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XM00120-04-01-2025-002 | 主题分类 | 政策法规 |
发布机构 |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厦门市财政局 | 文 号 | 厦农〔2025〕126号 |
时效性: | 未设置 | ||
标 题: |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
各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财政局:
为推动我市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提高畜禽产品生产供应能力,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厦门市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25年5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加快转变畜牧业发展方式,推动畜禽养殖生产向绿色化、现代化转型,全面提升我市畜禽产品供应保障能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支持畜禽养殖转型升级。积极引进社会资本和先进养殖模式,新建或改扩建现代化养殖场。对新建存栏或改扩建新增存栏达到0.5万头(自繁自育场)、1.0万头(专业育肥场)、0.1万头(种母猪场)以上的现代化生猪养殖项目,分类给予150-25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资金。对新建存栏或改扩建新增存栏达到50万羽以上的现代化蛋禽、肉禽养殖项目,给予100-20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资金。具体见下表。
类 型 |
新建存栏或改扩建新增存栏 |
补助资金 (万元) |
生猪养殖场 |
①自繁自育场0.5(含)-0.75万头 ②专业育肥场1.0(含)-1.5万头 ③种(母)猪场0.1(含)-0.15万头 |
150 |
①自繁自育场0.75(含)-1.0万头 ②专业育肥场1.5(含)-2.0万头 ③种(母)猪场0.15(含)-0.2万头 |
200 |
|
①自繁自育场≧1.0万头 ②专业育肥场≧2.0万头 ③种(母)猪场≧0.2万头 |
250 |
|
蛋禽、肉禽 养殖场 |
50万羽(含)-75万羽 |
100 |
75万羽(含)-100万羽 |
150 |
|
≧100万羽 |
200 |
备注:改扩建新增存栏=改扩建之后环评核定的存栏-改扩建之前环评核定的存栏
二、支持养殖场降本增效。加强养殖全程机械化和信息化技术、智能装备推广应用,支持养殖场开展数智化应用试验示范,建设智慧牧场;支持养殖场对粪污收储、处理利用、臭气净化等设施设备进行改造升级,优化粪污资源化利用模式。支持生猪养殖场提高生猪良种繁育水平,对从国内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原种场或从国外引进优质种猪的,每头种猪给予一次性补助600元。支持养殖场开展标准化示范创建,对首次获评国家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的,每家奖励30万元。
三、完善生猪养殖政策性保险。优化保险服务质效,降低养殖风险,对能繁母猪保险给予90%保费补贴,育肥猪保险给予80%保费补贴。开展生猪价格保险,有效平抑猪周期对生猪稳产保供的影响,对生猪价格保险给予70%保费补贴。
四、提升动物疫病防控能力建设。落实强制免疫及强制免疫应激死亡补助、强制扑杀和销毁补助等动物疫病防控政策,强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推进养殖场动物疫病净化。对养殖环节病死猪给予80元/头的无害化处理补助;对生猪定点屠宰场的病害猪损失给予800元/头的财政补助,并给予80元/头的无害化处理补助。支持养殖场开展动物疫病净化,对首次获评省级及省级以上疫病净化场(含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建设)的养殖场,每家给予50万元补助。
五、加快屠宰加工业提档升级。全面实施《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持续推进屠宰场标准化建设,加快牛羊屠宰车间改造升级,提升我市屠宰行业整体水平。支持屠宰企业与养殖、销售等上下游企业建立屠宰产业化联合体,向精深加工延伸,提升产品附加值。
六、提升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压实畜产品质量安全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养殖场、屠宰场“瘦肉精”风险监测,落实“瘦肉精”(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等)检测试剂费用及基层抽样人员补贴等经费保障。
本措施涉及资金除“瘦肉精”风险监测由各区财政自行承担外,其余资金扣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后市、区财政按财政体制6:4分担。
本措施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原有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止。
附件:1.厦门市畜禽养殖转型升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2.厦门市动物疫病防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1
厦门市畜禽养殖转型升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保障城市“菜篮子”等重要农产品供应,推动我市畜禽养殖生产向绿色化、现代化转型,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若干措施》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畜禽养殖转型升级补助资金是各级财政安排用于新建和改扩建生猪养殖场或蛋禽肉禽养殖场、引进优质种猪、参与国家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补助。
第三条 畜牧业转型升级补助资金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强化责任意识。落实好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和各级部门的监管责任,确保政策有效落实。
二是严格规范操作。加强过程监管和绩效考核,强化信息公开,防范廉政风险。
