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XM00120-03-01-2024-009 | 主题分类 | 农业农村 |
发布机构 |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 文 号 | 厦农〔2024〕187号 |
生成日期: | 2024-09-04 | ||
标 题: |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推行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推行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的通知 |
各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思明区市政园林局、湖里区住房和建设局: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进一步激发经营主体活力的意见》(厦府办规〔2024〕7号),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经营主体活力,我市决定在市、区级农业农村部门的三个审批事项实施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改革。为做好试点改革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准营承诺即入制的实施范围含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3项行政许可事项: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农药经营许可新设。
二、工作内容
实施准营承诺即入制的审批事项,行政许可事项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受理权限一次性告知其行政审批条件、需要提供的材料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由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三、工作措施
申请人自主选择采用准营承诺即入制的,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事前查验信用情况
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申请人的信用状况进行核查,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失信未修复、受过相关行政处罚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准营承诺即入制方式。
(二)告知承诺即入条件
市、区两级农业农村部门在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及行政审批窗口公布准营承诺即入制事项,公开承诺即入制的标准及条件,明确事后核查方式、失信惩戒措施、虚假承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申请人可通过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下载填报《准营承诺即入制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三)受理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符合规定要求的,审批部门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
(四)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审批部门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五)严格事中事后监管
对实行准营承诺即入制的许可事项,市、区两级农业农村部门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相关工作规定对申请人承诺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发现市场主体从事许可经营项目不符合法定条件和承诺内容的,责令其立即停止相关经营活动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相应许可并依法实施相应失信惩戒措施。
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跨部门综合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强化信息共享共通,做好审批数据推送和监管数据回流,推送相关信用数据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打造“准营即入+监管”闭环管理体系。
四、相关要求
(一)准营承诺即入制改革是落实重要改革试点任务的关键内容,是深入推进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对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经营主体活力具有重要意义。各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强化责任担当,狠抓工作落实,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积极引导经营主体选择改革方式办理,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二)请各区按通知要求,及时更新省网办事指南,做好改革事项相关审批服务、监督管理等衔接和调整工作。
附件:1.厦门市农业农村局准营承诺即入制申请书(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3.厦门市农业农村局准营承诺即入制申请书(农药经营许可新设)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8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准营承诺即入制申请书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企业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一、准营承诺即入制申请表
企业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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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不含兽用生物制品):兽用中药、化学药品 □ 兽用原料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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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地址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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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地址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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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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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无偿使用)期限: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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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无偿使用)期限: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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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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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兽用生物制品)□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非兽用生物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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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承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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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并符合以下规定: (一)兽药经营企业,经营场所和仓库面积分别不得低于20和30平方米,其中无经营门店形式的兽药经营企业,办公用房面积应当不少于30平方米,仓库面积应当不少于50平方米。 (二)专营或兼营兽用生物制品的企业,应当设置独立的兽用生物制品专库,专库面积应当不少于20平方米。 是否符合要求: 兽药经营区域与生活区域、动物诊疗区域应当分别独立设置,避免交叉污染。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与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距离不得少于500米。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不得饲养家畜、家禽和宠物。 是否符合要求:□是 □否 是否符合要求:□是 □否 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兽药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相关管理制度、服务公约和质量承诺,公布辖区农业农村部门值班电话。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张贴“兽用处方药必须凭兽医处方购买”的提示语。 是否符合要求:□是 □否 仓库布局合理,相对独立,具有与经营的兽药品种、经营规模相适应并能够保证兽药质量的常温库、阴凉库(柜)等、冷库(柜)等仓库和相关设施、设备。 是否符合要求:□是 □否 是否符合要求:□是 □否 兽药直营连锁经营企业在同一市(县、区)内有多家经营门店的,可以统一配置仓储和相关设施、设备。 是否符合要求:□是 □否 是否符合要求:□是 □否 是否符合要求:□是 □否 是否符合要求:□是 □否 是否符合要求:□是 □否 是否符合要求:□是 □否 是否符合要求:□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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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符合要求:□是 □否 是否符合要求:□是 □否 主管质量的负责人或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兽药知识,熟悉畜牧兽医、兽药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下载并熟悉操作农业农村部开发的“国家兽药综合查询”APP。(现场考核) 是否符合要求:□是 □否 兽药质量管理相关人员应当具有兽药、兽医、畜牧、药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兽药、兽医、畜牧、药学等相关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兽药质量管理人员应当不少于2人,且必须具有兽药、兽医、畜牧、药学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兽药、兽医、畜牧、药学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备兽用生物制品专业知识。 是否符合要求:□是 □否 是否符合要求:□是 □否 是否符合要求:□是 □否 是否符合要求:□是 □否 是否符合要求:□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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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建立健全并实施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管理制度、操作程序等质量管理文件,包括“企业质量管理目标”“企业组织机构、岗位和人员职责”“对供货单位和所购兽药的质量评估制度”“兽药采购、验收、入库、陈列、储存、运输、销售、出库等环节的管理制度”“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兽药不良反应报告及处理制度”“不合格兽药和退货兽药的管理制度”“质量事故、质量查询和质量投诉的管理制度”“企业记录、档案和凭证的管理制度”“质量管理培训、考核制度”“兽药产品追溯管理制度”。 是否符合要求:□是 □否 是否符合要求:□是 □否 是否符合要求:□是 □否 有“人员培训、考核记录”“控制温度、湿度的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清洁、运行状态记录”“兽药质量评估记录”“兽药采购、验收、入库、储存、销售、出库等记录”“兽药清查记录”“兽药质量投诉、质量纠纷、质量事故、不良反应等记录”“不合格兽药和退货兽药的处理记录”“农业农村部门的监督检查情况记录”“兽药产品追溯记录”。 注:本项第4-9条记录新建企业提供样张。 是否符合要求:□是 □否 是否符合要求:□是 □否 是否符合要求:□是 □否 是否符合要求:□是 □否 应当建立兽药质量管理档案,设置档案管理室或者档案柜,并由专人负责。 质量管理档案应当包括: 是否符合要求:□是 □否 质量管理档案不得涂改,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购销等记录和凭证应当保存至产品有效期满1年后。 是否符合要求:□是 □否 涉及兽用生物制品的记录应当保存至制品有效期满2年后。 是否符合要求:□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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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符合要求:□是 □否 是否符合要求:□是 □否 (一)供货单位为兽药生产企业的,应当审核《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GMP证书》; 是否符合要求:□是 □否 是否符合要求:□是 □否 是否符合要求:□是 □否 是否符合要求:□是 □否 是否符合要求:□是 □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兽药,不得入库: (一)与进货单不符的; (二)内、外包装破损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 (三)没有标识或者标识模糊不清的; (四)质量异常的; 是否符合要求:□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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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符合要求:□是 □否 是否符合要求:□是 □否 是否符合要求:□是 □否 是否符合要求:□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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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符合要求:□是 □否 是否符合要求:□是 □否 是否符合要求:□是 □否 是否符合要求:□是 □否 是否符合要求:□是 □否 是否符合要求:□是 □否 是否符合要求:□是 □否 是否符合要求:□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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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符合要求:□是 □否 是否符合要求:□是 □否 是否符合要求:□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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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凉库(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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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库(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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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二、准营承诺即入制告知书
为创新管理方式,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改革,现将准营承诺即入制方式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的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许可事项: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一、法律依据
