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3-05-31 17:29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推进农业高质量发展,立足农田建设项目建设和受益主体都是农户的特点,拓宽管理思路,简政放权,创新管理方式。既遵从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属性,又尊重农田建设内在特征,简化前期工作程序,强化项目储备,加强关键环节把控。尊重农民主体地位,积极调动多主体积极性,压实责任,确保农田建设任务又好又快完成。

二、基本原则

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既要严格遵循法律、法规、规章及上位规范性文件精神要求,又要充分考虑我市农田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创新管理程序,压实各主体责任。

立足当前,面向未来。立足农田建设项目历史沿革,继承好做法,充分考虑农田建设项目管理体制机制变化,坚持规划引领,统筹安排,有序建设。

政府主导,农民主体。在明确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管理职责的同时,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受益权,有效调动农民参与农田建设。

质量优先,保障进度。坚持质量与速度并重,强化监督评价,压实各方责任,优化管理程序,创新管理方式,提升建设速度,确保建设任务保质保量按期完成。

三、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三)《农田水利条例》

(四)《政府投资条例》

(五)《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

(六)《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七)《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八)《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

(九)《福建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十)《福建省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十一)《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新型经营主体等单位申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先建后补管理的通知》

(十二)《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工作的通知》

(十)《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范围期限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6月30日止。本办法施行前已经批复的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五、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10章59条第一章“总则”,明确制定依据、责任分工、管理程序等。第二章“项目选址设计”明确项目选址、建设规模、初步设计等。第三章“项目储备明确项目储备思路、项目入库条件、滚动管理等。章“计划申报与任务下达”明确项目实施计划和资金需求申报、年度任务与资金下达程序等。章“资金补助标准及支出范围”明确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分类补助标准和支出范围等。章“组织实施”明确实施程序、建设期限、相关单位资质要求、项目调整程序等。章“项目验收”明确验收原则、申请竣工验收必备条件、验收程序、信息公示、档案管理移交管护等。“建后管护”,明确建后管护责任主体和要求。章“预算管理和监督检查,明确社会监督、风险管控、监督评价、严重违法违规情况处理、配合审计督查、项目信息填报等。章“附则”,明确单独实施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项目补助标准及本办法实施时间。

六、主要重点

(一)项目规模适当放宽

办法结合近几年实际情况及基层反映情况,适当放宽项目规模,规定“单个项目建设规模,原则上不低于500亩(受自然地理条件限制可降低至200亩),允许打捆方式实施,鼓励采取整流域、整灌区、整镇、整村等全域推进方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涉农实体单位直接申报的,原则上不低于50亩

)参建单位资质要求

根据近两年建设部有关参建单位资质改革及省里最新要求,对设计单位资质、监理资质要求作出相应调整。设计单位资质调整为“水利行业灌溉排涝专业或轻纺农林商物粮行业农业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监理资质调整为“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建筑工程、水利工程和市政工程乙级及以上资质”;施工单位资质作进一步明确为“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加强项目储备管理

单设“项目储备”章节,对项目入库条件、滚动管理进行规定,建立“实施一批、储备一批、培育一批、谋划一批”的项目滚动机制。

(四)进一步明确补助标准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以镇政府、新型经营主体等涉农实体单位申报的项目的补助标准金额。同时,允许各区根据项目区建设需求实行差异化投资标准,适当调整项目间财政补助标准。

)加大农民参与度

除了在项目申报、设计过程中要求应充分征求当地农民的意见外,还要求开工前组织的技术交底要有项目区农民代表参加,并鼓励区农业农村局聘请农民质量监督员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进一步加强质量管理

办法新增“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应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项目区农民代表进行技术交底”和“区农业农村局应加强建设质量管理,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或聘请农民质量监督员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等条款,并对项目现状图测绘文件和相关参建单位提出更具体的要求,进一步强化项目质量把关。

)完善项目变更要求

办法规定增加或减少都应根据不同变更幅度严格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并明确投资额调整幅度含单次及累计调整、项目工程招投标结余资金用于增加工程建设的,不纳入调整变更幅度计算范围。

)细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项目申报流程

新办法新增《厦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申报表(适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单位)》,进一步明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项目申报流程,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更好的服务。

)细化项目验收要求

办法新增“项目完工验收后应于半年内完成竣工验收”规定,旨在进一步加快项目竣工验收。同时新增《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书(格式)》、《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初验、抽查)报告(参考格式)》,为各区开展项目验收工作提供更加具体的指导和参照。

(十)进一步细化管护要求

办法坚持项目“监管并重”原则,新增“建后管护”章节,对落实建后管护责任主体、管护人员、管护资金等提出明确要求。

七、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农田建设管理处 2892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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