第四条 资金管理职责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资金年度预算,审核资金分配方案,会同市农业农村局下达资金预算,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组织和指导预算资金绩效监控和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和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提出年度资金预算需求和使用分配建议方案,会同市财政局下达资金预算;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指导项目实施,开展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等。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负责项目申报和实施,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预算资金申请和绩效目标,及时拨付预算资金,监管资金使用情况,按要求开展绩效监控、评价。各区财政局会同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拨付预算资金和开展绩效监控评价。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畜禽养殖转型升级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如下:
(一)新改扩建规模养殖场建设补助
养殖场新建和改扩建补助主要用于新建和改扩建生猪养殖场(包括自繁自育场、专业育肥场、种(母)猪场)和蛋禽、肉禽养殖场一次性建设补助。申报补助项目须通过环评审批,全部推倒重建视为新建,改扩建项目只对新增部分予以扶持,改扩建新增存栏等于改扩建之后环评核定的存栏减去改扩建之前环评核定的存栏。具体如下:
生猪养殖场新建存栏或改扩建新增存栏满足以下情形的,给予15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自繁自育场0.5(含)-0.75万头,专业育肥场1.0(含)-1.5万头,种(母)猪场0.1(含)-0.15万头。
生猪养殖场新建存栏或改扩建新增存栏满足以下情形的,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自繁自育场0.75(含)-1.0万头,专业育肥场1.5(含)-2.0万头,种(母)猪场0.15(含)-0.20万头。
生猪养殖场新建存栏或改扩建新增存栏满足以下情形的,给予25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自繁自育场≧1.0万头,专业育肥场≧2.0万头,种(母)猪场≧0.2万头。
蛋禽、肉禽养殖场新建存栏或改扩建新增存栏达50万羽(含)-75万羽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75万羽(含)-100万羽给予15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100万羽以上的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
(二)优质种猪补助
优质种猪补助主要用于对生猪规模养殖场从国内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原种场或从国外引进优质种猪的,引进种猪给予每头600元的一次性补助。
(三)国家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补助
国家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补助主要用于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给予奖励,每家30万元。
第六条 本措施涉及资金由市、区按财政体制6:4分担。
第七条 畜禽养殖转型升级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工资奖金津贴和福利开支、偿还债务和垫资、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其他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管理
第八条 畜禽养殖转型升级补助资金为对下转移支付资金。
对下转移支付由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工作任务和绩效结果等因素将资金纳入部门预算,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和绩效目标,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各区。
第九条 畜禽养殖转型升级补助资金的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
第十条 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资金,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为分配资金、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不得申请补助资金。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资金监督
第十二条 畜禽养殖转型升级补助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按有关规定设定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监控和绩效自评,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完成。市、区财政部门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改进管理、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各区要督促养殖场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各区要加强畜禽养殖转型升级补助资金管理并及时公开新改扩建规模养殖场建设补助、优质种猪补助、国家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补助等资金发放情况,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 养殖场按要求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安全生产措施。养殖场建设前应将建设方案报区农业农村部门。养殖场完成新改扩建建设时,要及时向区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区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到建设现场进行确认,经验收合格投产后,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于次年下达补助资金。生猪规模养殖场从国内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原种场或从国外引进优质种猪的,应及时报区农业农村部门清点、核定,作为申请补助资金的依据。
第十五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滞留截留、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补助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止。
