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农业农村局,直属有关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动物诊疗机构管理,保障公共卫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农业厅关于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工作的意见》(闽农医〔2010〕490号)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把握原则,统一规范《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标准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动物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动物绝育手术等经营性活动的单位或组织,均应依法申请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办理,由所辖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发,思明和湖里区按照厦府〔2015〕317号文要求,由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发。《动物诊疗许可证》的核发要按照《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福建省农业厅关于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工作的意见》(闽农医〔2010〕490号)和本通知要求,进行受理、审核、审批,实行一址一证。
(二)动物诊疗机构包括动物医院、动物诊所以及其他提供动物诊疗服务的机构。动物医院的场所使用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动物诊所的场所使用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使用面积以房屋产权证或者使用权证上标注的建筑面积为基准。
(三)动物诊疗机构选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得少于200米,并符合动物防疫条件。
(四)动物诊疗机构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
(五)动物医院应具有3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动物诊所应具有1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动物诊所不得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
(六)动物医院应设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病房、药房、化验室、X光机室、B超室、隔离室;动物诊所应设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药房。上述功能布局应在规范合法建筑架构上,且采光和通风良好。
(七)动物诊所应具有诊断台、保定器、开口器、听诊器、体重秤、体温计、显微镜、输液架、动物血球分析仪、动物血清生化分析仪、手术器械、器械柜、电冰箱、恒温箱、紫外线消毒灯、患病动物隔离箱、药品柜、喷雾消毒器、污水处理设施设备及暂存污物、病死动物及其他医疗废弃物的用具;动物医院除具备以上动物诊所的设施设备条件之外,还应当具有X光机、B超仪、手术台、无影灯、氧气瓶、麻醉呼吸机。
(八)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动物疫情报告制度、生物安全管理和防护制度、环境及器械卫生消毒制度、病例处方管理制度、生物制品使用管理制度、兽药、毒麻和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制度、化验检验管理制度、公示制度、无害化处理制度。
(九)动物诊疗机构兼营宠物用品、宠物食品、宠物美容,应当经过物理分隔,分别独立设置。
二、严密组织,认真做好《动物诊疗许可证》发放工作
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的,应当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手续。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动物诊疗许可证》沿用首次的发证编号。动物诊疗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动物诊疗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规定另行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
三、加强领导,严格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制度
动物诊疗活动的管理事关公共卫生安全,各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落实专人,严格条件,合理布局,积极稳妥地推进《动物诊疗许可证》规范管理,各区每年年底将辖区内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动物诊疗机构进行统计汇总,并将《动物诊疗机构汇总表》及电子版报送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强化从业机构和人员的监督管理,加强动物诊疗机构巡查力度和巡查频次,指导并监督从业机构建立执业规则,健全规章制度,履行重大动物疫病报告义务,签订《厦门市动物诊疗机构诚信执业承诺书》,规范从业行为,促进我市动物诊疗行业的健康协调发展。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设立动物诊疗违法行为举报电话(5901356),各区也要设立动物诊疗违法行为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示。
四、诚信执业,依法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各动物诊疗机构应当遵守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使用符合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如假劣兽药、违禁兽药和假劣兽医器械等。安装、使用具有放射性的诊疗设备的,应当依法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诊疗活动中的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诊疗废弃物处置等工作。一旦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立即向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各动物诊疗机构不得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不得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各动物诊疗机构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年度动物诊疗活动情况向发证机关报告。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期间如有政策调整,由市农业农村局另行发文通知。
