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水利局关于公开征求《厦门市用水单位水平衡测试管理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来源:厦门市水利局 时间:2023-09-06 17:23

  我局按程序起草了《厦门市用水单位水平衡测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于2023年9月15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电子邮箱:slj_zysbc@xm.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厦门市用水单位水平衡测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通信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枋钟路216号水利大厦808室(邮编361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厦门市用水单位水平衡测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联系人:林工    联系电话:0592-5769662

  附件  

    1. 关于《厦门市用水单位水平衡测试管理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2. 厦门市用水单位水平衡测试管理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3. 厦门市水平衡测试报告表

  厦门市水利局

  2023年9月5日

  附件:1

  关于《厦门市用水单位水平衡测试管理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制定的背景和必要性

  2005年,市建设与管理局印发了《厦门市用水单位水平衡测试暂行办法》,对加强我市用水单位开展水平衡测试工作监管发挥了重要作用。2019年机构改革将全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归市市政园林局,市市政园林局重新起草了水平衡测试管理办法,但没有正式印发。2020年6月15日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20〕172号)明确全市节水工作牵头部门为市水利局,因部门之间职能协调问题,直至2022年9月20日,市委编办才正式行文将节约用水管理职责划归我局(厦委编办〔2022〕204号)。2023年4月12日,市建设局行文向我局征求废止《厦门市用水单位水平衡测试暂行办法》意见,为保持工作的连续性,我局函请继续保留,并抓紧制定新的管理办法,待新的管理办法印发实施后再函告市建设局对原办法进行废止。为保持工作的连续性,进一步加强用水单位水平衡测试管理,根据新时代节水工作新要求,起草了《厦门市用水单位水平衡测试管理办法》(报审稿)。

  二、制定依据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国家技术标准对用水情况进行水平衡测试,改进用水工艺或者方法,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和再生水利用率。

  《国家节水行动方案》:重点企业要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用水审计及水效对标。

  《福建省水资源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鼓励用水量大的企业开展水平衡测试,循环使用或者回收利用生产用水。

  《福建省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第十条二款: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用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规程,定期组织开展水平衡测试,测试成果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核定用水计划的依据;经测试发现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用水单位应当及时整改。

  《厦门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计划用水单位申请增加用水计划指标应按照规定开展水量平衡测试工作。第三十五条:月用水量在三千吨以上的计划用水单位,应当每三年开展一次水量平衡测试工作。

  三、起草过程

  2023年4月,市水利局综合我市多年来水平衡测试工作经验,形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初稿。

  2023年5月,征求部分用水单位、相关测试机构等相关单位意见建议,修改完善。

  2023年6月,向社会第一次公开征求意见。

  附件:2

  厦门市用水单位水平衡测试管理办法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家节水行动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本市计划(定额)用水和节约用水的科学管理,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福建省水资源条例》《福建省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厦门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纳入计划(定额)用水管理的用水单位(以下简称“用水单位”)和从事水平衡测试的第三方服务机构适用本办法。

  月用水量5000m3及以上用水单位(以下简称“重点用水单位”)应每四年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编制水平衡测试报告书。

  月用水量5000m3以下的用水单位(以下简称“一般用水单位”)根据需要开展水平衡测试,并填报水平衡测试报告表(报告表范本见附件)。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或产品结构、生产工艺发生变化或改变用水性质时,用水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水平衡测试。

  申请增加年度用水计划指标审批、节水型载体和水效领跑者申报的用水单位,应当提供有效的水平衡测试报告书或水平衡测试报告表。

  第三条(定义标准) 本办法所称水平衡,是指以用水单位为对象的水量平衡,即该单位各用水单元或系统的输入水量之和应等于输出水量之和。

  水平衡测试是指对用水单元和用水系统的水量进行系统的测试、统计、分析得出水量平衡关系的过程。

  用水单位应按照《水平衡测试通则》(国家标准GB/T 12452-2022)、《节水型企业评价导则》(国家标准GB/T 7119-2018)、《节水型企业(单位)目标导则》《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T24789-2022)的要求开展水平衡测试。

  第四条(测试方式) 用水单位根据自身条件可选择以下三种测试方式:

  1.委托专业测试机构测试;

  2.自行组织测试,并委托专业测试机构协助测试(提供重点测试过程的技术指导、测试结果的规范化指导);

  3.具备条件的可自行组织测试。

  开展水平衡测试应当配备必要的并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检定合格的计量检测仪器设备,用水单位应当按照《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24789-2022)相关要求完善用水计量设施,满足日常用水节水管理和水平衡测试要求。

  第五条(参与人员) 直接从事水平衡测试的人员应当具备节水管理、给排水和专业测试、分析技能,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对水表计量率、用水环节、用水工艺、用水设备和用水量等开展测试工作,并进行用水合理化分析,按规范格式编写水平衡测试报告书(表)。

  用水单位参加水平衡测试的人员应掌握水平衡测试相关知识,并积极参加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社会专业机构举办的水平衡测试技术培训。

  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节水培训纳入工作计划,每年举办一至两次节水培训。

  第六条(复核验收)重点用水单位根据水平衡测试情况编制水平衡测试报告书、落实节水整改措施,水平衡测试和整改情况应当自测试整改完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报备材料后,应及时召开评审会议,组织专家组查看资料,根据需要进行现场勘查,开展技术复核,并出具专家评审意见。技术复核不合格的项目应及时完成整改,并重新报备。

  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召开评审会议。

  第七条(监督检查) 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标准对重点用水单位水平衡测试开展情况和一般用水单位水平衡测试承诺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用水单位连续四年未开展水平衡测试、经测试发现不合格、发现在水平衡测试中弄虚作假的,一般用水单位水平衡测试承诺备案材料失实的,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书面通知其限期整改,用水单位逾期不改的,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专业测试机构存在水平衡测试中弄虚作假、以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等情况,依据《厦门市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和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八条(用水管理) 用水单位通过水平衡测试,完善节水措施,落实日常用水统计,制订合理用水规划,加强用水的科学管理,实现科学用水。

  第九条(解释单位) 本办法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3年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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