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水利项目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水利规〔2022〕5号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厦门市水利项目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水利局

2022年1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水利项目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水利项目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水利专家管理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家库由相关专业专家组成,为本市水利项目评审工作提供决策咨询服务,并由厦门市水利局(以下简称市水利局)直接管理。

  第三条 专家库专家的主要职责为:

  (一)参与市水利局组织的水利规划、设计、咨询、竣工验收、项目后评价等项目评审工作;

  (二)为全市水利项目审批提供决策参考,包括水利项目的立项评估评审、中期评估评价、课题验收鉴定的评审等事项。

  第四条  入库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所属领域或行业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以上,并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技术水平;

  (二)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职业道德和政治素质,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评价意见;

  (三)熟悉所属领域或行业的最新科技、经济发展状况,了解本领域或行业的科技活动特点与规律;

  (四)身体健康,年龄在70周岁以下,能够承担具体评审工作;

  (五)科技活动中无不良记录;

  (六)非在职的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

  第五条 拟入库专家应向市水利局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表;

  (二)邀请书或推荐信;

  (三)身份证和职称证书复印件;

  (四)近五年主要工作业绩、著作、项目成果。

  第六条  入库专家主要由福建省科研院所、企事业等单位中具有较强相关专业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在职或离退休人员组成,也可以聘请部分省外、国外专家进入专家库。

  入选省级水行政审批专家库的,市水利局可直接邀请入库。

  第七条 拟入库专家由市水利局邀请、专家本人申请或单位推荐。凡属邀请或推荐的专家,应事先征得受邀人或被推荐人同意。

  拟入库专家经资格预审,在厦门水利信息网公示7天无异议,报局长办公会审定后公布。

  第八条 专家库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独立地为本市水利项目决策事项提供咨询评价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对审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或不公正行为,有权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可拒绝在审查意见上签字;

  (三)获得参与咨询评价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对专家库的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以书面方式辞去专家库专家资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专家库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公平、客观和科学地进行咨询评价;

  (二)对所提出的咨询评价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

  (三)对所知悉的水利工程项目决策事项及资料有保密的义务;

  (四)承诺遵守市水利局有关水利项目评审规定,接受市水利局的监督和管理;

  (五)当工作单位、技术职称、通讯联络方式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市水利局申请变更;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专家库由市水利局统一管理和使用,委托具有相应职能的单位负责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入库专家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由市水利局发文聘任。任期届满后,市水利局根据需要及专家工作考核情况进行续聘或更换。

  定期对专家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业务能力、个人信用、参加评审情况、不良行为、年龄、健康状况等。

  第十二条 专家不得有以下不良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审查活动及中途退出的;

  (二)已接受邀请,不按规定时间参加审查活动的;

  (三)工作态度不认真、缺乏敬业精神的,不按规定、规范审查技术文件,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发现,提不出有效处理措施的;

  (四)在审查活动中,有明显不公正行为的;

  (五)不按要求提交专家书面意见的。

  第十三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一)一年内不良行为累计超过三次的;

  (二)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个人审查意见严重偏离评审原则和技术规范、标准的;

  (三)有意隐瞒个人情况,不主动执行回避制度的,不能公正、公开开展工作,损害当事人权益的;

  (四)审查期间违反规定私自接触不应该接触的人员的;

  (五)审查期间违反规定收受他人财物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违反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内容和情况的;

  (七)由于健康等原因,不能胜任专家工作的。

  第十四条 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专家资格:

  (一)任期考核不合格的;

  (二)因工作变更、年龄、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胜任审查工作的;

  (三)本人提出申请,自愿退出专家库的;

  (四)在评审活动中有不当言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专家职责的。

  第十五条 在评审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将告知专家所在单位,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水利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22年9月15日发布的原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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