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XM00120-03-01-2025-009 | 主题分类 | 农业农村 |
发布机构 |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 文 号 | 厦农〔2025〕71号 |
生成日期: | 2025-04-02 | ||
标 题: |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扶持粮食生产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扶持粮食生产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
各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根据《厦门市扶持粮食生产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农〔2024〕248号),为进一步做好补贴资金的发放工作,经商市财政局,现制定《厦门市种植水稻补助实施细则》《厦门市粮食生产机械化社会化服务补助实施细则》《厦门市扶持撂荒地复耕种粮补助实施细则》并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组织实施。
附件:1.厦门市种植水稻补助实施细则
2.厦门市粮食生产机械化社会化服务补助实施细则
3.厦门市扶持撂荒地复耕种粮补助实施细则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3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厦门市种植水稻补助实施细则
一、补助对象及标准
依据厦农〔2024〕284号文,对农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水稻种植生产主体在2025年至2027年期间实际种植早、中、晚稻(含旱稻)的,每亩每季补助750元,再生稻按一季补助;对每季种植水稻(含旱稻)面积达30亩以上、相对集中连片的种粮大户等生产主体,给予每亩200元的叠加补助。
二、实施流程
(一)种植主体申报。水稻种植后可申报水稻种植补助,申报截止日期分为每年早中稻7月20日、晚稻10月15日。逾期未申报的,视作自动放弃。申报方式原则上由种植主体应用各区提供的微信APP小程序,填写主体姓名(名称)、联系电话等信息后,步行绕水稻种植范围形成闭合图上传,作为水稻补助的面积申报材料。申报30亩以上叠加补助的生产主体,需提供经镇(街)备案的土地流转合同。
(二)区级落图管理。各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聘请第三方单位对水稻种植进行信息化落图管理,建立可查询、可追溯的水稻种植查询管理系统,作为核实水稻种植补助情况的信息化手段。由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从落图管理系统导出全区申报情况汇总表,相关镇政府(街道办)按落图成果对各种植主体申报情况进行比对,原则上以第三方落图面积作为水稻种植补助依据。申报面积与落图成果出入较大时,由相关镇政府(街道办)和村(居)委会组织现场核实,以核实后的面积为准。申报材料有缺失或者错误的,由属地镇政府(街道办)通知申报主体重新通过微信APP小程序上传补齐。
(三)镇村公示。经核实后,由各村(居)委会将补助情况汇总表在各村小组公示栏公示7天,由镇政府(街道办)同时将补助情况汇总表在政府网站公示7天。公示时,要公布公示举报电话,公示情况要拍照存档。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由相关镇政府(街道办)和村(居)委会及时核实确认。
(四)下达资金。补助资金由市、区财政按6:4比例统筹安排。各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每年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下一年度预算资金申请,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各区的预算资金需求确定资金分配方案,按照预算编制的时间要求编制市级财政预算,会同市财政局下达资金。公示无异议后,各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根据当年度补助资金申请情况,组织镇(街)通过农户一卡通账号或者企业银行账号发放兑现。各区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度补助/奖励资金申请情况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附件2:
厦门市粮食生产机械化社会化服务
补助实施细则
一、补助对象、条件及标准
(一)水稻生产主体。在厦门市域范围内从事水稻(含旱稻,下同)生产,且在生产过程中购买机械化社会化服务的(服务主体须为对外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业经营主体或纳入牌证管理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机主),给予每亩每季不超过450元的财政补助,分环节累计计算,其中:机耕60元/亩、育秧80元/亩、机插/机播90元/亩、机防20元/亩、机收60元/亩、机烘140元/亩(机烘1亩统一按湿谷500公斤换算)。
(二)社会化服务主体。对外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业经营主体或纳入牌证管理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机主,当年度在厦门市域范围内开展谷类、豆类、薯类等粮食作物机耕、育秧、机插/机播、机收、机防、机烘等机械化社会化服务面积各环节累计达到1万亩次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二、材料申报与流程
(一)申报材料
1.水稻生产主体
(1)农业机械化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合同:水稻生产主体与服务主体签订《农业机械化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合同(样本1)》(附件2-1),也可委托村(居)或农业经营主体与服务主体按照《农业机械化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合同(样本2)》(附件2-2)统一签订作业合同,统一申请购买机械化社会化服务补助资金;
(2)农业机械化生产社会化服务对象承诺书(附件2-3);
(3)信息完整的服务费用支付凭证,如:现金支付收据(服务主体为组织时须加盖公章,服务主体为个人时须签名、按手印并注明身份证号码)、银行转账凭证、二维码收付款截图等;
