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深入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厦农规〔2022〕1号

各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根据《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深入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方案(试行)的通知》(闽农综〔2021〕103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厦门市深入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22年3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深入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方案


  为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强制免疫疫苗经销、采购、免疫服务等环节作用,服务生产经营主体需求和适应畜牧业高质量发展要求,维护养殖健康安全和降低系统性风险,根据《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深入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方案(试行)的通知》(闽农综〔2021〕10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思路

  全面推行养殖场(户)自主采购疫苗,自行开展免疫,免疫合格后财政给予适当资金补助的方式(以下简称“先打后补”),进一步推动养殖场(户)落实动物防疫主体责任,着力化解强制免疫补助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与风险,巩固提升强制免疫效果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一)推行疫苗流通规范化。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放开强制免疫疫苗经营渠道,养殖场(户)可向疫苗生产、经营企业购买强制免疫疫苗,对本养殖场(户)的畜禽实施强制免疫。

  (二)支持服务主体多元化。鼓励各区发展社会化强制免疫服务组织,推动所有养殖场和有条件的散养户自行开展免疫或向第三方服务主体购买强制免疫服务,督促养殖场(户)落实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对目前仍不符合条件的散养户,暂时继续实行政府免疫服务,同时加强对养殖者的技术培训和指导,帮助其掌握基本免疫技能。

  (三)促进免疫责任明细化。各区农业农村部门加强强制免疫工作督促指导和效果评价,督促养殖场(户)落实动物防疫主体责任,自觉做好畜禽强制免疫工作。

  (四)实现免疫管理信息化。推动不断完善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强制免疫疫苗补助“自主申报、在线审核、直补到户”。

  二、主要目标

  2022年:在全市生猪养殖场已全面实行强制免疫疫苗“先打后补”的基础上,其他动物强制免疫试点场不少于本辖区规模场总数的50%。不具备条件的养殖场、散养户继续实行政府采购强制免疫疫苗供应。

  2023年:全市畜禽规模养殖场全面实行“先打后补”改革,取消政府采购强制免疫苗供应。不具备条件的散养户继续实行政府采购强制免疫疫苗供应。

  2024-2025年:全面取消政府采购强制免疫疫苗供应。

  三、实施内容

  (一)规模养殖场的标准

  根据《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深入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方案(试行)的通知》(闽农综〔2021〕103号)规定,本方案中涉及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标准为:猪存栏250头以上;奶牛存栏100头以上;蛋鸡存栏10000羽以上;蛋鸭存栏2000羽以上;兔存栏2000只以上;肉鸡年出栏50000羽以上;肉鸭年出栏2000羽以上;鹅年出栏2000羽以上;肉牛年出栏100头以上;羊出栏500头以上。

  (二)实施“先打后补”的条件

  1.依法履行动物防疫主体责任,配合做好免疫效果监测和动物卫生监督等工作;

  2.严格按照国家及省、市强制免疫计划要求,自行采购农业农村部批准使用的疫苗,科学制定免疫程序,及时对本场饲养的动物实施强制免疫,建立规范的强制免疫疫苗台账和强制免疫记录;

  3.市、区两级农业农村部门抽检或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实验室开展免疫效果监测评价,强制免疫病种的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80%(含)以上;

  4.主动进行检疫申报,出栏的畜禽依法实施产地检疫;

  5.按要求对场内饲养的畜禽挂戴动物二维码标识。

  (三)补助标准

  口蹄疫疫苗:商品猪4.8元/头;种猪7.2元/头;牛3.6元/头;羊1.8元/头。

  高致病禽流感疫苗:苗种鸡、蛋鸡、种鸽、种鹌鹑0.54元/羽;肉鸡、肉鸽、鹌鹑0.18元/羽;鸭、鹅0.72元/羽。

  小反刍兽疫疫苗:羊0.36元/头。

  (四)畜禽数量核定

  以该养殖场(户)申报期内出栏畜禽产地检疫数量与种畜禽(蛋禽)存栏数量之和为申请补贴的畜禽数量,死亡畜禽忽略不计。

  (五)实施“先打后补”的程序

  1.养殖场线上注册。全市生猪养殖场及禽规模养殖场于2022年6月底前,其他养殖场(户)于2022年12月底前,通过“牧运通”微信小程序进行养殖场(户)注册,如实填写本养殖场(户)相关信息,签订“先打后补”承诺书。镇(街)兽医机构管理人员负责对辖区内养殖场(户)信息进行核实并初审,信息不符或不全的,应退回重新填写。区级承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职能的机构管理人员负责对养殖场(户)注册信息进行核实并终审,信息不符或不全的,应退回重新填写。

  2.强制免疫疫苗采购。实施“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应自主向国家批准的疫苗生产、经营企业购买强制免疫疫苗产品,不得再领取政府集中招标采购的强制免疫疫苗。采购疫苗后,应登录“牧运通”微信小程序,通过扫描疫苗二维码等方式进行疫苗入库。

  3.强制免疫实施。实施“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按照国家及省、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要求,对本场畜禽实施强制免疫,保证免疫密度和免疫质量,强制免疫合格率应达到80%以上,并规范做好免疫记录备查。免疫完成后,及时通过“牧运通”微信小程序录入本次免疫所使用的疫苗品种、数量,以及免疫畜禽的数量、免疫日期等信息。