(一)《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附件2第十七项将“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下放至县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厦门市由市级承接)。
(三)《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附件1.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版第268项“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生物制品类)”,将审批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减至25个工作日。
二、许可条件
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经营兽用生物制品应当遵守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有关规定。
三、申请材料
(一)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质量管理人员聘用合同复印件。
(三)质量管理人员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学历证书复印件。
(四)企业经营场所或办公场所位置图、仓库位置图,标明详细位置和门牌号。
(五)企业经营场所或办公场所平面布局图、仓库平面布局图,应当标明经营场所和仓库基本尺寸。
(六)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制度、记录或凭证样张。
(七)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出具的销售代理合同(申请经营兽用生物制品必需提供)
四、监管及责任
本告知书和承诺书的内容,作为行政机关实施事中事后监管的依据。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之日起20工作日内,对市场主体的承诺内容进行检查,发现市场主体从事许可经营项目不符合法定条件和承诺内容的,责令其立即停止相关经营活动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相应许可,并视情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实施相应失信惩戒措施。
其他事项
(一)本申请书一式两份,一份本行政机关归档,一份由申请人留存。
(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齐全、书面承诺符合规定形式的,行政审批部门受理并当场作出书面行政审批决定。
(三)申请许可事项准予许可后,申请人应接受本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并在经营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四)申请人应积极配合现场核查人员开展现场核查,并按要求提供相关申请材料。
本告知书内容本人已全部阅知。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三、准营承诺即入制承诺书
本(企业)(全称: )申请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特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企业)承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积极配合行政审批职能部门的工作,对于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二、本(企业)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对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等负责。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已明确告知本人(企业)办理所需许可条件、所需材料、办理流程,本(企业)已全部知悉所告知内容并承诺具备上述条件,可随时接受现场核查。
三、本(企业)承诺,已具备开展兽药经营所必须条件如下:
(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经营兽用生物制品应当遵守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有关规定。
四、本(企业)已认真学习《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福建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及消防法律法规,在使用、营业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确保安全。(按需承诺)
五、对于告知承诺方式提交的材料,本(企业)承诺能够在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提供。
六、本(企业)将遵守所作出的承诺。若有违反承诺(或者做出不实承诺)且经指出仍未按规定整改到位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可以视情况作出补正申请材料、撤销行政许可决定、视情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等,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由本(企业)承担。
七、上述承诺均是本(企业)真实意思表示。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准营承诺即入制申请书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一、准营承诺即入制申请表
单位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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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无偿使用)期限: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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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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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诊疗许可(□告知承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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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符合要求:□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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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且动物医院的场所使用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动物诊所的场所使用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筑、危险房屋、未依法通过竣工验收备案的房屋等场所,自建房应当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 是否符合要求:□是 □否 是否符合要求:□是 □否 是否符合要求:□是 □否 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隔离室、药房、手术室等功能区,上述功能区布局应在规范合法建筑架构上,且采光和通风良好; 是否符合要求:□是 □否 是否符合要求:□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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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诊断台、保定器、开口器、听诊器、体重称、体温计、显微镜、输液架、动物血球分析仪、动物血清生化分析仪、手术器械、器械柜、电冰箱、恒温箱、紫外消毒灯、患病动物隔离箱、药品柜、喷雾消毒器、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 是否符合要求:□是 具有染疫或者疑似染疫动物的隔离控制措施及设施设备; 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动物医院,还应具有X光机(或者B超)、手术台、无影灯、氧气瓶、麻醉呼吸机; 是否符合要求:□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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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诊所应具有1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是否符合要求:□是 □否 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动物医院,需具有3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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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诊疗废弃物暂存、兽医器械、兽医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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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二、准营承诺即入制告知书
