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0120-04-01-2025-006 主题分类 政策法规
发布机构 文 号 厦农〔2025〕202号
时效性: 未设置
标 题: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等13部门关于印发 《厦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方案》的通知
内容概述: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等13部门关于印发 《厦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等13部门关于印发 《厦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8-15 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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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财政局、住建和交通局(住房和建设局)、文化和旅游局、科技和工信(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管理局,各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思明区市政园林局:

  《厦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  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  厦门市海洋发展局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厦门市市政园林局               

  厦门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厦门市数据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厦门监管局

  2025年8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方案

  为持续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加快推进我市农村产权流转体系建设,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提高农村要素资源配置和利用,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双向流动,保障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权益,按照国家、省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平台功能定位

  (一)建设厦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平台,负责提供发布交易信息、受理交易咨询和申请、协助产权查询、组织交易、出具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和资金结算手续等基本服务。

  (二)依托厦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平台,构建我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服务平台应建立健全交易规则,规范交易程序,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流程、统一收费标准、统一交易鉴证等制度。

  (三)服务平台应具备交易申请、信息发布、受让受理、组织交易、资金管理、交易鉴证、电子档案、数据统计等基本功能,可以根据实践需要和上级要求,拓展其他服务功能。服务平台应按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数据汇聚、共享要求,将交易全量数据推送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四)引导中介服务组织入驻服务平台,为交易双方或利益相关第三方提供资产评估、法律服务、产权经纪、项目推介、抵押融资等配套服务,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专业化服务。引导权利人根据自身需求,选择中介服务组织、金融机构等配套服务机构,提供委托申请、居间代理、资产评估、法律服务、产权经纪、项目推介、抵押融资等配套服务。

  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平台交易品种

  现阶段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品种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一)农村土地经营权。包括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经营权或者仍由村集体统一经营的耕地、养殖水面等的土地经营权。

  (二)林权。是指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

  (三)“四荒”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

  (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是指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五)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是指农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

  (六)小型水利设施设备使用权。是指农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

  (七)农业类知识产权。是指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新品种等。

  (八)农业碳汇。是指农业生产经营、技术改变及废物利用,包括茶园、灌木、草地、绿化植物种植、畜牧养殖等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类相关碳汇。

  (九)其他。包括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货物和服务采购,以及法律、法规和政策未限制的交易品种。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平台应围绕现代农业发展要求,积极探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供应商利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发布农机、种子、农药、农技、农产品储存、运输、加工、销售、融资、担保等服务的供求信息,逐步建成涵盖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全链条的社会化服务市场平台。依托服务平台开展农业设备设施等资产的登记工作,推动农业农村资产抵(质)押融资。

  三、农村集体资产进场交易标的额

  我市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资产符合以下条件的必须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公开交易。

  (一)耕地、林地、四荒地、坑塘水面,以及围垦等土地类资源流转5亩(含)以上的,或农村土地相关权益流转期限5年(含)以上的。

  (二)经营性资产及权益,单宗标的物转让或租赁年收入金额10万元(含)以上的,单宗标的物转让或租赁面积100平方米(含)以上的,或经营性资产及权益流转期限2年(含)以上的。

  (三)单宗或批量货物和服务采购10万元(含)以上的。

  建设工程招投标进场标的额另行规定。

  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平台交易方式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可以采取公开竞价(包括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公开协商交易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非集中交易竞价方式进行。

  采取拍卖的交易方式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采取招标的交易方式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招标交易时,应同时披露评标方法和标准。

  公开协商交易,是由出让方直接与特定意向人公开协商达成的交易,一般适用于涉及公益类、民生类、区域经济发展重大项目等农村产权项目。适用公开协商交易的农村产权项目具体条件和标准由各区结合实际制定。 

  五、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平台运行

  (一)规范交易主体。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限制的法人、自然人及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均可进入市场参与流转交易。具体准入条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出让方必须是产权权利人,或者是受产权权利人委托的受托人。农村产权流转的受让方应当为具有相应经营能力或者资质的组织和个人,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作为受让方的,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准入监管和风险防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出让方和受让方应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二)规范交易程序。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原则上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交易申请、委托受理、信息公告、受让受理、交纳保证金、组织交易、成交公示、组织签约、交易结算、交易鉴证、归档备查。各类交易品种另有规定交易程序的,从其规定。

  (三)强化市场监督。市级成立由市农业农村、财政、资源规划、住建、文旅、海洋发展、科技、市场监管、市政园林、数据管理、地方金融管理局、人民银行厦门市分行、厦门金融监管局等部门为成员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承担组织协调、政策制定等方面职责,负责建立和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对市场运行进行指导和监管;由厦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企事业单位等对厦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平台开展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各区、各相关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应加强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鼓励支持引导。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厦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厦农〔2023〕103号)废止。

  附件:厦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及工作职责

  

  附件                           

  厦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

  成员名单及工作职责

  为切实加强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我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市政府决定成立厦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委会”),替代2023年9月厦门市农业农村局等11部门和单位成立的“厦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

  一、监委会成员名单

  主  任:廖华生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主任:柯斌伟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王伟文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成  员:陈开斌    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纪  豪    市财政局副局长

  张进金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黄  山    市住房和建设局副局长

  陈章志    市文化和旅游局二级巡视员

  林宜光    市海洋发展局副局长                

  曹伟民    市科学技术局副局长

  洪志新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陈龙津    市市政园林局副局长

  姚志萍    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市委金融工委专职副书记

  陈华琴    市数据管理局副局长

  黄  涛    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分行副行长

  方  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厦门监管局副局长

  监委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农业农村局分管领导兼任。监委会及其办公室组成人员如遇人事变动或工作调整,由继任者接任,不再另行发文。监委会及其办公室不刻制印章,因工作需要印发文件,由市农业农村局代章。

  二、监委会成员单位职责

  市农业农村局:牵头起草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方案;指导和完善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四荒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农业生产设施设备使用权、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交易等产权流转交易相关工作。

  市财政局:落实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财政支持等相关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指导和完善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交易等相关工作。

  市住房和建设局:指导和监督依法必须招标的农村集体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等相关工作。

  市文化和旅游局:指导和监督涉农版权产权流转交易等相关工作。

  市海洋发展局:指导推动依法取得使用水域、滩涂养殖权和渔业生产设施设备等流转交易相关工作。

  市科学技术局:指导和监督农业类新技术等知识产权流转交易等相关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导和监督涉农专利、商标等农业类知识产权流转交易等相关工作。

  市市政园林局:指导和监督花卉、林木等与职责相关的植物新品种权流转交易等相关工作。

  市数据管理局:指导平台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数据关联对接等相关工作。

  市地方金融管理局:指导相关交易场所做好农业碳汇交易等相关工作,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农村金融配套服务。根据有关单位移送的非法金融活动线索,做好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非法金融活动处置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分行:引导金融机构对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农村产权项目给予融资支持和配套金融服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厦门监管局:协调推进辖区内银行业和保险业依托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提供金融服务。

  三、运行机制

  (一)监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主持。根据工作需要,监委会可邀请其他部门参加相关会议。

  (二)监委会负责制定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的整体规划,研究制定农村产权交易规则及配套政策,协调解决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中的矛盾问题,委托企事业单位等对平台开展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统筹指导各区开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等相关工作。

  (三)监委会成员单位要结合职责分工,认真落实监督管理委员会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各司其职,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切实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工作机制,不纳入议事协调机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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