(4)机耕、机插/机播、机防、机收环节须提供北斗作业轨迹图、作业现场清晰水印照片(含有农机具、地理位置、拍摄时间信息);
(5)机插服务包含育秧服务时须在作业合同中注明;单独购买育秧服务的须提供秧苗交付现场清晰水印照片(含有地理位置、拍摄时间信息)。
(6)机烘环节须提供含有烘干地点现场过磅称重的清晰水印照片(含有地理位置、拍摄时间信息)。
轨迹图、照片均由作业服务主体提供给申报主体。申报主体对所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社会化服务主体
(1)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申请补助情况汇总表(附件2-4);
(2)机耕、机插/机播、机防、机收环节须提供北斗作业轨迹图;
(3)机烘环节和单独提供育秧服务的须提供现场清晰水印照片(要求同上);
作业合同、支付凭证等台账须整理完善以备抽查。申报主体对所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申报方式
水稻生产主体将相关申报材料报送水稻种植地所在村(居)汇总整理。社会化服务主体将相关申报材料报送服务主体所在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三)申报时限
水稻生产主体每年早、中稻申报截止日期分为10月10日,晚稻申报截止日期为11月20日。社会化服务主体申报截止日期为每年的11月20日。在上述规定日期后申报的,纳入下一年度办理。
(四)材料审核
1.水稻生产主体
村(居)汇总水稻生产主体提交的申报材料,将水稻生产主体购买农业机械化生产社会化服务申请补助汇总表(附件2-5)在各村公示栏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村(居)将申报材料和申请补助情况汇总表一起报送所在镇政府(街道办)。镇政府(街道办)对所辖村(居)报送的申报材料审核后,将汇总表连同服务合同、服务对象承诺书、村公示图片等上报所在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及时汇总服务面积,并进行分类抽查,对于机耕、机插/机播、机防、机收等安装有北斗终端的抽查服务面积比例不低于3%,对于育秧、机烘抽查服务面积比例不低于10%,抽查环节可购买第三方服务。
2.社会化服务主体
服务主体所在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联合镇(街)对社会化服务主体的申报材料进行核查。涉及跨区作业服务的,相关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协助做好核查工作。存在缺失和错误的,通知申报主体补齐或完善相关材料。区级核实后,将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申请补助情况汇总表(附件2-4)在政府网站公示7天。公示有异议的,由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联合相关镇(街)再次进行核查确认。公示无异议后,由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将服务主体申请情况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对各区上报的社会化服务主体申报材料通过系统平台进行抽查,不符合要求的,由相关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再次进行核查确认。
五、资金下达与监管
(一)资金下达。补助/奖励资金由市、区财政按6:4比例统筹安排。各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每年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下一年度预算资金申请。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各区的预算资金需求确定资金分配方案,按照预算编制的时间要求编制市级财政预算,会同市财政局下达资金。各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根据当年度补助/奖励资金申请情况,组织镇(街)通过农户一卡通账号或者企业银行账号发放兑现。
(二)资金监管。发现申报主体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助的,除全额收回补助资金外,申报主体名单将移送征信监管部门,构成犯罪的追究法律责任。
六、有关要求
1.各区、镇(街)要鼓励对外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农业机械安装北斗终端;
2.各区、镇(街)要对本实施细则加大宣传力度,各村公示栏要进行公布;
3.各阶段的申报工作完成后,各区、镇(街)要及时做好申报材料和资金兑付凭证的收集、整理、分类、归档和存档工作。各区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度补助/奖励资金申请情况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
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附件:2-1.农业机械化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合同(样本1)
2-2.农业机械化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合同(样本2)
2-3.农业机械化生产社会化服务对象承诺书(样本3)
2-4.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申请补助情况汇总表
2-5.村(居)水稻生产主体购买农业机械化生产社会化服务申请补助汇总表
2-6.镇(街)水稻生产主体购买农业机械化生产社会化服务申请补助汇总表
附件2-1
农业机械化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合同(样本1)
甲方(生产主体):
乙方(服务主体):
经协商,在平等互利、保证双方权益的基础上,乙方为甲方提供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双方签订如下条款:
一、作业内容
1. 年 月 日至 月 日,乙方向甲方提供下列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
序号 |
托管田块详细地点 |
服务环节明细 |
|||
环节 |
面积 (亩) |
单价 (元/亩) |
总价 (元) |
||
机耕 |
|||||
育秧 |
|||||
机插/机播 |
|||||
机防 |
|||||
机收 |
