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函
来源:厦门市水利局 时间:2023-12-13 16:11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关于制定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

  标准等有关事项的函

  闽发改价格函〔2023〕199号

  福建省水利厅:

  你厅《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商请核定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函》(闽水函〔2023〕387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98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的规定,现就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降低或丧失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的,每平方米1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或者按照弃土弃渣一次性计征的,每立方米1元(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下同)。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的,每平方米1元;或者按照弃土弃渣(含探矿洞渣)一次性计征的,每立方米1元。开采期间,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吨0.25元计征。  

  (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1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排放量每立方米1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二、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负责进行治理;因技术等原因无力自行治理的,应委托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治理费用由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人承担。不进行治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相关规定执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一)建设公益性的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防洪等工程项目的;

  (二)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

  (三)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

  (四)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

  (五)建设军事设施的;

  (六)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

  四、收费纳入全省统一的非税票据综合管理系统收缴,使用省级(含)以上财政部门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收费资金全额上缴相应级次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本函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前60个工作日,请你厅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988号)第九条有关规定,按程序向省发改委、财政厅提出收费标准的建议。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2023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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