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农业农村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商品有机肥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1-06-24 17:37

各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局相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耕地质量建设,提高土壤有机质含量,改善耕地地力,促进我市农业绿色高质高效发展,在总结我市前几年商品有机肥推广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厦门市商品有机肥补助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实施。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21年6月24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商品有机肥补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耕地质量建设,提高土壤有机质含量,改善耕地地力,加大我市商品有机肥示范推广力度,促进我市农业绿色高质高效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

通过实施商品有机肥补助政策,调动和提高种植户施用商品有机肥的积极性,减少化肥的不合理使用,提高农产品品质,促进我市耕地质量保护提升与农业绿色可持续发展。

二、补助原则、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及相关要求

本方案所指商品有机肥包括有机肥料(行业标准NY/T525-2021)和生物有机肥(行业标准NY884-2012)。

(一)补助原则。补助资金以“以奖代补、先施后补”为原则,用于降低购置商品有机肥成本支出。

(二)补助对象。在耕地上种植粮食、蔬菜、水果2021年起新增种植水果的除外)等农作物的农业企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农业经营主体。鼓励通过村委会或村经济合作组织整村推进商品有机肥补助工作。

(三)补助标准。每亩每年最多补助1吨,每吨补助500元。如购买的商品有机肥每吨售价低于500元的,则按照实际购买价格的80%进行补助。

(四)商品有机肥的供销和质量要求。补助对象自主选择经营企业,自主选购商品有机肥。所选购的商品有机肥质量必须符合《有机肥料》NY/T525-2021行业标准或《生物有机肥》NY884-2012行业标准。购买时必须与企业签订购买合同、银行对公转账,同时索取正式发票、产品合格证书复印件、农业农村部门核准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

三、预算管理

施用商品有机肥补助资金根据各区实际,由市、区财政按6:4比例统筹安排,纳入农业农村部门年度预算。

(一)区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项目的申报、审批,按照“资金带任务”的要求制订具体实施计划,并于预算执行前一年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下年度预算资金申请,内容包括任务清单、申请市级预算金额和绩效目标等。

(二)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各区的预算资金需求、上年度项目资金绩效执行情况等因素确定下一年度资金分配方案,按照预算编制的时间要求编制市级财政预算,会同市财政局下达资金。

(三)区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项目实施项目验收,及时拨付项目资金,确保专款专用。要抓好事中绩效监控,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并会同区财政部门做好资金拨付、监管工作。

四、申报材料与流程

(一)申报材料。申报主体须据实提供如下纸质版材料一式三份:

1.厦门市商品有机肥补助申请表(附件1);

2.申报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3.商品有机肥购销合同复印件(参考范本见附件2);

4.税务发票复印件(注明肥料名称、供货单位);

5.银行对公转账支付凭证复印件;

6.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属农民承包地的,提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或由所在村委会提供证明)

7.产品合格证、肥料登记证复印件

(二)具体流程

1、申报。申报主体应在购买或计划施用商品有机肥之前,应先向所在镇政府(街道办)报备商品有机肥计划施用地点与面积、施用数量、种植作物种类等信息。实施后,将纸质材料向所在镇政府(街道办)提交申请,由镇政府(街道办)汇总(附件3)报至区农业农村局。

2、核验。区农业农村局成立核验组,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集中核验,形成核验意见,确定补助对象和补助金额。核验组长由区农业农村局分管领导担任,局相关业务科室(单位)、镇(街)相关负责人参加。

3、公示。通过核验的补助对象和补助资金情况,由镇(街)在申报主体所在村公示栏和区政府网站进行公示7天。

4、拨付。公示7天无异议后,由区农业农村局或镇政府(街道办)将核实后的补助资金拨付到补助对象账户。

五、工作要求

商品有机肥补助政策实行承诺负责制度、审核验收制度、公示举报制度、监督检查制度,各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要规范操作、严格管理,确保补助政策、资金落到实处。

1、承诺负责制度。申报主体对商品有机肥补助数量真实性承诺负责,采取银行对公转账方式支付购肥款。主动接受审计、财政、农业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2、审核验收制度。各镇(街)要把好第一关,对申报材料完整性和真实性认真初审。区农业农村局要落实牵头责任,及时成立核验组集中核验,对核验结果签章确认。

3、公示举报制度。区、镇(街)要严格执行补助结果公示制度,建立完善电话、网络、信函等多形式的群众举报渠道,对举报的线索和内容,要及时核实处理。如发现供货企业、补助对象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追究相关责任。

4、监督检查制度。建立健全资金监管体系,加强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加强农业经营主体和农资生产销售单位的农业生产管理和经营行为的日常执法检查,规范商品有机肥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为商品有机肥补助政策有序实施提供保障。

六、项目绩效评价

各区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应按照绩效目标对项目资金进行跟踪监督和绩效评价,每年3月31日前向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报送上年度项目绩效执行情况。绩效执行情况作为安排下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七、附则

(一)本《实施方案》由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厦农〔2017〕193号”文和“厦农〔2018〕214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1.厦门市商品有机肥补助申请表

      2.商品有机肥购销合同(参考范本)

3.镇(街)商品有机肥补助项目汇总表

 

 

 

 

 

 

 

 

 

 

 

 

 

厦 门 市 农 业   局           20216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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