|||||
机烘 |
|||||
合计金额(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
(注:有多个地块的,本表可另列清单作补充)
二、作业费结算方式
2.双方商定结算方式: 。
3.双方对作业面积有异议时,双方按照实际丈量作业面积计算。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乙方要按合同要求准时到甲方指定的作业地点开展作业服务,按照操作规程作业,确保安全生产。
5.乙方应按照农艺要求保证作业质量,作业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要求,或由双方协商确定作业标准。
6.如签订合同时没有商定具体作业时间,甲方应在作业时间确定后,提前 天通知乙方。
四、违约责任
7.任何一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均由违约方负责赔偿。
8.如果一方需要变更或终止作业合同的,应在作业初始时间前15天(其中机插45天)通知对方,并征得对方同意后方可变更或终止作业合同。给对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提出方应赔偿损失。商定赔偿违约金为 。
9.因不可抗力因素使得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可以解除本合同,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五、其他事宜
10.未尽事宜,甲、乙双方经协调一致可另签订补充协议,其法律效力等同本合同。
11.甲、乙双方发生纠纷,可向乡(镇)经管部门(农业服务中心)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12.
本合同一式两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乙方各执一份。
1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承诺:甲、乙双方确认合同真实可靠,如有造假愿承担法律责任。
甲方(盖章):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盖章):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附件2-2
农业机械化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合同(样本2)
甲方(村(居)或农业经营主体):
乙方(服务主体):
经协商,在平等互利、保证双方权益的基础上,乙方为甲方提供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双方签订如下条款:
一、作业内容
1. 年 月 日至 月 日,乙方向甲方提供下列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
序号 |
托管田块详细地点 |
服务环节明细 |
|||
环节 |
面积 (亩) |
单价 (元/亩) |
总价 (元) |
||
机耕 |
|||||
育秧 |
|||||
机插/机播 |
|||||
机防 |
|||||
机收 |
|||||
机烘 |
|||||
合计金额(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
(注:有多个地块的,本表可另列清单作补充)
二、作业费结算方式
2.双方商定结算方式: 。
3.双方对作业面积有异议时,双方按照实际丈量作业面积计算。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乙方要按合同要求准时到甲方指定的作业地点开展作业服务,按照操作规程作业,确保安全生产。
5.乙方应按照农艺要求保证作业质量,作业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要求,或由双方协商确定作业标准。
6.如签订合同时没有商定具体作业时间,甲方应在作业时间确定后,提前 天通知乙方。
四、违约责任
7.任何一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均由违约方负责赔偿。
8.如果一方需要变更或终止作业合同的,应在作业初始时间前15天(其中机插45天)通知对方,并征得对方同意后方可变更或终止作业合同。给对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提出方应赔偿损失。商定赔偿违约金为 。
9.因不可抗力因素使得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可以解除本合同,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五、其他事宜
10.未尽事宜,甲、乙双方经协调一致可另签订补充协议,其法律效力等同本合同。
11.甲、乙双方发生纠纷,可向乡(镇)经管部门(农业服务中心)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12.本合同一式两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乙方各执一份。
1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承诺:甲、乙双方确认合同真实可靠,如有造假愿承担法律责任。
附件:水稻生产主体委托统一签订作业合同汇总表
甲方(盖章):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盖章):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附件
水稻生产主体委托统一签订作业合同汇总表
序号 |
委托人姓名 |
服务环节(亩) |
合计(亩) |
委托人签字 |
|||||
育秧 |
机耕 |
机插/机播 |
机防 |
机收 |
烘干 |
||||
合计(亩) |
—— |
附件2-3
农业机械化生产社会化服务对象承诺书(样本)
我是 (农户姓名) , (服务主体)为我开展
(服务内容:机耕( )育秧( )机插/机播( )机收( )机防( )机烘( ))。
我承诺所签字确认的实际作业量真实可靠,愿承担法律责任。我对其所提供的服务表示满意( )或不满意( )。
我的一卡通卡号:
承诺人:
年 月 日
附件2-4
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申请补助情况汇总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服务对象 |
服务面积(亩) |
||||||
育秧 |
机耕 |
机插/机播 |
机防 |
机收 |
机烘 |
小计 |
||
1 |
||||||||
合 计 |
服务主体名称(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2-5
