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家庭农场示范场评定和管理工作,推动全市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央农办等11部门《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6号)和福建省委农办等12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通知》(闽委农办〔2020〕2号)精神,参考《福建省示范家庭农场创建管理办法》(闽农规〔2020〕4号),我局对2019年印发的《厦门市家庭农场示范场评定管理办法》(厦农〔2019〕69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2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家庭农场示范场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家庭农场健康规范发展,发挥家庭农场示范场典型示范带动作用,根据中央农办等11部门《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6号)和福建省委农办等12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通知》(闽委农办〔2020〕2号)精神,参考《福建省示范家庭农场创建管理办法》(闽农规〔2020〕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农场是以家庭成员(包括姻亲、血缘关系或法律上的继、养关系)为主要劳动力,利用家庭承包土地或流转土地,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 厦门市家庭农场示范场(以下简称市级示范场)是指符合我市农业产业发展区域布局和产业发展规划,达到“四有”(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有良好的生产经营管理制度、有优质安全的产品、有明显的经济效益)创建标准,并经申报评定的家庭农场。
第四条 市级示范场的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由本市范围内的家庭农场自愿申请、逐级推荐、择优评定、动态管理,实行竞争淘汰机制,不干预家庭农场的自主经营权。
第五条 全市原则上每年评定一批市级示范场,并对认定的示范场实行动态监管。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市级示范场的,须纳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管理,原则上应为区级示范场,并符合以下参评条件。
(一)依法注册登记。经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名称中应含有“家庭农场”字样,注册后生产经营满2年以上。
(二)土地流转规范。家庭农场经营的土地应依法获得,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要求流转合同规范,并经村(居)或镇(街)农村土地流转服务机构备案,且自申报之日起后续流转年限应当在5年以上。
(三)经营项目合规。以农业种植、畜禽和水产养殖、林地生产等及其初级加工为主要经营项目,可以种养结合或兼营相应的农场休闲观光项目。从事畜禽养殖的,应符合当地的畜牧养殖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规划等相关政策要求,具备养殖备案码和有效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种畜禽场和生产经营商品种苗的须具备《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四)经营规模适度。家庭农场应当立足当地资源禀赋、产业发展现状和农产品品种特点,达到与家庭成员的劳动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相适应的经营规模,具体经营项目的最低规模标准详见附件。
(五)生产技术先进。积极参加农业技能等培训,采用生态绿色友好型技术,传承传统精细农艺,应用现代农业科技,推广使用与家庭经营相适应的优良品种、先进实用新技术和信息化管理手段,实施保护性耕作等保护地力和生态措施。
(六)生产标准完善。建立生产操作规程或标准,如实记录农业投入品购买使用、农事活动、产品销售等信息。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场房场地、农业机械和辅助生产设施。
(七)产品质量安全。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的必须建立健全“一品一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并正常运行;积极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等相关认证工作。
(八)经营效益较好。家庭农场经营活动有较为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人均纯收入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林业类家庭农场除外。
(九)带动能力较强。在科技运用、农业装备、生产技能、经营模式、管理水平等方面对周边农户具有较强的示范效应,并带动当地农民增收。
(十)社会信誉良好。在当地享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近2年内无违法记录,无失信行为,无生产(质量)安全事故、政府部门和行业通报批评以及媒体曝光等不良记录。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定