为创新管理方式,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改革,现将准营承诺即入制方式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的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许可事项:动物诊疗许可核发
一、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二条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十三条 动物诊疗许可证应当载明诊疗机构名称、诊疗活动范围、从业地点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事项。 动物诊疗许可证载明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或者换发动物诊疗许可证。
(二)《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五条 国家实行动物诊疗许可制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 第十一条 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和对动物诊疗场所的实地考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证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动物诊疗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动物诊疗机构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手续,申请换发动物诊疗许可证。
二、许可条件
(一)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且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动物饲养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不少于二百米。
(三)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
(四)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隔离室、药房等功能区。
(五)具有诊断、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
(六)具有诊疗废弃物暂存处理设施,并委托专业处理机构处理。
(七)具有染疫或者疑似染疫动物的隔离控制措施及设施设备。
(八)具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兽医。
(九)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诊疗废弃物暂存、兽医器械、兽医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此外,动物诊所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一名以上执业兽医师;具有布局合理的手术室和手术设备。动物医院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三名以上执业兽医师;具有X光机或者B超等器械设备;具有布局合理的手术室和手术设备。
三、申请材料
(一)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二)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
(三)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产权证和租赁合同);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非本人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
(五)执业兽医资格证书;
(六)设施设备清单;
(七)管理制度文本。
四、监管及责任
本告知书和承诺书的内容,作为行政机关实施事中事后监管的依据。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之日起20工作日内,对市场主体的承诺内容进行检查,发现市场主体从事许可经营项目不符合法定条件和承诺内容的,责令其立即停止相关经营活动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相应许可,并视情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实施相应失信惩戒措施。
其他事项
(一)本申请书一式两份,一份本行政机关归档,一份由申请人留存。
(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齐全、书面承诺符合规定形式的,行政审批部门受理并当场作出书面行政审批决定。
(三)申请许可事项准予许可后,申请人应接受本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并在经营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四)申请人应积极配合现场核查人员开展现场核查,并按要求提供相关申请材料。
本告知书内容本人已全部阅知。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三、准营承诺即入制承诺书
本(单位)(全称: )申请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特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单位)承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积极配合行政审批职能部门的工作,对于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二、本(单位)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对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等负责。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已明确告知本人(单位)办理所需许可条件、所需材料、办理流程,本(单位)已全部知悉所告知内容并承诺具备上述条件,可随时接受现场核查。
三、本(单位)承诺,已具备开展动物诊疗所必须条件如下:
(一)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且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动物饲养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不少于二百米。
(三)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
(四)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隔离室、药房等功能区。
(五)具有诊断、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
(六)具有诊疗废弃物暂存处理设施,并委托专业处理机构处理。
(七)具有染疫或者疑似染疫动物的隔离控制措施及设施设备。
(八)具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兽医。
(九)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诊疗废弃物暂存、兽医器械、兽医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此外,动物诊所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一名以上执业兽医师;具有布局合理的手术室和手术设备。动物医院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三名以上执业兽医师;具有X光机或者B超等器械设备;具有布局合理的手术室和手术设备。