附件2
厦门市动物疫病防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强制销毁补助的通知》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动物疫病防控补助资金是各级财政安排用于重点动物疫病国家强制免疫及强制免疫应激死亡补助、强制扑杀和销毁补助、养殖环节和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助。
在风险评估基础上,综合考虑财政支持能力,对已达到净化消灭标准的、控制较好的或以地方和养殖场户投入为主可取得良好防治成效的动物疫病,适时停止财政强制免疫补助。
第三条 动物疫病防控补助资金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强化责任意识。落实好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和各级部门的监管责任,确保政策有效落实。
二是严格规范操作。加强过程监管和绩效考核,强化信息公开,防范廉政风险。
三是注重市场化导向。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实现形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基层动物防疫工作。各区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畜禽养殖户提供优质的兽医社会化服务。
第四条 资金管理职责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资金年度预算,审核资金分配方案,会同市农业农村局下达资金预算,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组织和指导预算资金绩效监控和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和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提出年度资金预算需求和使用分配建议方案,会同市财政局下达资金预算;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指导项目实施,开展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等。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负责项目申报和实施,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预算资金申请和绩效目标,及时拨付预算资金,监管资金使用情况,按要求开展绩效监控、评价。各区财政局会同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拨付预算资金和开展绩效监控评价。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动物疫病防控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如下:
(一)强制免疫和强制免疫应激死亡补助
强制免疫补助主要用于开展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等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采购、储存、注射及免疫效果监测评价、疫病监测、人员防护、防控物资采购、“先打后补”疫苗经费补助、疫病净化等。支持动物疫病防控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强制免疫应激死亡补助用于按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实施“先打后补”政策的除外)引起的免疫应激死亡损失补助等,补助标准详见附件。
(二)强制扑杀和销毁补助
强制扑杀和销毁补助主要用于预防、控制和扑灭国家重点动物疫病过程中,被强制扑杀动物的补助和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的补助等。补助对象为依法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被依法销毁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的所有者。
纳入强制扑杀补助范围的疫病种类包括非洲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新城疫、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猪瘟、猪链球菌Ⅱ型感染、炭疽、牛结节性皮肤病等。销毁的动物产品是指被动物疫病污染或可能被污染存在动物疫病传播风险的猪肉、牛肉、羊肉、禽肉、马肉等肉类,鸡蛋等蛋类,牛奶等奶类。销毁的相关物品是指被污染或者可能被污染的未拆包装的成品饲料。
动物疫病强制扑杀补助畜禽种类、补助标准详见附件。根据我市动物疫病防控实际,强制扑杀及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需要调整的,由市农业农村局发文确认。销毁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补助标准原则根据销毁产品的重量、不超过国家统计局或者行业统计该年度市场价格的70%测算。
(三)养殖环节和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助
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方面,主要用于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养殖环节病死猪,不包括强制扑杀的猪、流产后的死胎、木乃伊胎等,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补助对象为承担无害化处理任务的实施者;屠宰环节补助包括病害猪损失补助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助,病害猪损失补助对象为委托定点屠宰企业屠宰的病害猪货主和自宰经营的定点屠宰企业,无害化处理费用补助对象为对病害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或其他处理企业)。
养殖环节病死猪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给予每头80元的补助。屠宰环节病害猪损失财政补助标准为800元/头,无害化处理财政补助标准为80元/头。病害活猪、送至待宰圈后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享受病害猪损失补助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助,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生猪产品(包括经屠宰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肉、脏器及病变组织、甲状腺、肾上腺、病变淋巴结和修整后不可食用的部分),按90公斤折算1头的标准予以补助,享受病害猪损失补助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助。送至定点屠宰企业时已死亡的病害猪不得享受病害猪损失补助,只能享受无害化处理补助。