附件:1.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2.动物诊疗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3.动物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填写规范
4.动物诊疗机构汇总表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8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动物 诊疗 机构 情况 |
机构名称 |
|
|||||
地 址 |
|
||||||
法人代表 |
|
身份证号 |
|
||||
场所使用面积(㎡) |
|
联系电话 |
|
||||
执业 兽医 |
姓 名 |
|
执业兽医师资格证号 |
|
|||
姓 名 |
|
执业兽医师资格证号 |
|
||||
姓 名 |
|
执业兽医师资格证号 |
|
||||
诊疗活 动范围 |
|
||||||
从业地点 |
|
从业人员数 |
|
||||
申请人 (签章) |
年 月 日 |
||||||
申请 材料 审核 情况 |
1.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原件 1份;( ) 2.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原件 1份;( ) 3.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产权证和租赁合同)复印件 1份;( )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非本人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1份;( ) 5.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 6.设施设备清单复印件1份;( ) 7.动物诊疗管理制度文本,包括动物疫情报告制度、生物安全管理和防护制度、环境及器械卫生消毒制度、病例处方管理制度、生物制品使用管理制度、兽药、毒麻和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制度、化验检验管理制度、公示制度、无害化处理制度,复印件各1份( ); 8.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原件1份。( ) |
||||||
现场 审核 意见 |
(盖章) 签字: 年 月 日 |
||||||
发证 机关 意见 |
(盖章) 签字: 年 月 日 |
||||||
证书编号 |
|
附件2
动物诊疗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原 动 物 诊 疗 机 构 情 况 |
机构名称 |
|
|||||
许可证号 |
|
地址 |
|
||||
法人代表 |
|
身份证号 |
|
||||
场所使用面积(㎡) |
|
联系电话 |
|
||||
执业兽医 |
姓 名 |
|
执业兽医师资格证号 |
|
|||
姓 名 |
|
执业兽医师资格证号 |
|
||||
姓 名 |
|
执业兽医师资格证号 |
|
||||
诊疗活动范围 |
|
||||||
从业地点 |
|
从业人员数 |
|
||||
申请变更事项 |
|
||||||
变 更 后 动 物 诊 疗 机 构 情 况 |
机构名称 |
|
|||||
许可证号 |
|
地址 |
|
||||
法人代表 |
|
身份证号 |
|
||||
场所使用面积(㎡) |
|
联系电话 |
|
||||
执业 兽医 |
姓 名 |
|
执业兽医师资格证号 |
|
|||
姓 名 |
|
执业兽医师资格证号 |
|
||||
姓 名 |
|
执业兽医师资格证号 |
|
||||
诊疗活动范围 |
|
||||||
从业地点 |
|
从业人员数 |
|
||||
申请人(签章) |
年 月 日 |
||||||
申请材料审核意见 |
(盖章) 签字: 年 月 日 |
||||||
发证机关意见 |
(盖章) 签字: 年 月 日 |
||||||
证书编号 |
|
附件3
动物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填写规范
一、正本填写规范
(一)关于许可证号
动物诊疗许可证号由“注册机构+流水号”组成。
例:厦门市同安区颁发的证书编号“厦同动诊证〔2011〕第001号
(二)关于正本内容
1.诊疗机构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名称,与工商注册登记的名称一致,如“××动物诊所”、“××动物医院”。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应当与其居民身份证姓名一致。
3.诊疗活动范围。具备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条件的,应当在诊疗活动范围一栏中填写“动物疾病预防、 诊疗、治疗和绝育手术”;不具备规定手术条件的诊疗机构,应当在诊疗活动范围中填写“动物疾病预防、诊疗、治疗和绝育手术(不含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
4、从业地点,为持证机构所在地的详细通信地址,如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大同街道××路××号。
(三)关于发证机关盖章和发证日期
动物诊疗许可证(正本)应当加盖区级农业农村局公章。
发证日期,汉字书写,例:二〇一一年四月一日。
二、副本填写规范
(一)关于许可证号、诊疗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诊疗活动范围、发证机关和发证日期。应当正本内容一致,发证日期采用汉字书写。
(二)关于诊疗活动情况报告记录
1.报告时间填写格式为××年××月××日,例:二〇一二年三月十日。
2.发证机关确认后,在“发证机关确认”一栏加盖发证机关确认印章,或填写“已确认”和确认者签名(章)。
附件4
动物诊疗机构汇总表
农业农村局(公章): 统计时间: 年 月 日
区 |
动物诊疗 机构全称 |
执业兽医数量 |
场所使用面积 |
诊疗活动范围 |
动物诊疗许可证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本区共有动物诊疗机构 家,其中动物医院 家,动物诊所 家 |
图解:《厦门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