四、本(单位)已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及消防法律法规,在使用、营业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确保安全。(按需承诺)
五、对于告知承诺方式提交的材料,本(单位)承诺能够在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提供。
六、本(单位)将遵守所作出的承诺。若有违反承诺(或者做出不实承诺)且经指出仍未按规定整改到位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可以视情况作出补正申请材料、撤销行政许可决定、视情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等,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由本(单位)承担。
七、上述承诺均是本(单位)真实意思表示。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准营承诺即入制申请书
(农药经营许可新设)
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一、准营承诺即入制申请表
单位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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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无偿使用)期限: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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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无偿使用)期限: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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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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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承诺制 |
有不少于30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50平方米的仓储场所,经营、仓储场所有相互独立通道,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 是否符合:□是 □否 是否符合:□是 □否 经营场所与仓储场所在同一个场所的,应有不低于2米的物理隔离措施。 是否符合:□是 □否 是否符合:□是 □否 仓储场所产品摆放有按照农药类别分开存放,码放高度不超过2米,防止倒塌;具有刺激性气味的农药应该单独存放;展柜、货架摆放按农药类别设置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及植物生长调节剂、杀鼠剂等展示区,并加以标识,也可以根据所适用的农作物和防治对象,分区进行展示;展柜、货架的醒目位置标有“农药有毒”、“严禁烟火”“禁止饮食”等类似警示语。 是否符合:□是 □否 是否符合:□是 □否 是否符合:□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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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二、准营承诺即入制告知书
为创新管理方式,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改革,现将准营承诺即入制方式办理农药经营许可的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许可事项:农药经营许可新设(非限制使用农药)
一、法律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规定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 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二)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三)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四)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五)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许可条件
(一)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有相关从业经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若为聘用人员,有劳动合同。
(二)有不少于30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50平方米的仓储场所,经营、仓储场所有相互独立通道,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
(三)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四)经营场所与仓储场所在同一个场所的,应有不低于2米的物理隔离措施。
(五)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如:通风扇或排气扇、火灾自动报系统、灭火器或水缸或黄沙等消防设施、口罩、劳动服、手套、水池、洗手液等,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
(六)仓储场所产品摆放有按照农药类别分开存放,码放高度不超过2米,防止倒塌;具有刺激性气味的农药应该单独存放;展柜、货架摆放按农药类别设置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及植物生长调节剂、杀鼠剂等展示区,并加以标识,也可以根据所适用的农作物和防治对象,分区进行展示;展柜、货架的醒目位置标有“农药有毒”、“严禁烟火”“禁止饮食”等类似警示语。
(七)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能进行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能正常工作。
(八)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完整,有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桶,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有上墙。
三、申请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非本人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
(二)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
(四)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房产证或租赁证明;
(五)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
(六)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参考范本详见附件)。
四、监管及责任
本告知书和承诺书的内容,作为行政机关实施事中事后监管的依据。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之日起20工作日内,对市场主体的承诺内容进行检查,发现市场主体从事许可经营项目不符合法定条件和承诺内容的,责令其立即停止相关经营活动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相应许可并实施相应失信惩戒措施。
其他事项
(一)本申请书一式两份,一份本行政机关归档,一份由申请人留存。
(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齐全、书面承诺符合规定形式的,行政审批部门受理并当场作出书面行政审批决定。
(三)申请许可事项准予许可后,申请人应接受本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并在经营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四)申请人应积极配合现场核查人员开展现场核查,并按要求提供相关申请材料。