  4.免疫效果评价。实施“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每年申请补助经费之前,应委托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或者具备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至少1次强制免疫抗体抽检,每次抽检样品不少于20头份(存栏不足20的以实际存栏数进行采样检测),并将检验报告作为补助申请材料。抽检样品免疫抗体合格率超过80%(含)方可申请补助。

  5.补助经费申请。2022年6月30日前,实施“先打后补”的养殖场,完成强制免疫接种后,按《厦门市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先打后补”政策实施方案》(厦农规〔2020〕3号)的申报途径进行申报与审核;2023年7月份起采用“牧运通”微信小程序提交“先打后补”补助申请,同时上传免疫抗体检测合格报告、产地检疫证明(由区级产地检疫部门提供给养殖场,待系统实现数据互联互通后可免予提供)等佐证材料。补助申请时间为每年7月,逾期未申请的,视为主动放弃补助经费。每年“先打后补”补助实施起止期限为上一年度7月1日至当年度6月30日(若2023年7月1日后仍有领用政府免费供应的疫苗,补助起算时间为2023年7月1日后不再领取政府采购强制免疫疫苗之日)。

  6.补助申请审核。镇(街)兽医机构管理人员负责对辖区内养殖场(户)“先打后补”补助经费申请信息进行初审,区级承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职能的机构管理人员负责对养殖场(户)“先打后补”补助经费申请信息进行终审。各区农业农村部门应于每年7月30日前全面完成本辖区补助申请终审,并将本辖区本年度补助申请审核情况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市农业农村局。

  7.补助资金预算和拨付。强制免疫疫苗“先打后补”补助经费由中央、市、区三级共同承担,扣除中央补助资金后,市、区两级财政按6:4比例分担。区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年度预算要求,于每年7月30日前将本区重大动物疫病“先打后补”强制免疫苗补助经费预算报市农业农村局,纳入市农业农村局次年部门预算。市级资金下达各区农业农村部门后,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将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补助经费拨付至养殖场。

  (六)监督抽检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强免效果监测评价和智能化监测设备技术要求的通知》(农牧便函〔2021〕66号)等相关要求,对实施“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开展强制免疫效果抽查检测,并指导养殖场(户)做好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对强制免疫抗体抽检不合格的畜禽,要及时督促养殖场做好加强免疫和后续跟踪监测。对抽检强制免疫抗体合格率未达到80%(含)以上的“先打后补”养殖场(户),要督促其认真查找原因,尽快开展加强免疫,并适时进行第二次抽检。对第二次抽检强制免疫抗体合格率仍未达到80%(含)以上的养殖场(户),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取消其当年度“先打后补”补助申请资格。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区农业农村部门要深刻认识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的重要意义,切实统一思想,强化责任担当,及时研究制定本辖区的具体实施方案,认真做好改革实施的各项工作。

  (二)强化经费保障。市、区两级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及时落实本级强制免疫“先打后补”配套经费,确保资金顺利拨付到位。

  (三)强化技术支撑。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及时掌握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信息管理模块使用情况,对各区反映的实际问题要认真分析研究,抓紧协调解决。对管理模块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向国家、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如实反映,推动尽快完善信息系统,确保网上申报、审核等工作顺利实施。

  (四)强化宣传培训。各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通过QQ群、微信群、宣传单等形式,利用下乡进村入户机会,加强对畜禽养殖场户的宣传引导,做好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政策解读。加强对镇(街)畜牧兽医干部、村级动物防疫员和第三方免疫服务组织的培训指导,推进政策全面落实。

  (五)强化服务责任。各区要鼓励发展社会化免疫服务组织,建立完善村级动物防疫员和特聘动物防疫专员工作责任制,量化强制免疫工作任务,明确考核指标,加强督促指导,确保应免尽免。大力支持和加快培育充分竞争和有市场活力的强制免疫疫苗销售体系,确保满足养殖场(户)疫苗采购需求。

  (六)强化信息调度。各区要建立改革执行情况定期调度机制,精准掌握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落实具体情况,及时反馈改革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七)强化监督检查。市、区两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结合动物防疫各项业务工作,定期抽查核实养殖场(户)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相关数据信息,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行为。加强政风行风建设,加强廉政警示教育,严肃查处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实施过程中的“吃拿卡要”等违法违规行为。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先打后补”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农规〔2020〕3号)同时废止。

 

  附件: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自购疫苗经费补贴汇总表

 

  附件

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自购疫苗经费补贴汇总表

 

填表单位(盖章):

申报补贴起止时间:

填表日期:

 

镇(街)

养殖场名称

法人代表/负责人

畜禽种类

区级核定数
(头/羽)

疫苗名称

区级核定补贴金额

中央承担金额

市级承担金额

区级承担金额

 

畜禽(蛋禽)存栏数

产地检疫数

 

 

 

 

 

 

 

 

 

 

 

 

 

 

 

 

 

 

 

 

 

 

 

 

 

 

 

 

 

 

 

 

 

 

 

 

 

 

 

 

 

 

 

 

 

 

 

 

 

合计

 

 

 

 

 

 

 

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盖章:

 

 

批准人:

 

 

 

审核人:

 

 

填表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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