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节约用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下达2024年度用水指标的通知
来源:厦门市节约用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时间:2024-01-05 16:34

  各计划用水户、各相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以及《厦门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有关规定,为做好我市2024年度用水计划指标管理工作,促进节约用水,现就年度用水定额管理和用水计划指标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标确定与下达

  1.用水定额。根据《福建省水利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校计划用水管理的通知》(闽水函〔2023〕779号)要求,各地市水利、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根据用水定额重新核定下达高校用水计划,严格落实超计划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收费。按照《水利部关于印发宾馆等三项服务业用水定额的通知》(水节约〔2019〕284号)明确的南方地区高校用水定额通用值为85m3/(人·a),经驻厦各高校申请,市节水办审核,下达各高校用水户年度用水总量,实行年度用水定额总量管理,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将实行累进加价收费。

  结合本市实际,我市基建用水户实行用水定额管理,根据《厦门市主要工业及生活用水定额》(DB3502/Z5016-2016)标准,结合建筑施工行业实际情况,确定基建用水户建筑施工的用水定额基数为0.7m3/平方米,根据用水户的施工面积核定用水户的用水定额总量,实行用水定额终期考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超定额用水将实行累进加价收费。

  2.用水计划。2023年12月由市节水办下达下一年度各计划用水单位用水指标,在我市主要媒体、行业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上进行发布,并由供水企业通过告知函等书面形式通知用户。原计划用水户用水指标根据上一年度用水量情况重新核定,新纳入计划管理的用水单位本年度月平均用水指标按上一年度月平均用水量的1.3倍核定。各计划用水单位可在厦门水利信息网“用水计划公示系统”专栏中查询本单位用水计划指标。2024年度的用水计划指标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超计划用水将实行累进加价收费。

  3.分档水量划分和加价标准。定额、计划用水户应当在用水定额、计划指标限额内用水。超定额、计划用水的,参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标准的批复》(厦府〔1997〕综033号),除按计量的水量缴纳非居民用水对应类别基本水费外,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的部分还需按照标准缴纳累进加价费用,即:

  超过定额、计划用水指标不满15%(含15%,下同)的部分,按标准水价加1倍收费;

  超过定额、计划指标15%以上,不满30%的部分,按标准水价加2倍收费;

  超过定额、计划指标30%以上,不满50%的部分,按标准水价加3倍收费;

  超过定额、计划指标50%以上的部分,按标准水价加4倍收费。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原则上仅为自来水价加价,不包含污水处理等附加费、垃圾处理费。

  4.计量周期和基数调整。计量周期按照水务部门计划用水管理的规定执行。因供水企业抄表等原因推迟或提前抄表的,以延迟或提前的天数占计量周期的比例,增加或减少用水计划计费基数。

  二、用水指标调整

  1.申请增加用水指标

  计划用水单位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增加用水指标:

  (1)水的重复利用率、用水单耗达到规定的行业标准;

  (2)生产经营规模扩大等发展需要;

  (3)按规定开展水量平衡测试工作。

  该事项为行政审批事项,事项办理及事项指南查询请登陆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搜索“厦门市增加年度用水计划指标审批”。

  2.申请用水指标的合并(三类用户申请)

  一户多表的用水单位可申请将同一单位、同一地段、同一抄表期、同一用水性质(水价相同)的各个水表的用水计划指标申请合并使用。具体可电话(0592-5766862)咨询市节水办。

  3.调整分月指标

  用水季节性强、淡旺季明显的用水单位,可根据用水情况申请调整分月指标,调整后的年度指标总量不变。

  4.用水指标调整后的生效时间

  申请在当月19日(含19日)之前审批通过(以指标许可决定书为准,下同)的,次月起生效;在当月19日之后审批通过的,次次月生效。

  各计划(定额)用水单位要加强日常用水管理,及时发现并处理异常用水情况,增强节约用水的意识和自觉性,积极参与创建节水型载体,共同节约和保护水资源。

  厦门市节约用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12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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