第六条 动物疫病防控补助资金扣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后,市、区按财政体制6:4分担。强制免疫中央补助资金除市农业农村局用于购买强制免疫疫苗等防疫物资经费外,剩余部分下达各区。
第七条 动物疫病防控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工资奖金津贴和福利开支、偿还债务和垫资、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其他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管理
第八条 动物疫病防控补助资金分为对下转移支付部分和市本级支出部分。
对下转移支付部分由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工作任务和绩效结果等因素将资金纳入部门预算,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和绩效目标,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各区。其中,强制免疫补助、养殖环节和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助在每年提前将下一年度预计数提前下达各区;强制扑杀和销毁补助、强制免疫应激死亡补助根据据实结算情况下达。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会同区财政局于每年3月10日前,向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报送上一年度3月1日至当年2月底期间的强制扑杀和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强制免疫引起的免疫应激死亡实施情况,以及各级财政补助经费测算情况,作为市级对相关补助经费的据实结算依据。
市本级支出部分由市农业农村局用于购买强制免疫疫苗等防疫物资。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年度工作任务,将资金编入部门预算按照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条 动物疫病防控补助资金的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条 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资金,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为分配资金、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不得申请补助资金。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资金监督
第十二条 动物疫病防控补助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按有关规定设定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监控和绩效自评,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完成。市、区财政部门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改进管理、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各区农业农村部门要结合本区实际,明确经费申请和发放程序。各区要加强动物疫病防控补助资金管理并及时公开强制免疫和强制免疫应激死亡、强制扑杀和销毁、养殖环节和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等补助资金发放情况,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对未履行强制免疫责任的养殖场户不给予强制免疫补助;对因未及时报告疫情或不配合落实强制免疫、检疫、隔离、扑杀等防控措施而造成疫情扩散的养殖场户,不给予强制扑杀补助。
第十四条 发生扑杀疫情时,区农业农村部门工作人员应到达现场确认扑杀情况;种畜禽场或扑杀动物数量较大时,市、区两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共同到场确认。
发现动物因强制免疫应激反应死亡后(实施“先打后补”政策的除外),属地村级动物防检员要在2个小时内逐级上报至区农业农村部门,由区农业农村部门工作人员到现场确认死亡情形。
饲养单位(户)和镇(街)兽医人员要及时将经农业农村部门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死亡动物按品种、数量进行清点、核定,登记造册(一式三份,区农业农村部门、镇街和饲养单位各执一份),向区农业农村部门申请补助资金。
第十五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滞留截留、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动物疫病防控补助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止。《厦门市动物强制免疫应激死亡和强制扑杀补偿实施方案》(厦农〔2017〕250号)和《厦门市农业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农〔2018〕216号)同时废止。
动物疫病强制扑杀和强制免疫应激反应
死亡的动物补偿标准
1.猪:出生到个体重5千克(含5千克,下同)的生猪补贴150元/头;5-20千克的生猪补贴350元/头;20-50千克的生猪补贴650元/头;50-75千克的生猪补贴800元/头;75千克以上的生猪,每增加1千克加12元,最高不超过1000元/头;能繁母猪1500元/头;成年种(公)猪2500元/头。
2.羊:10千克以下(含10千克)400元/只;10千克以上每增加1千克加30元,最高不超过600元/只;奶羊1600元/只;种羊1600元/只。
3.肉牛:75千克以下(含75千克)2000元/头;75千克以上每增加1千克加20元,最高不超过3700元/头。
4.奶牛:75千克以下(含75千克)5000元/头;成年奶牛7500元/头。
5.禽:禽苗2元/羽;肉鸡15元/羽;肉鸭15元/羽;番鸭20元/羽;蛋鸭20元/羽;蛋鸡20元/羽;鹅30元/羽。
6.马:12000元/匹。
其它动物补偿标准参照执行。上级部门文件对个别特殊病种的补偿标准另有规定的,按其标准执行。
养殖成本发生重大变化时,由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公布调整方案。在强制扑杀过程中,对承担监测、封锁、消毒、扑杀等处置任务的疫区所在行政区予以无害化处置经费补助,其中家畜按80元/头补助、家禽按5元/羽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