本告知书内容本人已全部阅知。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本(单位)(全称: )申请办理《农药经营许可》,特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单位)承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积极配合行政审批职能部门的工作,对于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二、本(单位)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对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等负责。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已明确告知本人(单位)办理所需许可条件、所需材料、办理流程,本(单位)已全部知悉所告知内容并承诺具备上述条件,可随时接受现场核查。
三、本(单位)承诺,已具备开展农药经营(限制使用农药除外)所必须条件如下:
(一)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有相关从业经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若为聘用人员,有劳动合同。
(二)有不少于30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50平方米的仓储场所,经营、仓储场所有相互独立通道,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
(三)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四)经营场所与仓储场所在同一个场所的,应有不低于2米的物理隔离措施。
(五)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如:通风扇或排气扇、火灾自动报系统、灭火器或水缸或黄沙等消防设施、口罩、劳动服、手套、水池、洗手液等,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
(六)仓储场所产品摆放有按照农药类别分开存放,码放高度不超过2米,防止倒塌;具有刺激性气味的农药应该单独存放;展柜、货架摆放按农药类别设置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及植物生长调节剂、杀鼠剂等展示区,并加以标识,也可以根据所适用的农作物和防治对象,分区进行展示;展柜、货架的醒目位置标有“农药有毒”、“严禁烟火”“禁止饮食”等类似警示语。
(七)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能进行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能正常工作。
(八)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完整,有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桶,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有上墙。
(九)满足《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开展农药经营(限制使用农药除外)的其他条件。
四、本(单位)已认真学习《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及消防法律法规,在使用、营业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确保安全。(按需承诺)
五、对于告知承诺方式提交的材料,本(单位)承诺能够在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提供。
六、本(单位)将遵守所作出的承诺。若有违反承诺(或者做出不实承诺)且经指出仍未按规定整改到位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可以视情况作出补正申请材料、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等,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由本(单位)承担。
七、上述承诺均是本(单位)真实意思表示。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
农药质量承诺制度
1.农药经营者应保证产品质量,产品“三证”齐全。不销售假、冒、伪、劣农药。
2.保证产品来源正当,从合法生产经营厂家或农药经营许可证的生产单位或进货商处进货,并索取相应的证件及票据。
3.发生药害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尽快查明原因,并协助当事人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若属自己过失则根据责任划分赔偿经营损失;
4.认真记载经营台账,主动出具发票,为事后提供追溯依据。
农药安全使用制度
1.农药经营者应当指导农药使用者安全使用农药。
2.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
3.农药使用者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
4.标签标注安全间隔期的农药,在农产品收获前应当按照安全间隔期的要求停止使用。
5.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6.农药使用者应当保护环境,保护有益生物和珍稀物种,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7.严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严禁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1.发生事故(如火灾、中毒等),应立即拨打110或120急救电话,人员迅速撤离到安全区,防止人员伤亡;
2.立即组织营救受害人员,组织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3.迅速控制危险源,并对危险化学品造成的危害进行检测、监测,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危险化学品性质及危害程度;
4.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
弃置农药和农药包装器具回收处理规定
1.农药库房出的农药数量应和回收的包装数量相符;
2.空的包装袋,玻璃瓶,塑料瓶等分类放置,统一进行处理;
3.过期的农药,破损的器具和容器应集中处理;
4.定期对过期农药、包装箱具和农药容器进行无害化处理或由农药提供商统一进行回收处理;
5.保留相关记录(弃置农药药液处理记录表;废弃农药包装箱器具处理记录表)。
农药经营管理制度
1.严格进货渠道。进货前要核实供货方经营主体资格的合法性,确保从正规、守法、诚信的供货单位购进农药。
2.严审产品质量。进货时应当查验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以及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3.严禁违法经营。禁止经营高毒、高残留、假劣农药和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
4.实行分类管理。产品摆放要求标志明显,杀虫、杀菌、除草剂等不得混放经营,防止事故发生。限用农药要设经营专柜。
5.准确介绍产品。要正确说明农药的用途、使用方法、用量、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不得误导购买者。
6.提供销售凭证。应向购买者提供销售凭证,便于产品质量追溯。
7.建立购销台账。认真落实农药购销台帐制度,如实记录进货、销售农药产品的相关信息。购销台账要保存2年以上。
诚实守信制度
1.遵纪守法。严格遵守《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湖北省植物保护条例》以及相关法规、规章和制度。
2.诚实信守。对农民要信守承诺、真诚,以优质产品和服务取信于民。
3.为民服务。牢固树立为民服务的理念,积极传递科技知识和信息,指导农民科学用药。
4.勇担责任。发生纠纷要敢于担当责任,及时处理,并依法予以赔偿。
农药仓储管理制度
1.实行专人管理。农药仓储实行专人管理,保管人员要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确保人身安全。
2.科学管理存放。不同种类的农药应分开存放,相同产品要按生产日期依次摆放。堆放高度按产品包装要求为准。
3.优化产品进出。做好出入库登记,保证帐物相符。产品出库应按先产先出原则,先生产的产品优先出库销售。库存产品应定期盘存,防止积压和遗漏。
4.依法做好储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农药储备工作。
5.注意仓储安全。仓储库房要消防、防盗和通风设施应保持良好,严防事故发生。
安全防护制度
1.门店和仓库要有排风设施,确保通风良好,严防人员中毒。
2.要畅通疏散通道,有灭火器、消防专用水管等消防安全设施和器材,并保证消防设施设备或消防器材完好、有效。
3.要有监控和防盗设施,保障财产安全。
4.装卸农药时须轻搬轻放,以防包装破损和药品外溢。发生农药渗漏,散落及时妥善处理。液体外溢须立即用沙土掩盖、以防造成污染。
5.销售人员要掌握必需的自我防毒知识和应急救护技能。销售时要佩带防毒手套、口罩等防护用品,不得用手擦嘴、脸、眼睛和其他皮肤,更不得饮食、吸烟。
6.发生安全事故,及时向农药管理站等相关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