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农规〔2022〕3号

各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思明区、湖里区市政园林局:

  为持续推进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深入发展,以示范创建引领质量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农经发〔2019〕5号)和《福建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闽农规〔2020〕1号),我们对《厦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管理办法》(厦农〔2019〕70号)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22年5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市级示范社)评定和管理工作,使其更好发挥引导农民发展经济的典型示范作用,提升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和发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和《福建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示范社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成立,达到规定标准,并经申报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联合社)。

  第三条 评定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由合作社自愿申请、逐级推荐、择优评定、动态管理,不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主经营权。

  第四条 每年全市评定一批市级示范社,对已认定的市级示范社实行动态监管。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市级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联合社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原则上应是区级示范社,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设立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且运行2年以上。

  2.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已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户。

  (二)民主管理良好

  1.参照农业农村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结合本社实际制定章程。

  2.有健全的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执行监事)等组织机构和完善的规章制度,机构运转有效,制度认真执行。

  3.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重大事项由成员(代表)大会按法定要求讨论决定。

  (三)财务管理规范

  1.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按照财政部制定的相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且财务会计人员没有兼任监事。

  2.使用合作社财务管理软件进行账务处理,准确、及时、完整地编制各类财务会计报告,按时公开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

  3.自觉接受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对合作社财务会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按要求向农业农村部门及相关单位报送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等会计报表。

  4.各级财政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账户。

  (四)经营规模较大

  1.营业执照载明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50万元以上,联合社出资总额100万元以上。

  2.农民专业合作社固定资产20万元以上,联合社固定资产30万元以上。

  3.农民专业合作社年经营收入120万元以上(服务型合作社年经营收入20万元以上),联合社年经营收入180万元以上(服务型联合社年经营收入30万元以上),且无亏损。

  (五)服务能力较强

  1.农民成员占成员总数的80%以上。

  2.种养业合作社注册登记成员总数不少于30个,农机、农资、植保统防统治等服务型合作社注册登记成员总数不少于15个,联合社的成员社不少于4个且至少有1个市级以上示范社。农机专业合作社拥有农机具装备不少于15台套,农机、农资、植保统防统治专业合作社作业服务面积达2000亩以上。

  3.组织成员实行生产资料统一购买和主产品统一销售。

  (六)产品监管严格

  1.统一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成员实施标准化生产率较高,做到“农资有保障、生产有记录、产品有标识、销售可追溯”。

  2.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的必须建立健全“一品一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并正常运行。

  3.从事畜禽养殖的,应符合当地的畜牧养殖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规划等相关政策要求,具备养殖备案码和有效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种畜禽场和生产经营商品种苗的须具备《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4.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申请注册商标、开展“三品一标”认证、参与“农社(农批、农超、农企、农校)对接”、拥有直销(连锁)店或参加有关农产品交易洽谈会(博览会、展销会)。

  (七)社会信誉优良

  在当地享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近2年内无违法记录、无失信行为、无生产(质量)安全事故、无政府部门和行业通报批评以及媒体曝光等不良记录。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定

  第六条 申报市级示范社的合作社应按要求提交本社基本情况等有关资料。具体申报与评定程序如下:

  (一)自愿申报。符合标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所在镇(街)提出书面申请。

  (二)镇级初审。镇(街)对照标准进行实地查看和材料审核,符合标准的推荐上报区农业农村部门。

  (三)区级推荐。各区农业农村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现场核查,择优推荐,并正式行文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四)市级评审。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评审,确定拟认定名单。

  (五)公开公示。市农业农村局将拟认定名单在厦门三农网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六)认定公布。经公示无异议后,认定为厦门市“市级示范社”,由市农业农村局行文公布,统一授牌。

  第四章  奖励

  第七条 被认定为“市级示范社”的,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并优先安排财政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补助项目和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的涉农项目。

  第五章  监管

  第八条 对市级示范社实行动态监测管理,认定满两年的市级示范社纳入监测范围,每两年进行一次监测评价。

  (一)监测。市级示范社在监测年度按要求向所在区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监测材料;各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合作社报送的监测材料进行核查,核查无误后,提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监测意见,并汇总形成各区示范社发展情况监测报告正式文件,报市农业农村局。

  (二)复核。市农业农村局汇总各区上报的监测意见,并对监测材料进行复核后,在厦门三农网等媒体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的示范社有异议的,由区农业农村部门重新进行核查后,据实处置。对监测评价合格的,继续保留示范社称号;示范社不主动申报监测或监测认定不合格的,取消市级示范社称号,予以摘牌,但对因灾等原因造成经营收入或生产规模骤降,难以达到市级示范社认定标准的,经区农业农村局综合评价后仍有恢复能力的,可予以保留一年市级示范社资格,并纳入下一轮监测范围。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参评资格,对已取得市级示范社资格的,予以摘牌。

  (一)在申报和日常管理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二)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存在违法行为并被有关部门出具书面处理意见的。

  (四)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生产经营出现重大问题的。

  (五)拒绝接受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管的,或不按要求及时整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的。

  第十条 被摘牌的合作社,三年内不得重新参评,不安排财政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补助项目。三年后若重新参评获得称号的,不重复安排奖励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各区可参照本办法制订农民专业合作社区级示范社评定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厦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管理办法》(厦农〔2019〕70号)同时废止。

 

  图解:《厦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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