴

72元

50.40

21.60

 

 

 

五、投保方式

(一)投保数量确定

已经投保政策性生猪养殖保险的养殖场,即按照投保时有效的养殖险保单保险数量的1.6倍确定。

未投保生猪养殖保险的,年投保数量按照养殖场投保时存栏数量的1.6倍确定。

(二)关于退保申请

本保险方案保险期间为三年,投保人可按年交保险费。在生猪养殖正常延续的情况下,投保人在三年保险期间内原则上不允许退保。养殖户在保险期限内中途退保的,由养殖户向保险公司补齐全额保费后,方可办理退保手续。

六、理赔处理

(一)理赔频率

保险公司按约定周期,即一个自然周(即星期一到星期天),对出险的养殖户进行理赔。

(二)保险事故的定义

当“预期盈利”值小于0(养殖户发生亏损)时,即视为保险事故发生。

理赔时的“预期盈利”值,按照国家发展和改委员会价格监测中心公布的本周“全国生猪出场价格及饲料市场价格”确定。

若某一自然周未发布“预期盈利”,则参考前一自然周次已发布的数值确定赔偿责任。

(三)赔付金额

每头生猪赔付金额为“预期盈利”的一定比例,最高为100%,即仅保障养殖户的价格下降风险。

每周期赔偿金额=该批次保险生猪约定出栏数量×(0-“预期盈利”)×赔比例

约定周期出栏数量=年保险数量/约定周期数

每头保险生猪的赔付金额以每头保险生猪的单位保险金额为限。

赔付比例表

预期盈利X(元/头)

赔付比例(累进制)

-200≦X<0

100%

-400≦X<-200

200*100%+(X-200)*80%

-600≦X<-400

200*100%+200*80%+(X-400)*60%

X<-600

200*100%+200*80%+200*60%+(X-600)*40%

七、承保公司

本生猪价格指数保险承保机构为人保财险厦门市分公司、太保财险厦门分公司。

八、资金申请及审核拨付

各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做好财政补贴资金的审核拨付工作,会同区财政部门做好年度预算编制和安排,并于每年7月底前将下一年度补助资金需求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区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财政补贴资金保障工作,在上级补助资金未到位时应先行安排财政补贴资金。

九、工作要求

(一)各区各有关部门要秉承“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按照本保险实施方案,全面推进保险工作,扩大保险覆盖面,做到应保尽保,并将保费补贴资金纳入本级预算。经办承保机构要及时与各区农业农村部门结算,做到至少年一结,各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向经办承保机构拨付本级保费补贴资金,并加强对保费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依法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二)各相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共同推进保险工作。一要做好政策宣传,积极引导和鼓励养殖户参加保险。二要建立资源共享、信息互通的工作机制,承保机构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定期报送承保和理赔情况,农业农村部门要定期分享养殖场存栏、出栏数据,与保险数据比对,确保数据准确。

三)保险承保机构应依法合规开展养殖保险经营,严格按照本保险实施方案确定的保险标的、保险责任、保险期、理赔处理等要求开展保险业务,做好保险标的核验,对保险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严格执行承保理赔操作规程,严禁具有返还性质的代垫保费或财政补贴行为,确保惠农政策落实到位。

四)保险承保机构要进一步优化布局,加强基层服务体系建设,支持有条件的保险机构在镇(街)延伸设立服务网点,切实提高保险服务质量。要加强保险业务培训,制定简便的承保、理赔工作流程,开展保险条款解读和宣传,主动加强与农业农村部门的有效合作,探索建立相互激励与约束的机制。

五)保险事故发生,承保机构应及时做出核定,确认理赔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投保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六各区保险承保机构要做好保险情况的收集、汇总工作,定期(每月5日前)向同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通报截止上月末的承保和理赔情况。保险机构市级分公司在每月10日前将本系统全市承保和理赔情况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次年1月10日前报送全年保险情况。各区、保险机构市级分公司应于次年1月10日前,对生猪价格指数保险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报告,分别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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