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XM00120-13-01-2025-002 | 主题分类 | 水资源管理与水土保持 |
发布机构 |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 文 号 | 厦农〔2025〕167号 |
生成日期: | 2025-07-03 | ||
标 题: |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土保持监管工作的意见 | ||
内容概述: |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土保持监管工作的意见 |
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水土保持监管工作,提升工作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厦门市水土保持规划》和我市实际,现就我市水土保持监管有关工作明确如下意见。
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
(一)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范围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是指在生产建设过程中进行地表扰动、土石方挖填,并依法需要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项目。
(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
水土保持方案由生产建设单位自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和能力的单位编制。
开展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技术评审、监督检查的部门和单位不得为生产建设单位推荐或者指定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
(三)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报告书和报告表
征占地面积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征占地面积0.5公顷以上、不足5公顷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1000立方米以上、不足5万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并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000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不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但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有关技术标准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二、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一)水土保持实行分级审批
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跨行政区域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水土保持方案评审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应当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意见作为行政许可的技术支撑和基本依据。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审批部门组织开展技术评审,评审费用应当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禁止向生产建设单位收取或变相收取评审费用。
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实行承诺制管理。申请人依法履行承诺手续,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后即时办结。
(三)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有效期
水土保持方案自审批之日起满3年,生产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在收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生产建设单位。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水土保持补偿费
(一)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范围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二)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主体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区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负责征收。
(三)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方式和标准
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每平方米1元(不足1平方的按1平方计)。缴纳义务人应当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1.建设公益性的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防洪等工程项目的;
2.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
3.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
4.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
5.建设军事设施的;
6.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的;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
四、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需要编制初步设计的生产建设项目,其初步设计应当包括水土保持篇章,明确水土流失防治措施、标准和水土保持投资,其施工图设计应当细化水土保持措施设计。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将水土保持工作任务和内容纳入施工合同,落实施工单位水土保持责任,在建设过程中同步实施水土保持方案提出的水土保持措施,保障水土保持措施的治理、实施进度和资金投入。
五、水土保持监测
对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实行水土保持监测“绿黄红”三色评价,水土保持监测单位根据监测情况,在监测季报和总结报告等监测成果中提出“绿黄红”三色评价结论。监测成果应当公开,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期间将水土保持监测季报在其官方网站公开,同时在业主项目部和施工项目部公开。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将监测评价结论为“红”色的项目,纳入重点监管对象。
依法报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有水土保持监测能力的机构,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按季度上报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建设单位每季度第一个月交上季度水土保持监测情况。
依法报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每年两次报送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
六、水土保持监理
凡主体工程开展监理工作的项目,应当按照水土保持监理标准和规范开展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其中,征占地面积在20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20万立方米以上的项目,应当配备具有水土保持专业监理资格的工程师;征占地面积在200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200万立方米以上的项目,应当由具有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的单位承担监理任务。
七、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水利部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并报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回执。
其中,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单位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承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单位不得作为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的第三方机构。
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应当提交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其中,实行承诺制或者备案制管理的项目,只需要提交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组中应当有至少一名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库专家。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及时在其官方网站或者其他公众知悉的网站公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对于公众反映的主要问题和意见,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给予处理或者回应。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通过3个月内,向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
对报备材料完整、符合格式要求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水土保持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回执,并定期在门户网站公告。对报备材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格式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生产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八、耕地开发与土地整治项目
耕地开发与土地整治项目指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主要服务于补充耕地的各类耕地开发和土地整治项目。
实施规模在三十公顷以上的耕地开发和土地整治项目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在五公顷以上三十公顷以下的,应当组织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不足五公顷的,无需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法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报告表可以按要求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报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防治和治理措施。
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耕地开发和土地整治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开展水土保持设施专项自主验收,并向原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单位报备。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九、水土保持监督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水土保持方案全链条全过程监管,充分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大数据、“互联网+监管”等手段,结合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方式,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监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处理。
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原则上对省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在建生产建设项目全面开展现场检查;对本级审批的在建生产建设项目现场检查比例不低于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特别对群众意见较大、有举报线索的项目要逐个专项检查,并将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开。要严格规范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程序,做到检查通知、检查记录、检查意见、整改反馈等要素齐全,确保有序监管、有据监管、有迹可寻。各项检查信息均应及时录入全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系统。
监督检查中的技术性、基础性工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有关单位承担。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核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每年应对本级自主验收报备的生产建设项目开展核查,核查比例不低于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核查单位应当在出具报备回执12个月内组织开展核查,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项目所在地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专家参加。
十、本意见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十一、《厦门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通知》(厦水利规〔2020〕1号)到期自动失效。
十二、本意见未尽事项按照现行有效的相关文件执行。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6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