第七条 申报市级示范场的家庭农场应按要求提交本家庭农场基本情况等有关资料,具体申报及评定程序如下。
(一)自愿申报。符合参评条件的家庭农场向所在镇(街)提出书面申请。
(二)镇级初审。镇(街)对照申报条件进行实地查看和材料审核,符合条件的推荐上报区农业农村局。
(三)区级推荐。各区农业农村局对申报材料进行现场核查,择优推荐,并正式行文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四)市级评审。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确定拟认定名单。
(五)公开公示。市农业农村局将拟认定名单在厦门三农网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六)认定公布。经公示无异议的家庭农场,认定为厦门市“市级示范场”,由市农业农村局行文公布,统一授牌。
第四章 奖励
第八条 对被认定为“市级示范场”的,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并优先安排各级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的涉农项目。
第五章 监管
第九条 对市级示范场实行动态监测管理,认定满两年的市级示范场纳入监测范围,每两年进行一次监测评价。
(一)监测。被监测的市级示范场按要求向所在区农业农村局提供监测材料;各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市级示范场报送的监测材料进行核查,核查无误后,提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监测意见,并汇总形成示范场发展情况监测报告,正式行文报市农业农村局。
(二)复核。市农业农村局汇总各区监测意见,并对监测材料进行复核后,在厦门三农网等媒体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的监测意见有异议的,由区农业农村局重新进行核查后据实处理。监测认定合格的,保留市级示范场称号;示范场不主动申报监测或监测认定不合格的,取消市级示范场称号,予以摘牌,但对因灾等原因造成经营收入或生产规模骤降,难以达到市级示范场认定标准的,经区农业农村局综合评价后仍有恢复能力的,可予以保留一年市级示范场资格,并纳入下一轮监测范围。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参评资格,对已取得市级示范场称号的,取消其称号,并予以摘牌。
(一)在申报和日常管理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二)以其他经营主体名义租赁、流转或已用于其他经营主体申请并获得过财政补助及荣誉的经营场地、厂房、土地等用于市级示范场申报的。
(三)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四)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破产或被兼并的。
(五)出现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或生产经营出现重大问题被有关部门处罚的。
第十一条 被摘牌家庭农场,三年内不得重新参评,不安排承担财政扶持家庭农场专项补助项目。重新参评获得认定的,不重复安排奖励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各区可参照本办法制订区级家庭农场示范场评定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厦门市家庭农场示范场评定管理办法》(厦农〔2019〕69号)同时废止。
附件
厦门市家庭农场示范场经营规模标准
单位:亩、㎡、箱、头、羽、艘、袋、万元
序号 |
经营项目 |
衡量指标 |
最低规模标准 |
1 |
粮食作物 |
土地面积 |
15 |
2 |
蔬菜、中药材 |
土地面积 |
15 |
3 |
设施农业 |
土地面积 |
8 |
4 |
果、茶 |
土地面积 |
25 |
5 |
经营用材 |
林地面积 |
100 |
6 |
油茶、毛竹 |
土地面积 |
25 |
7 |
花卉温室大棚 |
|
|
8 |
观赏苗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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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造林育苗 |
|
|
10 |
林下种植 |
|
|
11 |
养蜂 |
|
|
12 |
生猪 |
|
|
13 |
羊 |
|
|
序号 |
经营项目 |
衡量指标 |
最低规模标准 |
14 |
肉牛 |
年出栏 |
40 |
15 |
奶牛 |
存栏 |
20 |
16 |
蛋鸡、蛋鸭 |
存栏 |
4000 |
17 |
肉鸡、肉鸭 |
年出栏 |
5000 |
18 |
肉鹅 |
年出栏 |
1500 |
19 |
兔 |
年出栏 |
6000 |
20 |
水产 |
水域面积 |
25 |
21 |
水产种苗 |
水域面积 |
8 |
22 |
捕捞 |
捕捞机动船 |
长24米捕捞机动船1艘或长12米捕捞机动船2艘 |
23 |
食用菌 |
单季栽培面积或袋栽规模 |
800㎡或1.6万袋 |
24 |
种养结合或综合型 |
土地经营面积 |
40 |
25 |
观光休闲农业 |
年经营收入 |
20 |
26 |
采取高效农业生产方式,规模达不到以上要求的 |
农业生产产值 |
20 |
抄送:市财政局、市海洋发展局、市市政园林局。 |
厦 门 市 农 业 农 村 局 2022年12月23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