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厦门市养犬免疫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时间:2022-04-01 15:35

   

  为满足人民群众养犬免疫就地就近的现实需求,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规定,指定符合条件的动物诊疗机构开展养犬免疫工作(包括犬只健康检查、狂犬病疫苗免疫、犬用芯片植入和犬类免疫证明办理等),全面推进我市养犬免疫社会化服务进程。

  一、职责分工

  厦门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负责岛内养犬免疫指定动物诊疗机构(以下简称“免疫机构”)指定和监管工作,岛外各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辖区内免疫机构指定和监管工作。

  二、指定程序

  (一)初步筛选

  农业农村部门对厦门市登记在册的动物诊疗机构进行初步筛选,将具备下列条件的列入指定候选名单:

  1.具备合法有效的《动物诊疗许可证》;

  2.有意向开展养犬免疫工作;

  3.未纳入政府失信名单。

  (二)现场核验

  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工作人员对指定候选名单上的动物诊疗机构进行现场核验,确认其是否具备独立的犬只免疫注射室以及开展养犬免疫工作所需的设施设备。

  (三)机构指定

  符合前两款的动物诊疗机构均可被指定为免疫机构。免疫机构指定有效期5年。

  (四)业务培训

  农业农村部门对免疫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培训合格后颁发“厦门市养犬免疫指定动物诊疗机构”标志牌。  

  (五)统一公告

  岛内免疫机构名单在厦门三农网上进行统一公告,岛外各区免疫机构名单在各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告。

  三、工作要求

  1.从事免疫工作的人员应具有执业兽医师资格并已备案。

  2.犬只免疫前应当进行健康检查。

  3.犬只免疫后进行不少于30分钟的观察,如有过敏等应激反应及时处置。

  4.做好狂犬病疫苗、犬用芯片等耗材的使用登记和日常管理工作。

  5.做好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录入和犬类免疫证明发放。

  6.公示犬只疫苗免疫及犬用芯片植入收费标准。

  四、行业监管

  农业农村部门将对免疫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督促其整改养犬免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特别加强对擅自改变免疫室、设备缺失、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疫苗和芯片、应急处置不当等8种行为的监管。

  五、终止指定

  实行退出机制,对存在违规发放证明、拒绝提供服务、多次整改不合格等9种行为的免疫机构终止指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4月1日

 

政策原文:《厦门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养犬免疫实施方案的通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