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2016年5月10日我局印发的《厦门市农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厦农〔2016〕68号)有效期5年,至2021年5月11日失效。由于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5月1日开始施行,与之配套的《动物诊疗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目前正在修订,尚未颁布,为了能确保我市动物诊疗管理工作的顺延性,我局在厦农〔2016〕68号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及我市近年来动物诊疗监管工作实际,特起草了《通知》。
二、目标任务
统一规范《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标准,强化动物诊疗机构监督管理,提升动物诊疗机构生物安全防护和动物疫病防控能力,保障公共卫生安全。
三、关键词诠释
动物诊疗机构原有定义:动物医院、动物诊所
新防疫法规定:动物医院、动物诊所及其他从事动物诊疗服务的机构。其他从事动物诊疗服务的机构,如从事动物疫病、疾病检验检测的兽医实验室、转诊中心等市场主体
四、申请条件
1.面积要求
动物医院的场所使用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动物诊所的场所使用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使用面积以房屋产权证或者使用权证上标注的建筑面积为基准。
2.防疫要求
动物诊疗机构选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得少于200米,并符合动物防疫条件。
动物诊疗机构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
动物医院应设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病房、药房、化验室、X光机室、B超室、隔离室;动物诊所应设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药房。上述功能布局应在规范合法建筑架构上且采光和通风良好。
动物诊疗机构兼营宠物用品、宠物食品、宠物美容,应当经过物理分隔,分别独立设置。
3.人员要求
动物医院应具有3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动物诊所应具有1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动物诊所不得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
4.设备要求
动物诊所应具有诊断台、保定器、开口器、听诊器、体重秤、体温计、显微镜、输液架、动物血球分析仪、动物血清生化分析仪、手术器械、器械柜、电冰箱、恒温箱、紫外线消毒灯、患病动物隔离箱、药品柜、喷雾消毒器、污水处理设施设备及暂存污物、病死动物及其他医疗废弃物的用具;动物医院除具备以上动物诊所的设施设备条件之外,还应当具有X光机、B超仪、手术台、无影灯、氧气瓶、麻醉呼吸机。
5.制度要求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动物疫情报告制度、生物安全管理和防护制度、环境及器械卫生消毒制度、病例处方管理制度、生物制品使用管理制度、兽药、毒麻和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制度、化验检验管理制度、公示制度、无害化处理制度。
五、注意事项
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的,应当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手续。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动物诊疗许可证》沿用首次的发证编号。动物诊疗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动物诊疗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规定另行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
六、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高雅羡 0592-2892339
七、政策期限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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