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农业(不含渔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 指导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
时间:2021-02-19 15:12

各区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农业行政执法改革,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20〕34号)、《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农法发〔2020〕2号)、《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业(不含渔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闽农规〔2020〕6号)的要求,经商市委编办,并报市政府同意,现将《厦门市农业(不含渔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附件:《厦门市农业(不含渔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及说明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2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厦门市农业(不含渔业)

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说明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农业行政执法改革,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20〕34号)、《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农法发〔2020〕2号)、《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业(不含渔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闽农规〔2020〕6号)等文件精神,市农业农村局起草了《厦门市农业(不含渔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主要内容。《指导目录》主要梳理规范了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的事项名称、职权类型、实施依据、实施主体(包括责任部门、第一责任层级建议)。各区可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和地方立法等情况,进行补充、细化和完善,进一步明确行政执法事项的责任主体,研究细化执法事项的工作程序、规则、自由裁量标准等,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关于梳理范围。《指导目录》主要梳理的是农业农村领域(不含渔业)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部门规章设定的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事项以及我市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事项以后如有改变,将按程序进行动态调整。

三、关于事项确定。一是为避免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相关条款在实施依据中多次重复援引,原则上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条”或“款”来确定为一个事项。 二是对“条”或“款”中罗列的多项具体违法情形,原则上不再拆分为多个事项;但罗列的违法情形涉及援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条款的,单独作为一个事项列出。三是同一法律行政法规条款同时包含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的,分别作为一个事项列出。

四、关于事项名称。一是列入《指导目录》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名称,原则上根据设定该事项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条款内容进行概括提炼,统一规范为“对××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二是部分涉及多种违法情形、难以概括提炼的,以罗列的多种违法情形中的第一项为代表,统一规范为“对××等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五、关于实施依据。一是对列入《指导目录》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按照完整、清晰、准确的原则,列出设定该事项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具体条款内容。二是被援引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条款已作修订的,只列入修订后对应的条款。三是执法部门职能依据存在冲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有关法律冲突的原则执行。

六、关于实施主体。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实施主体所称“县级以上××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指的是县级以上依据“三定”规定承担该项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职责的部门。二是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关于推进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的改革精神,对列入《指导目录》行政执法事项的实施主体统一规范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各区需要对部分事项的实施主体作出调整的,可结合部门“三定”规定作出具体规定,依法按程序报同级党委和政府决定。

七、关于第一责任层级建议。一是明确“第一责任层级建议”,主要是按照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原则,把查处违法行为的第一管辖和第一责任压实,不排斥上级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的管辖权和处罚权。必要时,上级主管部门可以按程序对重大案件和跨区域案件实施直接管辖,或进行监督指导和组织协调。二是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关于“减少执法层级,推动执法力量下沉”的精神和落实属地化监管责任的要求,对法定实施主体为“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的,原则上明确“第一责任层级建议”为“县级”三是对于吊销行政许可等特定种类处罚,原则上由地方明确的第一管辖和第一责任主体进行调查取证后提出处罚建议,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转发证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落实。

 

 

 

 

 

 

 

 

 

 

 

 

 

 

 

 

 

 

 

 

 

 

 

                    20212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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