村(居)水稻生产主体购买农业机械化生产社会化服务申请补助汇总表
村(居)(盖章):
序号 |
水稻生产主体 |
服务面积(亩)/金额 |
补助金额(元) |
||||||
育秧 |
机耕 |
机插/机播 |
机防 |
机收 |
机烘 |
小计 |
|||
1 |
|||||||||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6
镇(街)水稻生产主体购买农业机械化生产
社会化服务申请补助汇总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服务对象粮食种植地所在村(居) |
服务面积(亩)/金额 |
||||||
育秧 |
机耕 |
机插/机播 |
机防 |
机收 |
机烘 |
小计 |
||
1 |
||||||||
合 计 |
镇(街):(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3:
厦门市扶持撂荒地复耕种粮补助实施细则
一、申报条件
(一)撂荒地范围。本细则的“撂荒地”是指,撂荒一年及以上的未种植农作物的可耕作耕地(含农户承包耕地和集体所有未发包的耕地)。
(二)补助对象。在岛外四区流转(含托管代耕)撂荒地复耕规模种植水稻、甘薯、马铃薯、玉米、大豆等粮食作物10亩(含)以上的农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属季节性休耕等一年内未耕作的耕地、经营主体流转非撂荒地而造成撂荒的耕地不纳入补助范围。
(三)条件要求。申报主体要求复耕种粮面积达10亩(含)以上;签订规范有效的农村土地流转合同(采取托管服务的,无需土地流转合同,需签订规范有效的托管服务合同)。
二、补助标准
撂荒地复耕种粮每亩一次性补助800元。
三、申报材料与流程
(一)现场勘查。经营主体在撂荒地复耕种植前应向属地镇政府(街道办)报备,由镇政府(街道办)组织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和属地村(居)委会现场勘查,初步确定撂荒地范围。属地村(居)委会对撂荒地的真实性负责。
(二)主体申报。申报主体在种植粮食作物后及时将申报材料上报镇政府(街道办)。申报材料:1.厦门市撂荒地复耕种粮补助申报表(见附件);2.申报主体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3.申报主体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4.农村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属托管的,提供托管服务合同复印件);5.撂荒地现场照片和复耕种粮后现场照片。
(三)核实验收。镇政府(街道办)联合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组织现场核实验收,并拍照存档。复耕面积可对照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地块分布图进行核对,也可由镇政府(街道办)委托第三方测绘单位测绘面积确定。
(四)结果公示。核实无误后,镇政府(街道办)将《厦门市撂荒地复耕种粮补助申报表》在当地村(居)公告栏和区政府网站上公示7天。无异议后,签署意见盖章,报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签章。
(五)资金拨付。补助资金由市、区财政按6:4比例统筹安排。各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每年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下一年度预算资金申请,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各区的预算资金需求确定资金分配方案,按照预算编制的时间要求编制市级财政预算,会同市财政局下达资金。公示无异议后,由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或镇政府(街道办)将核实后的补助资金拨付到补助对象账户。
五、工作要求
各区要高度重视撂荒地复耕种粮补助申报工作,切实摸清撂荒地情况,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认真审核把关,做好项目核实确认工作。对擅自降低标准、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取消相应补助资格,责令收回补助资金,并依法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各区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度补助资金申请情况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
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附件3-1:厦门市撂荒地复耕种粮补助申报表
附件3-1
厦门市撂荒地复耕种粮补助申报表
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申报单位(盖章) |
负责人 |
|||
组织机构代码 证或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
实施地点 |
地块撂荒时间 |
|||
种粮作物种类 |
复耕种粮面积(亩) |
|||
补助标准 |
800元/亩 |
申请补助资金 |
||
申报主 体承诺 |
本人郑重承诺,申请表的所有资料、数据真实有效,如有不实,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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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验 意见 |
同意核验认定面积: 亩,补助 万元。 镇政府(街道办)签章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签章 年 月 日 |
|||
附件 清单 |
1.申报主体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申报主体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农村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托管服务合同复印件)。 4.撂荒地现场照片和复耕种粮后现场照片。 |
|||
备注 |
本表格核验意见栏由各区根据实际另附现场验收签名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